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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提出网络伦理学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现实根源

2023-04-18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一、为什么要提出网路伦理学 #

网路伦理学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现实症结,它是由网路行为引起的道德关注。 #

网路行为是网路社会所特有的相处行为。同现实社会中的相处行为相比较,网路行为具备特殊的含义,其特殊性表现在:其三,所处的环境特殊。即处在一种虚拟的现实(又称虚拟实在)中。这些虚拟的现实是由计算机、远程通信技术等构成的网路空间实现的。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存在着虚拟的一切:除了有虚拟人(human)、虚拟社会()、虚拟共同体(),并且有虚拟全球文化()。虚拟的环境形成了虚拟的感情,以致有虚拟的伦理道德。显然,这些虚拟的东西并非虚无,也是另外一种存在形式罢了;虚拟的规范也不是陡然构想,而是实实在在的约束。这些“二元性”的特殊环境和行为决定了由此所引起的伦理问题必定具备同传统伦理学不同的特点。 #

其一,相处的形式特殊。即相处具备“虚拟性”和“数字化”的特征。网路社会中的相处以符号为媒介,并且人与人之间在现实中的直接接触提高,而是简化为人机交流、人网交流。此刻人的存在以虚拟的“网络人”的面目出现。这些“匿名性”使得人们之间的相处范围无限扩大,相处风险却大大增加,相处更具随机性和不确定性,继而相处中的伦理道德冲突也愈加显著。同先前相比,网路相处模式所遭到的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更少一些。传统伦理学在这儿遇见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它未能直接判断网路相处模式是否违背(传统的)道德规范,譬如它难以判断网路防御的正当性。这表性传统伦理学并不非常符合现代网路社会的相处实际。因此,确立一门适于现代网路化生存的伦理学除了非常必要,但是十分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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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相处所遵守的道德规范亟需解决。网路的匿名性同时也引发了随便性。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版权、隐私权等权力的侵害。未获授权之前并且根本不考虑授权就公布、登载信息资源,随便下载他人的作品等,无疑违反了法律和道义的精神。在互联网缺少监督力量和方式的状况下,人们只有借助法律的、伦理的宣传,只有借助个人心底的道德法则来阻碍这些现象的发生。虽然这么,这种方式收效甚佳。我们可以看见,在技术方式走到法律、道德意识之前时,常常是要么修改规范,要么就得限制技术的逐步发展。很虽然,进行网路道德规范的建设比限制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更具备积极意义,因此,在现阶段提出网路伦理学就不是空穴来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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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证实,在网路社会,虚拟社会中的虚拟相处行为将会对悠久的伦理学形成新的影响。不解决这个问题才会形成很大的道德反差,导致许多道德问题和社会问题。也只有正视这种问题,能够真正理解网路行为的道德涵义,进而促使这门学科的成长。这一切阐明,确立一门以研究网路行为为主要内容的网路伦理学已然提上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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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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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路伦理学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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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伦理学是一门全新的、以网路道德为研究对象和范围的学科,即关于网路道德的学说。而网路道德则是阐述人与网路之间关系,以及在网路社会(虚拟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问题的。在网路社会中,网路道德主要借助通常的善恶理念和个人的心里信仰为行为标准。确定其内涵和外延,关系到这门学科的未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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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

