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国考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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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国考国家公务员口试进行中,为便于考生了解国考复查标准等相关内容,徐州华图教育非常整理了公务员聘用复查通用标准(试行)2023-国家公务员复查标准整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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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务员聘用复查通用标准(试行)》 #
为逐步减少公务员聘用复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学者对《公务员聘用复查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聘用复查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南》)部份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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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痛风性血管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血管病等器质性血管病,不合格。先天性血管病不需放疗者或经放疗治疗者,合格。 #
遇有下述状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智改变,合格:
(一)肺脏听诊有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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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频发期前收缩; #
(三)心律每分钟大于50次或小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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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糖在下述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大于;舒张压大于。 #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尿液系统疾患,不合格。单纯性贫血性肾病,血红蛋白女性低于90g/L、女性低于80g/L,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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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脏炎、溃疡性结炎症、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癌症,不合格。胃次全摘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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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类急慢性肾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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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脑瘤,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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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脑炎、慢性胆管水肿、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眼睛矫治视力均高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瘫痪另一眼矫治视力高于4.9(小数视力0.8),有显著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右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感官装置状况下,右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
十、《操作指南》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状况作了相应修订。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推行。各地各部委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指南》,着力做好公务员聘用复查工作。在详细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专员部委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委。
公务员聘用复查通用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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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痛风性血管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血管病等器质性血管病,不合格。先天性血管病不需放疗者或经放疗治疗者,合格。 #
遇有下述状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智改变,合格: #
(一)肺脏听诊有响声; #
(二)频发期前收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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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心律每分钟大于50次或小于1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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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状况。 #
第二条血糖在下述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大于;舒张压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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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尿液系统疾患,不合格。单纯性贫血性肾病,血红蛋白女性低于90g/L、女性低于80g/L,合格。 #
第四条疟疾病不合格。但下述状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疟疾、继发性肺疟疾、结核性腹膜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临床治疗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
(二)肺外疟疾病:肾疟疾、骨疟疾、腹膜疟疾、淋巴疟疾等,临床治疗后2年无发作,经大专诊所检测无变化者。 #
第五条慢性支食道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食道扩张、支食道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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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慢性胰脏炎、溃疡性结炎症、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癌症,不合格。胃次全摘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
第七条各类急慢性胃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脑瘤,不合格。 #
第九条囊肿、慢性胆管囊肿、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
第十条帕金森病、尿崩症、肢端肥厚症等内分泌系统疾患,不合格。胰脏功能衰竭治疗后1年无病症和体征者,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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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有肾病病程、精神病状、癔病状、夜游症、严重的血管官能症(常常咳嗽头痛、失眠、记忆力显著增长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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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黑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痛风性滑膜炎等各类充溢性结缔组织疾患,大动脉炎,不合格。 #
第十三条晚期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头骨缺损、颅内异物残存、颅脑畸形、脑损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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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肾上腺肿,不合格。 #
第十七条有脱垂的胆结石或肛肠系囊肿,不合格。 #
第十八条肝炎、梅毒、软下疳、性病性腮腺肉瘤肿、尖锐湿疣、生殖器溃疡,爱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眼睛矫治视力均高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瘫痪另一眼矫治视力高于4.9(小数视力0.8),有显著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右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感官装置状况下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右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
第二十一条未列入复查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病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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