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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一级

2023-08-2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国人部发〔2004〕16号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教委、规委),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部委,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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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施行方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评认定方法》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

附件:1.专业对照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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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评认定报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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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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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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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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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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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施行方法 #

第一条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机制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订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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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建设部组织设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学者执委会,负责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制定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命题工作。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设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研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新政。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详细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委会同建设行政部委组织推行,详细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

第三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

第四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安装工程经济》、《建设安装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安装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安装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课目。《专业安装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子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焦化、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潢家装14个专业类型,考生在报考时可依照实际工作还要选择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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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形式进行。《建设安装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安装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安装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安装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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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安装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安装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安装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课目。 #

根据《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全省统一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负责本地区考试命题和组织推行考试工作,人事部、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 #

第七条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近日,取得建设部颁授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总监资质证书》,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安装工程经济》和《建设安装工程项目管理》2个课目,只出席《建设安装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安装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课目的考试: #

(一)受聘兼任安装工程或安装工程经济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

(二)具备安装工程类或安装工程经济类高校本科以上文凭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

第八条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依照实际工作还要,选择《专业安装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考出席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降低执业专业类型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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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考试成绩施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出席全部4个课目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免试部份课目的人员应当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 #

第十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高校或会考定点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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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出席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开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考。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考条件初审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考试。 #

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出席考试。 #

第十二条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建设部组织编制、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建设部或以参与有关建造师工作的学者和人员的名义撰写、出版、发行各类考试教材和备考资料。 #

第十三条坚持考试与轮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出席轮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轮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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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计费标准,须经当地价钱行政部委批准,并发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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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考务管理工作要严苛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机制,违反保密机制,防止泄露,着力做好试题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

第十六条强化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机制,严厉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造假等违背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评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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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机制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制订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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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认定报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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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从事建设安装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安装工程品质责任车祸,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述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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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建造师:受聘为安装工程或安装工程经济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全省安装工程总承包项目总监岗位轮训证书或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总监资质证书,现兼任安装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主管,并同时具有下述条件1和条件2中的各一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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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历和职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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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本专业(见附件1,下同)本科文凭,累计从事建设安装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似专业(见附件1,下同)本科文凭,累计从事建设安装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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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本专业学院本科文凭,累计从事建设安装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相似专业学院本科文凭,累计从事建设安装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

(3)取得本专业学院硕士文凭,累计从事建设安装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似专业学院硕士文凭,累计从事建设安装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或取得其他专业(见附件1)学院大专及以上文凭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安装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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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绩: #

(1)主持完成小型安装工程总承包1项或小型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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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持完成小型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小型安装工程施工承包2项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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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持完成小型安装工程施工承包4项及以上。 #

(4)已公布施行的国家或行业安装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有关考评认定工作,由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和建设行政部委拟定详细方法并组织推行,考评认定方法和考评认定结果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

二、一级建造师考评认定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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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管理企业的人事部委推荐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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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评认定报送表》一式两份(附件2)。 #

(三)文凭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安装工程经济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全国安装工程总承包岗位轮训合格证书或一级项目总监资质证书和已公布施行的国家或行业安装工程建设标准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的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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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在单位开具的职业道德证明、省级建设行政部委认可的建设安装工程业绩、项目总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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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认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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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建设部共同创立"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3),负责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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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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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考评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初审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公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委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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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管理的企业,由本部委安装工程业务管理单位推荐;中央管理的企业2023年二级建造师报考专业对照表,由本企业安装工程业务管理部委推荐;部队所属单位由总政基建营房部推荐。 #

(二)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委和国务院有关部委2023年二级建造师报考专业对照表,对本地区、本部委的报送人员进行初审,经本地区、本部委人事行政部委初审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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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理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报送,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安装工程业务管理部委初审,经同级人事部委初审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

总参基建营房部对部队系统报送人员材料进行初审,经总参党员部初审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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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所属或中央管理企业在报送中牵涉公路、交通、水利、通信和航空专业的业绩材料,应由县级建设行政部委或建设部会同同级相应专业行政部委,提出初审意见。 #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学者对各地区、各有关部委、中央管理的企业和部队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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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领导小组举行大会,对经审查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对领导小组初审合格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并向社会发布。 #

五、申闹铃间及要求 #

(一)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委和人事行政部委,国务院有关部委安装工程业务管理和人事部委,总参基建营房部和总参党员部,中央管理企业安装工程业务管理和人事部委,应于2004年4月30近日,将推荐人员材料汇总排序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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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对考评认定人员施行数量控制。各地、各有关部委、军队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应推荐具有报送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推行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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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区、各有关部委、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初审、复核工作中,须核实各种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的各种证书、业绩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打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委和人事部委负责人对其真实性达成意见并加盖单位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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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通过特许或考评认定的形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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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地区、各有关部委、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要着力推进领导,坚持标准,严苛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报送、审核、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造假的,一经发觉,停止其报送权和取消个人报送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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