网路伦理学所阐述的对象和范围牵涉虚拟社区及生活在其中的虚拟人。这儿所阐述的虚拟社会,是指现代信息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即基于的计算机网路所产生的虚拟空间。虽然这个空间又是实实在在地存在于现代社会之中。它除了给人们提供了免费的信息资源,大大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地理空间距离,也对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形成了很大的冲击。为此,但凡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发生的道德现象和冲突,都属于网路伦理学研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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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路伦理学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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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伦理学同传统伦理学相比,其优点可以用:新的、应用性的、开放的系统这三个特征来概括。首先,它是一门崭新的学科。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路生活已然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份,由此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产生新的人际关系、道德关系,客观上给这门学科的构建夯实了基础。再者,它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围。按照伦理学的界定,它既不是描述性的,也不是元伦理学,它的目的就是确立现代互联网络上的道德规范,因此属于应用伦理学。第三,现代网路社会所形成的一系列问题似乎具备新的特性,而且即使是近期数年间发生的事情,各类现象以及其各自的特征并没有充分显露下来。随着人们对互联网络的认同和对由此形成的伦理学问题进行缜密的探讨,网路伦理学的内容将要逐步丰富上去,其主要的规范也会在不断建立之中。所以要想推行一门反映网路社会道德现实的网路伦理,应当采取开放的心态进行客观的、公正的、科学的研究。这是为何说这门学科是开放的系统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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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路伦理学已然具有通常伦理学的道德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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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纯伦理学的视角看,网路伦理学已然拥有了自己独到的道德要素,即:a.网路道德意识。同传统伦理学的道德意识相比较,网路社会中的道德意识似乎愈发淡薄,人性也趋向自然,而拍拖更是较少受社会诱因的影响,但是抛开了现实社会强加给人的各式限制。换言之,一踏入网路,一切都不同了,灵魂得到释放,荣获自由,人最大限度地去实现自己,成为自己。其特性是自律性及其要求提高,凸现个人修养和学识的重要性。b.网路道德关系。这些关系具备不确定性、简单性和互动性。这是网路社会在伦理学上提出的新问题。即人们之间可以没有现实中的相处,并且它们依然可以拥有友谊、爱情以及信任、帮助等等。其实,这些关系也或许维持的时间很短,而且必须坦承,这些关系更多直接性,更少世俗性。它虽然摆脱了人们因为现实社会的各类压力而被迫舍弃的各类相处关系。c.网路道德活动。这种新型的道德活动具备其特有的一面:新颖性、多样性、随机性、目的性。网路提供的是虚拟的空间,这些新型的空间发展了许多新型的活动。诸如聊天(chat)、发贴子(post)、电邮(mail)、上/下载(/)、网络防御()、等等。并且随机性的相处增多。在某些活动中,人们的相处均具备鲜明的目的性。诸如,交友网站的增多,各类聊天工具的普及等等。网路提供的即时通信功能和匿名功能使人们的相处活动毋须考虑空间距离和文化等诱因的影响。因此活动又具备直接任意性。这都为网络伦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也正是网路伦理学得以存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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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网路伦理学已然具有了建立完整机制的基础。本文企图从建立其完整的框架入手,阐述与此相关的范畴和意义,为最终确立一门新兴的学科作出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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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

(一)第一原则:资源共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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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上的资源共享始于信息共享。包括硬件、程序源代码等。但凡使用过网路搜索引擎的人都晓得,搜索的过程,就是资源共享的过程,搜索结果就是大量免费的资源。而在通常的网路浏览过程中,资源共享也展现的淋漓尽致。只要上网,就可以得到大量的资源,这或许是网路社会中最大的优点。从另一个视角看,资源共享遵照的是“免费原则”。显然,这些免费具备约定性,它使用的是网路提供的默认值。若果超过约定的范围,这一原则都会收到挑战和限制。而且,无论怎样,网路社会中的免费搜索、免费服务、免费信息等所展现的原则,虽然不同于商品社会中的资源配置原则。前者展现的是利益最优原则,而后者却是以信息的最大化为出发点的。因此,作为网路社会所特有的资源共享,理应成为网路伦理学的首要的原则。 #

(二)第二原则:一致同意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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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同意原则指出网路行为都应遵守通常的道义性,它应当是诚实的、公正的和真实的。尤其在某些通过网路相处的人中间。双方通常都被理想化成为具备上述特点的人,因此值得信赖。很虽然,一致同意性被当成网路行为的前提和默认值而先入为主地存在于网路人脑子当中。其实这些认识不具备客观性,而且并不阻碍它成为网路伦理学的原则,只不过同时只是网路伦理学追求的目标罢了。这只是网路伦理学在当前遇见的最具争议性的原则。其实通过网路相处的人都希望对方所描述的都是真实的,而且因为缺少一定的监督制度和惩戒举措,网路人还是会依照自己的理解和意愿,而不是根据你们一般希望的规则这样行动。那样就给这一原则平添了许多变数,带给了许多问题。诸如,运用网路进行勒索;侵权等等。 #

