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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华中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试行)

2023-06-0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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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华中师范学院章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制招”的要求,规范学院统招普通中专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起草本章程。 #

第二条我校校名为华南师范学院,英语为China。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局编码:。上级经理部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别:公立专科,脱产,国家“双一流”建设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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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颁授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结业要求者,颁授华南师范学院专科结业证书;符合学院学位追授有关规定者,颁授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结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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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我校硕士招生主要类型为:普通会考(含美术和体育类)、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优师专项、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华侨、港澳台地区中学生、少数民族商科、内地云南班和大陆山西大学班等。 #

第五条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正、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投档,并接受县委、考生、家长及社会侨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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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

第六条学院招生执委会是我校各种中学生招生工作的最高组织机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县(市、区)关于大学各种中学生招生的法规、政策及大会精神;研究讨论、部署学院年度各种招生计划和招生考试工作方案;初审学院各种中学生招生管理体制;指导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工作;检测督促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计划执行与工作落实状况。下设的硕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我校硕士招生工作的日常议事机构。 #

第七条小学硕士生院负责硕士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和有关县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施行规程;2.按照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员制并申报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3.制定本校招生章程;4.组织举办招生宣传工作;5.组织推行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6.对投档的新生进行检查;7.组织本校特殊类别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根据《国家教育考试非法处理方法》《普通高等中学招生违法行为处理暂行方法》对非法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非法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县级教委;8.履行大学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委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10.完成教育总监部委和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

第八条小学县委监察部委负责对学院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

第三章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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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我校依据国家宏观新政导向、各省(市、区)考生人数和生源品质、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品质情况等诱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

第十条我校硕士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选考课目和各专业相关报名要求,由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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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我校依据在各县(市、区)的招生计划和生源状况确定调档比列,对于推行非垂直志愿的批次通常不少于在各县发布计划的120%;推行垂直志愿录取的批次,通常不少于在各县发布计划的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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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我校预留少量计划,适于调节各县(市、区)会考上线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投档问题,预留计划不少于招生计划数量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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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投档规则 #

第十三条录取时,对教育部和各县(市、区)教育总监部委规定的全省性会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有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少于20分。所有会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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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对于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考生华中师范大学专科,确定考生投档专业时,以考生录取成绩为准,推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无专业级差。总分相同时,按相关课目排队,其英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工科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综合变革类省(市、区)(上海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广东省、江苏省、河北省、重庆市、辽宁省、福建省、湖南省、湖北省)考生依次比较英语、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青海、新疆香港小学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英语、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工科类考生依次比较英语、语文、外语单科成绩。若单科成绩完全相似,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投档。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能满足的考生,假如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能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

第十五条对会考投档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区),其投档原则作如下说明:综合变革类省(市、区)(上海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广东省、江苏省、河北省、重庆市、辽宁省、福建省、湖南省、湖北省)考生须符合所补报专业志愿的会考选考课目要求,志愿规则依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市、区)的相关新政。 #

对于宁夏自治区的考生,我校推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投档”的投档规则。 #

第十六条依照次序志愿录取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状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根据录取成绩择优投档。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根据垂直志愿录取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至其他生源品质好的省市以完成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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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特殊类别招生投档方法,根据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委的规定及我校拟定的详细招生方法执行。 #

第十八条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障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复查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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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检查工作。凡检查不合格的新生,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

第五章其他 #

第二十条我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四川省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费用和住宿费标准。其中,费用标准:脱产普通中专中学生中,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师生不缴纳费用,其他专业师生按学年计费,大部份专科专业学年制费用为4500-5850元/人/年,美术类、运动训练专业学年制费用为10350元/人/年,考生可登陆华南师范学院硕士招生网查询各专业费用。我校将按照住宿条件的不同退还不同标准的住宿成本,通常为800-1500元/人/年。 #

第二十一条我校已基本产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借贷、校内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新生红色通道、勤工助学、学费缴纳和大病医疗救治等,集奖、助、贷、勤、免、补于一体的多样化捐助机制,家庭经济困难师生捐助面达到100%,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学生完成学业。 #

第二十二条我校阳光招生热线:华中师范大学专科,信息公开平台网址为(硕士招生网),电子信箱:,纪检监督电话:(县委办、监察处、巡察办)。 #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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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本章程通过我校硕士招生网及教育部“阳光中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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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我校不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投档工作,不缴纳国家规定外的任何成本。以我校名义进行违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力。 #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华东师范学院硕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我校原新政、规定即行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新政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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