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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调整

2023-07-02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关于公开征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逐步调整优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告(征询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

为逐步提高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水平,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贵州省二级建造师注册施行方法》等相关规定,我厅制订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逐步调整优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告(征询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有关单位和侨界人士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月7近日将书面意见通过电子邮箱致函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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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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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jst.d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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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逐步调整优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告(征询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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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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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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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逐步调整优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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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询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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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逐步提高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水平,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贵州省二级建造师注册施行方法》等相关规定,同时参照一级建造师注册电子化管理模式,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浙江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逐步调整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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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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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自2023年7月1日起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施行,详细工作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服务中心)负责,不再由各省(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城城乡建设局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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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渠道及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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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渠道 #

自2023年7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继续推行网上报送,不再递交纸质报送材料。报送网址:山东政务服务网,补报人在网页搜索栏中搜索“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后选择申领事项。 #

(二)报送步骤 #

1.录用企业(法人用户)在线补报注册报送信息,审批系统手动获取注册人资格证书、参保收取单位等信息,审批系统比对成功后,待注册人在线通过人脸辨识确认后,完成网上报送。(注:如注册人的录用企业与参保收取单位信息不一致,且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安装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轮训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补充通告》明确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6类情形的,注册人或录用企业需向录用企业所属市(州)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提供批驳材料的原件进行现场核查,否则注册申请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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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人扫描审批系统生成的条形码,并通过人脸辨识确认上报。 #

3.我厅通过审批系统进行网上审批,注册人和录用企业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上查询代办进度和审批结果。 #

4.我厅在承诺期限内依照注册建造师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工作,作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不再公示初审意见。 #

5.为着力便于企业办事,注册人和录用企业不再递交文凭证书、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劳动协议、身份证明。由注册人和录用企业对报送信息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承诺,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若发觉报送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则承诺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符的,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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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期限 #

为做好新旧系统的衔接工作,2023年6月15日至6月30日为过渡期,各省(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城城乡建设局应于2023年6月30近日完成已受理事项的审批工作。2023年7月1日起,注册人和录用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批工作要求,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出详细业务申请,各地不再受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行政审批事项申请。 #

四、启用电子证书 #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不再领取纸质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纸质证书)或加贴增项(变更、延续)贴。注册人可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查询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信息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注册人、聘用企业或其他企业等,编造歪曲电子证书的,电子证书一律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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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2024年1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纸质证书有效期期满的代办沿袭注册手续换发电子证书;纸质证书有效期未满的、遗失或污损更换的应于2023年12月31近日登陆审批系统申请换发电子证书。 #

五、其他事宜 #

(一)二级建造师推行注册执业管理体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二级建造师的名义执业。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前,必须受聘于一个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

1.初始注册。二级建造师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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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沿袭注册。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必须在注册有效期期满30近日,申请沿袭注册。沿袭注册有效期为3年。二级建造师申请沿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不满足要求的,不予沿袭。准予沿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沿袭注册之日起估算。准予沿袭注册之日距二级建造师本人65周岁不满3年的2024年二级建造师报名资格,有效期至65周岁当天。 #

3.增项注册。二级建造师还要提高执业专业的,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出3年未注册的,须符合该注册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增项注册。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至日期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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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吊销注册。二级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需申领吊销手续。二级建造师代办吊销注册手续,由录用企业通过审批系统递交吊销注册申请,注册人通过扫描审批系统生成的条形码人脸辨识确认后,即为完成吊销注册。原注册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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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与录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及时代办吊销注册手续。如其中一方不配合代办吊销手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举行安装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非法非法行为专项治理的通告》(建办市〔2023〕57号)文件规定,另一方可向企业所属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递交吊销注册申请、解聘证明、劳动诉讼裁决书、司法裁定书等代办强制吊销。对于未能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可根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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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再次注册。二级建造师被吊销注册或则不予注册的,在再次具有注册条件后,可申请再次注册。 #

6.二级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先完成吊销注册后再申请再次注册。 #

7.二级建造师录用企业名称或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通过审批系统提出申请。录用企业名称变更的以实名认证结果为准,应先确认已在市场监管部委完成相应变更步骤;本人基本信息变更的须上传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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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续教育。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必须达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和要求。继续教育作为二级建造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的条件之一。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出席继续教育不超过120学时,其中选修60学时,必修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降低一个专业还应出席所提高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选修30学时,必修3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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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省(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城城乡建设局在2023年6月30近日颁授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在2023年12月31近日继续正常使用。 #

(四)为确保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正常举行,各省(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城住房城乡建设局应高度注重2024年二级建造师报名资格,强化领导,组织召开好对企业及注册人员的解惑工作。 #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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