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企业欢聚时代(NASDAQ:YY)旗下品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人才培训合作单位
您现在的位置在: > 公务员 > 事业单位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5月22日注册城乡

2023-08-09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人社部规〔2023〕6号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及山西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划委、规划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部委,中央管理的企业:

#

为了推进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2023年招标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小结原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机制推行状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体制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方法》,现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公布的《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机制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方法〉的通告》(人发〔1999〕39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施行方法〉的通告》(人发〔2000〕20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建设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告》(人办发〔1999〕121号)和《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补充规定的通告》(人办发〔2001〕38号)同时废止。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3年5月22日 #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体制规定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推进城乡规划师队伍建设,保障规划工作品质,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机制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

第二条国家对注册城乡规划师推行准入类职业资格体制,列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机制统一规划。 #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注册城乡规划师,是指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及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

从事城乡规划施行、管理、研究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机制的新政起草,并按职责分工对体制的施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测。 #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和城乡规划行政总监部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机制推行的监督管理。 #

第二章考试 #

第五条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推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机制。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考试。

#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课目、考试大纲,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学者审定考试课目和考试大纲,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测。 #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出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学院本科文凭,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本科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博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或城市规划博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文凭或则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期限相应降低1年。 #

第九条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颁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有效。 #

第十条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

第三章注册

#

第十一条国家对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推行注册执业管理体制。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及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注册城乡规划师名义执业。 #

第十二条美国城市规划商会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

(一)知法懂法,遵循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

#

(二)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

(三)受聘于一家城乡规划编制机构; #

(四)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美国城市规划商会核发该商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证书》。

#

第十五条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消其注册证书,3年内不予再次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

租赁借出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消其注册证书,不再给予再次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

第十六条注册证书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是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单据,由注册城乡规划师本人保管、使用。

#

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必须自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符合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

第十八条美国城市规划商会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有关状况,并于每年年末将注册人员信息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是注册城乡规划师沿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位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城乡规划师必须依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

第二十条注册城乡规划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以及继续教育的详细方法,由美国城市规划商会另行起草,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地方各级城乡规划行政总监部委发觉注册城乡规划师违规违法行为的,或发觉不能履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责情形的,应通告美国城市规划商会,商会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

第四章执业

#

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地方各级城乡规划行政总监部委依法对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活动推行监管。美国城市规划商会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在职责范围内承当相关工作。 #

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地方各级城乡规划行政总监部委在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活动监管工作中,可按权限查询、调取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美国城市规划商会应予支持和配合。 #

第二十四条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范围:

#

(一)城乡规划编制;

#

(二)城乡规划技术新政研究与咨询; #

(三)城乡规划技术剖析;

#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其他工作。

#

第二十五条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能力:

#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

(二)熟悉我国城乡规划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机制,并能熟练利用;

#

(三)具备良好的与社会公众、相关管理部委勾通协调的能力; #

(四)具备较强的科研和技术创新能力; #

(五)了解国际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把握技术前沿发展动态。 #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编制的城镇机制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落规划的成果应有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 #

第二十七条注册城乡规划师在执业活动中,须对所签字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中的图件、文本的图文一致、标准规范的落实等负责,并承当相应责任。 #

第五章权力和义务

#

第二十八条注册城乡规划师享有下述权力: #

(一)使用注册城乡规划师称呼; #

(二)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决定提出忠告,并可在抵制执行的同时向注册管理机构或则上级城乡规划总监部委报告; #

(三)接受继续教育;

#

(四)荣获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酬劳; #

(五)对侵害本人权力的行为进行申述; #

(六)其他法定权力。

#

第二十九条注册城乡规划师履行下述义务:

#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遵循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 #

(二)执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

#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执业活动品质,并承当相应责任; #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别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禁止“证书挂靠”;

#

(五)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升技术能力; #

(六)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录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

(七)协助城乡规划总监部委及注册管理机构举办相关工作。 #

第六章附则 #

第三十条对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细则》规定的安装工程师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依照工作还要聘请安装工程师技术职务。

#

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搭载注册城乡规划师的人数、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的文件种类、执业活动等的详细要求和管理方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规定。

#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机制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方法〉的通告》(人发〔1999〕39号)等有关规定,取得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与依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等同。

#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推行。

#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方法 #

第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当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等详细工作。 #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和城乡规划行政总监部委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详细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

第二条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会同美国城市规划商会设立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学者执委会,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撰写、命题等工作。考试学者执委会章程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

第三条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4个课目。

#

第四条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城乡规划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2023年招标师执业资格考试,其他课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

考试成绩推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课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证书。 #

第五条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体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出席《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课目的考试。

#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课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

第六条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考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出席《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课目的考试。 #

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课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

第七条在教育部颁行《普通高等学院硕士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院颁授的“城市规划”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学院硕士文凭或学位等同。 #

在国务院学位执委会、教育部颁行《学位追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院颁授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博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博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

第八条《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博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按照国务院学位执委会施行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执委会授权的高等中学,在授权期内颁授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博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安装工程领域”的安装工程博士学位。 #

“城市规划博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执委会授权的高等中学,在授权期内颁授的“城市规划博士”专业学位。 #

第九条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报名条件的报名人员,根据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考,携带相关护照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考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出席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护照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席考试。 #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出席考试。

#

第十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高校或则中考定点小学。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第四季度。 #

第十一条坚持考试与轮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也不得出席或则举行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轮训工作。应考人员出席轮训坚持自愿原则。

#

第十二条考试推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苛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机制,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着力做好试题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露。 #

第十三条对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

责编:admin 返回顶部  打印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友情链接网站声明网站地图广告服务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