北京地区2023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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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事业字〔2022〕18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高校人事(党员)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党员)部门,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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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2〕1号)精神,现将上海地区2023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考试报考条件和专业设置 #
(一)凡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推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变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51号)规定的报考条件(见附件1)的人员,可依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2)中选择报名相应专业类别。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考取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对于未纳入考试目录的专业,经单位相关部门考评并人事部门初审后,由市人力公积金局批准成立的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
(二)为强化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和基层全科大夫队伍建设2024护士资格考试答案,凡在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早一年出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全科医学(西医类)、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大专及以上学历结业生出席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出席高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任命高级职称。
(三)按照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惜医务人员若干举措的通知》(京卫发〔2023〕2号)规定:出席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可提早一年申报高三级卫生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或资格考试,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评审。对于出席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表现突出、获得记功以上奖励或获得相同层次以上嘉奖的医务人员,在职称层级内可直接聘用至初二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晋升职称、晋升岗位等级均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列限制。上述享受提早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新政让利。
对于援鄂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厅级以上嘉奖奖励的一线医务人员,在上述新政基础上,开辟职称评审红色通道,可直接破格申报初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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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考出席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限均截至到今年12月31日。报考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高校结业学历或学位。
(五)符合报考条件的台湾、澳门、台湾市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永居证》的外籍人员,可根据就近原则在上海考区报考出席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时应向考试报考机构出示本人身分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期限的材料。
(六)根据《关于部队卫生人员出席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6号)要求,做好部队卫生人员出席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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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凡考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考时出示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凡考取专业代码为203、204以及368-374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在报考时递交护士执业证书。 #
(八)按照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74号),具有护理、助产专业大专和本科学历的人员,出席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中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中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出席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具有护理、助产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出席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中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细则》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期限后,可直接任命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
(九)根据原市卫生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西医局《关于加快上海市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2012〕10号)的规定,对2012年及之后结业的医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结业生,上海地区各级各种医疗卫生机构须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本人出席高级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 #
(十)自2024年起,将职业病学划归外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划归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划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划归妇产科和肛肠眼科专业;将西医护理划归护理学专业,同时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降低西医内容。目录上将取消西医护理学(中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高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相应专业报考人员请提早做好报名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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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考取西医护理学(中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高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的人员通过部份课目的,在2024年考取其执业范围内的相关专业时,保留2023年通过课目成绩进行滚动管理,三年内通过四个课目的为考试合格2024护士资格考试答案,给以领取2024年考取专业的资格证书。 #
二、考试形式和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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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中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形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
考试课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基础知识
4月15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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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 #
4月16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其他118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
考试课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基础知识 #
4月15、16、22、23日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10∶45—12∶15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专业实践能力 #
16∶15—17∶45 #
考试报考包括网上预报考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现场确认本着降低人员集聚的原则,尽量简化程序,具体报考办法和现场确认办法、时间由市卫生人员考核中心另行通知,考生也可登入“北京卫生人才网”()查询。
三、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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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课目成绩推行三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课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课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估算。已出席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份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考出席剩余课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时限内,因工作变动等缘由,到外地出席本专业剩余课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调入地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公积金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
四、疫情防治要求 #
各考点要按照新冠脑炎疫情常态化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考点实际情况,做好报考和考试期间各项工作安排,做好疫情防治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五、有关要求 #
各区人力公积金、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报考初审工作;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卫考办函〔2023〕1号)的要求,强化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 #
附件:1.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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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今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