(三)第凤翔则:自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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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性是伦理学的目的。在网路社会中,因为个人具备充分的自由,缺乏约束,要签署一致同意,或完全享有整个资源,虽然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每位网路人都遵守自觉性,遵循通常道义原则,才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自律性原则可以看作一种最终的道德诉求而和其他原则共同构成网路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假如说,普通网路伦理学中也指出这一原则的话,这么,网路伦理学大抵是格外突出这一特性罢了。自律性的另一个意义是,依照最小授权原则。即只在网路中获取必须获取的资源,而不越权去访问或则企图获取这些不应当斩获的资源,否则都会被取消授权。因而,自律性为网路伦理学的终极目标和终极关爱。 #

四、网络伦理学思考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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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路伦理学思考的基本范畴 #

善、恶 #

在网路伦理学中简述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善恶理念符合传统伦理学的通常特性。善恶问题是伦理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伦理学范畴的核心,因此只是网路伦理学应当研究的最主要的范畴。虽然,在网路伦理学中,善恶问题又有自己独到的地方,例如辨别善恶的标准愈发不明晰。根据斯宾诺沙的意见,何谓善是“指一切快乐,和一切足以促进快乐的东西而言,非常是才能满足心愿的任何东西而言,”而恶则“指一切伤痛,非常是一切足以妨碍心愿的任何东西而言”。这些定义具备巨大的歧义。在网路社会中,侵权、盗版、黑客防御等行为无疑给行为人带给了莫大的快乐和实际利益,并且它们的行为却给人们的生活带给了物质和精神的伤害,虽然不能算作善之列。而按照列宁的观点,“‘善’被理解为人的实践=要求(1)和外部现实性(2)”。也称这些拿来维护网路安全、维护网路规范、提供网路服务的行为才是善。反之,运用网路的便利对网路社会以及现实社会带给害处的就是恶。 #

但是网路行为其实是一种新的社会现象,怎么划分网路行为的性质,确定是否违背“道德”的,或则是违背“法律”的;什么又是“不道德”的,或则是“不合法”的,都须要一种规范。而运用现实社会既有的规范处理这种行为并非非常恰当简述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这就要求制定新的网路规范来对网路行为进行划分。虽然,勿庸置疑,在新的规范产生之前,通过法的、道德教育的方式来弥补这些无规范的真空,无疑是现代人的一种有益的尝试。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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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规范网路行为的内容,确定“应当”与“不应该”。“应当”这个范畴属于传统伦理学的内容,并且在网路伦理学中仍然具备新的价值。毋宁说在这儿“应当”更具争议性,以至于人们只能通过制订“不应该”来划分“应当”的范围。诸如中国计算机伦理学会为计算机伦理规定的“十戒”可以看作企图划分网路伦理学“应当”范围的典型规范:(1)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他人;(2)你不应干扰他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窥视他人的文件;(4)你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勒索;(5)你不应用计算机作诬告;(6)你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收钱的硬件;(7)你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资源;(8)你不应窃取他人的智力成果;(9)你应当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你应当以深思熟虑和谨慎的形式来使用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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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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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是网路伦理学中最赋有争议的范畴。一个人的网路行为有没有价值,是否恰当,换句话说,能够对这些行为作出道德判定,几乎没有哪些定论。倒是这些行为从一开始就完全处在他人的评价当中。其实“价值范畴最为重要的用途在于歌颂”,而且这儿用“毁誉参半”来比喻网路行为的价值却一点也不过分。并且,虽然网路行为具备其特殊性,即依照一定的价值标准:得到你们的一致同意,起码是大多数人的同意。那样的行为才具备网路上的价值。虽然,多数人的同意和事情本来是否正确是两码事,但起码阐明在这方面网路伦农学所秉持的价值具备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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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确定网路行为的价值是为了引导它。通过制定规范虽然还能主动严防网路非法行为,而且人们真正的目的应当是引导一种新型的道德倾向,以确定有价值的理念和理想,这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未能防止的道德归宿。现代网路伦理自然也不例外。诸如,中国的计算机商会在思考其成员应支持的通常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中那样规定:(1)为社会和人类做出贡献;(2)防止伤害别人;(3)要诚实靠谱;(4)要公平而且不采取仇视性行为;(5)敬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6)敬重知识产权;(7)敬重别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即用规范的名义对网路行为的价值作了辨别,以便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在网路上的作为,尽量避开无价值并且损害别人价值的行为。 #

