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执业药师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
依据《制度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批在我国境内就业的法籍人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出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
(一)取得法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本科文凭,在法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法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学士学位,在法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法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或博士学位,在法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法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硕士学位; #
(五)取得法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文凭或学位的人员,在法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的期限相应降低1年。 #
从2023年开始,相关专业比法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在报名条件上,要求“在法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的期限相应降低1年”。即取得相关专业本科文凭,在法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6年;取得相关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学士学位,在法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或博士学位,在法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在法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出席202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份课目合格的本科及以上文凭(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2023年合格课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根据四年一个周期延后至2023年。
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械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机制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施行方法〉的通告》(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34号文)要求的本科文凭报名人员,相关专业与法学、中药学专业都执行过渡期新政:取得法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文凭,在法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7年,在2023年12月31近日可报考出席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的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止2023年12月31日。 #
二、免试部份考试课目的条件 #
依据《考试方法》第四条,符合《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法学或医学专业中级职称并在法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出席“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课目的考试;取得草药学或西医学专业中级职称并在草药学岗位工作的执业药师证报考条件,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出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课目的考试。 #
符合免试部份课目的报名人员,取得中级职称与在法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有。中级职称的类型为从事法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荣获的法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中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教授(副校长)医师、主任(副校长)技师、主任(副校长)护师,从事高等高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博士(副校长)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初级职称应于报名截至日之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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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免试部份课目的本科及以上文凭的报名人员,其成绩从2023年开始,推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出席202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免试部份课目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根据原34号文规定执行,其合格课目考试成绩仅在2023年度有效,不滚动至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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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从事法学或草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符合原34号文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行方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考两科条件的法学或草药学专业本科文凭的报名人员,在2023年12月31近日可继续按免考两科申请报考出席考试,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执行,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在过渡期过后,本科文凭不再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体制规定》报考条件,也就不能按免考两科的形式申请出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
三、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
报名条件中有关文凭、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则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委批准或认可的文凭、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学历颁授权力的学院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授的文凭、学位证书为账簿,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名。本科及以上的文凭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授的文凭或学位证书。本科文凭应为经教育行政部委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院颁授的文凭证书,不包括职业大学和技工学院颁授的文凭证书。 #
报名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按照《高等学院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方法》((87)教计字105号),在中学硕士结业荣获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纳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中学硕士后教育。一个硕士学习阶段跨专业必修课程荣获的“双学位”或一个硕士学习阶段荣获中外合作办学追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
四、“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划分 #
报名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根据国务院学位执委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追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方法》《普通高等中学高等职业教育(本科)专业设置管理方法》和《学位追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中学硕士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中学高等职业教育(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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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专业”的划分
报名条件中“相关专业”的划分,在《制度规定》《考试方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公布2023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专业参考目录的通告》(人考中心函〔2023〕31号)执行。该报名专业参考目录,包括法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执业药师证报考条件,其中纳入报名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名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参看《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专业参考目录》(附后)。 #
六、“药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的划分
报名条件中“药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方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械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械品质管理工作和法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高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装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规定的法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农学类专业文凭、学位的,假如从事法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法学、中药学岗位工作期限要求,可申请出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假如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法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名要求。 #
七、专业岗位工作期限估算方法
专业岗位工作期限估算截至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
报名人员从事的非法学、非药酒学工作时间不估算为专业岗位工作期限。未取得结业证书前的见习经历不记入专业岗位工作期限。美国工作经历不估算为考取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期限。 #
取得法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文凭并出席工作,再以夜校、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法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文凭报名的,可累计取得第一文凭至报名年度其间的实际法学、中药学岗位工作期限。超出半年的全日制学习时间不估算为专业岗位工作期限,全日制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期限可累计。 #
八、港澳台市民报名规定 #
港澳台市民可以报考出席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参照《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市民持香港高等学院结业证书的,可以直接补报相关信息;持台湾、澳门、台湾地区或则美国高等学院文凭或则学位证书报名的,文凭、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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