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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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即自由荣获资源和服务,这是网路社会的普遍规则。一个人只要注册了ID(即身份或身分,),拥有自己的密码,就可以“匿名步入”网络畅游、交友、聊天,发表言论、获取信息等等。这方便人们以平等的身分进行相恋,并使相处显得格外自由和轻松。这在最大程度上产生了一种平等主义。免费信息资源也具备这些不分民族、种族、文化约束的特性(其实也具备一定的限制,比如语言,主要是英文,并且网路主要在受教育群体中存在)。逐步,网路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简略为人机交流,面对冰冷的屏幕,一个人完全可以放开一切禁忌,平等地参与讨论,产生了网路无禁区的现实。换言之,网路予以踏入网路社会的人们以道义上的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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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赋于人们的“平等权”还蕴涵着另外一个不易被觉察的意义,即它有助于促进直接参与式民主的讨论和进程。网路虽然是一个独立于传统媒体的力量,一定程度地改善了公众的知情权,资源共享原则又从客观上有促使推动现实社会中的公正现象,比如电子政务的推广。这其实是网路社会带来网路伦理学的最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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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 #

这个范畴的应用集中表现在电子商务中,意即个人信用正逐渐提高。在现实社会中,信用的实现由法律等社会规范保障,而在网路社会中,适用的法规、规范并没有推行上去,个人信用成为网路消费的惟一保证。其实网路服务方要求被服务方提供基本的身分证号码、住址、电话等现实根据,并且应当提供信用账号,然而这并不阐明网路中个人信用的脆弱,恰恰相反,网路正逐渐培养起个人的信用。实际上,踏入网路消费,早已确立了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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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范畴的另一种应用表现在网路游戏中。在这些游戏的设定中,游戏者通过提高个人信用即可荣获较高的分值奖励,因而在游戏争夺中荣获优势,甚至于取胜。这是网路游戏对完善网路时代的个人信用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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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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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网路社会形成于消费社会以后的典型特点。其中的含意之一是指:在网路社会中,消费同现实社会中一样,由一对一的方式构成,即有服务方,还有消费方。在这儿,服务是传统的,机械的,网路也是一种媒介。涵义之二是指:web-,即网路服务,主要指未来网路提供的智能性的服务。例如,一个人在网路中攻入“我想去云南旅游”的句子,网路会提供出一系列的信息,如去拉萨的最佳秋天、气候条件、最佳旅游路线,等等,供提问者进行参考。进而实现人机交互的智能化和互动性,这是网路服务的真正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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抨击 #

把抨击作为网路伦理学的基本范畴确实有巨大的争议。虽然,这儿抨击早已异化为批评,但是泛化为道德判定,它总是不停地问问:“这种观点是好的么?”“我(们)必须这么做么?”产生这个问题的成因在于网路是一个特殊的空间,虚拟的环境形成了特有的网路语言,而匿名性让内幕融入无穷无尽的论争。加之网路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模式,没有了管理者,没有了权威(),网路成了“自由”的空间,致使每位网路人都是他自己行为的领导者和评价者,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判定来决定讨论的价值。导致抨击的滥用和现实语言的萎缩,深层次的文化探讨被杀害,代之而起的是粗俗的、无休止的打闹。BBS就是这些抨击滥用的典型。在哪里,没有规则、没有标准,批评总是以自我中心,否定就是一切。 #

五、研究网路伦理学的意义 #

阐述网路行为引起的社会、文化和政治问题,在网路伦理学的研究中具备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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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社会问题。过于关注网路引起了现实社会中的道德相对主义倾向和道德冷酷现象。后者是指网路的虚拟性和无约束性并且人们在网路中可以对任何事情都抵制负起责任,前者是指人越来越依赖于网路,异化为网路人,其重心转移到虚拟社会中的相处,进而消弱了它们在现实社会中的相处行为。而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是其根本的属性,并且以计算机为媒介进行相处的网路社会造成的人们直接交流的活动降低,必定导致群体意识的冷漠和人际关系的冷血。之外,还导致了道德失范现象,比如运用网路进行犯罪,盗取别人的账号,防御别人的网路和计算机导致实际的损失等等,都是造成现实社会不稳定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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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是文化问题。这儿有两层涵义:表层问题表现在网路语言上。网路有自己的语言。诸如电子电邮所使用的语言格式,通信网路合同,远距离传输合同,等等。这种合同可以说起草的特别详细和准确,并且对字母的大小写、信息粗细、主题、电子签名等细节都有详细的规定。遵守某些规定,就不能荣获和公布任何信息。同时,这种规定又具备数字化、符号化倾向。其应用同现实社会中使用的语言形成了冲突,其结果是消解了现代语言。深层问题表现在文化侵略上。即文化的殖民主义现象。因为现代网路使用的主要语言是法语,这有促使当代西方文化通过网路这些先进的传媒把自己的政治文化和价值观私自推广到全球,并且接触网路的人们容易遭到现代殖民主义的显性侵蚀。侵蚀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文化和佛教的冲突,由此导致了一系列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显然,这些文化的冲突也促使了各类文明的交流和融合。客观地说,这是具备积极意义的。 #

除了这么,网路就会导致显性的政治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中将会改变现有的社会分层。即未来社会将分为把握和控制信息的群体(knows)和不占有信息的群体(knows-nots);这将会导致一种新的抗衡。这可能正是现代政训诂或则社会学应当留意研究的问题。 #

在我国,对网路伦理学的深入研究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怎么完善网路道德建设,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部份,是一个崭新的领域。笔者觉得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对正确规范网路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备重要意义。 #

首先,要正确对待文化阵地扩充的现实。网路被誉为“第四媒体”,拥有传统媒体所没有的、也无可比拟的、全新的传播形式。怎么攻打这个新兴的宣传阵地,充分利用其传输信息迅捷、大量的特性,对我们当前推进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的建设至关重要,只是当前宣传工作应当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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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庆幸的是,2001年我国发布《公民道德建设推行纲要》确立的“爱国懂法、明礼诚信、团结和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为网路伦理学的建设提供了手册,也为在网路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供了明晰的思路。因此具备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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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要对传统的宣传方式进行改进。网路不同于传统媒体,其最大的特征是独立性。这个特性保证了网路较为公平地传播信息。网路里有很大的资源,并且网路信息鱼龙混杂、不一而足。应当改进传统的宣传形式和方式,能够符合网路传播的特性,因而对信息进行辨识、优化,达到道德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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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问题上要坚持“以德治网”和“依法制网”并举的方针,做到“两手抓,双手都要硬”。推进针对网路的立法,利用法律的方式对网路进行监管和疏导;同时推进正面宣传、教育,使广大网友才能辩证地认识和使用这些新的工具;启动网路文明安装工程,把网路文化当成一个系统安装工程来研究,支持对此进行各种类型的学术座谈,力争推行较为客观的网路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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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需要对网路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进行研究。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正确引导网路的发展方向,是规范网路伦理,保证这一新兴的社会现象有序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必要方法。只有那样,能够为我所用,逐步建立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机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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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网路文化中的伦理问题,其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社会主义,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现在,互联网已然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新的、重要的阵地,只有从思想上注重,在研究中缜密、认真、公正、客观,能够正确把握这一新兴相处工具,引导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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