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飞机经济舱 科研经费放管服与差旅费管理新规:高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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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落实科研经费“放管服”,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航[2013]531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交通住宿费用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航[2023] 7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解决科研经费“报销复杂”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23]8号)、《中共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的通知》(教党函[2023]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3]32号)等文件,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包括国内差旅费和境外(出境)差旅费。国内旅费是指学校教师、学生、职工及其他相关校外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临时出差所发生的国内城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以及市内交通费。因公务前往永久居住地以外的地区。等待。境外(境外)商务差旅费是指商务旅客因公出国(境)外发生的国际旅费、境外(境外)城市之间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公务杂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学校通过竞争从校外获得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科研开发经费等。 #
第四条 差旅费的使用和管理责任如下: 出差人员对差旅费的使用以及原始凭证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承担直接责任。
项目负责人负责差旅费用规模、出差人数、出差天数、出差必要性、安全风险等审批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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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负责用自有资金进行公务出差监管。要加强本单位差旅费用管理,加强政策宣传,督促项目领导和出差人员规范出差行为。
业务主管部门对相关业务承担监管责任。 #
第二章 国内商务旅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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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审批事项包括出差地点、人员、时间、任务等。 #
(一)使用非科研经费出差,须经单位领导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
(二)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单次出差预算不超过5万元,并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单次出差预算在 5 万元(含)以上 10 万元以下,并对单位领导或其授权负责。 单次出差预算在 10 万元(含)以上 50 万元以下,并应当向单位领导负责。经业务部门批准;单次出差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学校分管科研领导批准。实际报销金额超过预算金额审批水平的,按实际报销金额水平重新审批。同一出差不能单独报销。项目负责人个人出差须经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证明或加盖单位印章。 #
(三)严格控制自驾、租车出差。出差地点、人员、时间和任务以及自驾、租车的事由必须事先说明,并报单位领导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
(四)单次出差超过30天,须经单位领导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
第三章 国内旅游城际交通费用 #
第六条 城际交通费用,是指商务旅客因公务原因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前往常住户口以外地区发生的费用。坚持严格节约的原则,在不影响工作、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选择经济、方便的交通工具。 #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相应等级标准乘坐城际交通。标准如下表所示:
资助类别 #
等级
通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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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包括高速列车、动车组及所有软座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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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不含旅游船) #
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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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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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
分配 #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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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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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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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2)院士、人文社会科学高级教授
列车软座(软座、软卧)、高铁商务座/动车组、全车一等座软座 #
头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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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等舱 #
商务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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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券报销
第二类 #
(一)厅级及同等人员 #
(二)五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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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座(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所有软座列车一等座软座 #
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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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
优惠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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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
剩余人员 #
火车硬座(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部软座火车二等软座 #
三等
经济舱 #
优惠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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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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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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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
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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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2)院士、人文社会科学高级教授 #
列车软座(软座、软卧)、高铁/高铁商务座、所有列车一等座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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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等舱
头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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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舱 #
优惠券报销 #
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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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教授
列车软座(软座、软卧)、高铁/高铁商务座、所有列车一等座软座 #
二等 #
商务舱 #
优惠券报销
50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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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级或以上并且
以上专业技能 #
人员
火车软座(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所有软座列车一等座软座 #
优惠券报销 #
(一)厅级及同等人员
(二)五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
火车软座(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所有软座列车一等座软座
二等 #
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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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券报销
第三类 #
剩余人员
列车硬座(硬座、硬卧)、高铁/高铁动车一等座、所有软座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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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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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优惠券报销 #
(一)校内人员的职级由学校人事部门确定,校外人员的职级由校内邀请单位确定。特殊情况由主管职能部门确定并报财务部备案实施。 #
(二)第一类人员出差时,一名随行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乘坐同等级别的交通工具。 #
(3)如果乘坐西发到潮州的火车,可按相应舱位乘坐卧铺舱。乘坐所有软卧列车,对商务旅客等级没有限制。
第八条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乘坐的交通工具高于相应等级标准的,可按实际购买价格与航班/火车全价较低者报销对应年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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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因业务需要发生的城际交通机票订座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事故保险(一份)及其他相关费用,可凭实收报销。单位或者个人已使用公款购买交通事故保险年票的2024飞机经济舱,不再购买。重复报销造成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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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内交通费和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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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住宿费用是指商务人员出差期间入住旅馆(含餐厅、宾馆,下同)发生的租金费用。
第十一条 商务旅客应当在与其等级对应的标准住宿费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方便的宾馆住宿。住宿收费标准请参阅《武汉大学国内旅游住宿收费标准细则》(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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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使用非科研经费出差的,收到后按标准限额报销住宿费。 #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用于出差时,单次出差在7个自然日(含)以内的,可以选择按标准一次性报销或凭券报销。每次出差只能选择一种报销方式。单次出差超过7个自然日、自驾出差、国家法定节假日出差、未形成完整闭环的城际交通费用等只能凭票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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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用一次性报销方式的,需提供完整的闭环城际交通账单。住宿费按实际入住天数按标准一次性报销,但旺季不实行浮动价格。 #
(二)采用报销方式的,住宿费可按标准增加50%。 #
第十四条 使用科研经费参加会议、培训,在主办方指定的宾馆住宿超过规定标准的,第三类人员的住宿费不得超过第二类人员的住宿费并附有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有效证件。标准后的限值提高了50%。 #
第五章 国内旅游伙食补贴和市内交通费 #
第十五条 伙食补贴是指为商务人员出差期间提供的伙食补贴。 #
第十六条 出差期间伙食补贴按照自然天数计算,实行定额。缴费标准为100元/人·天(西藏、青海、新疆120元/人·天)。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用2024飞机经济舱,是指商务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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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用报销分为一次性定额和凭单实报两种方式。一次性定额补贴标准为80元/人·天。国内出差30天以上,标准费用为每人每天60元。 #
(一)非科研经费用于出差的,市内交通费按自然天数一次性补贴。省外出差当日或次日凭收据报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轮船码头至城市目的地之间的市内交通费用,但不再给予市内交通一次性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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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研经费出差时,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可以按自然日一次性补贴或凭收据实报实销两种方式之一报销,但仅限一种方式每次出差均可选择报销金额。 #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凭连续完整的城际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领取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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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际发生住宿但无住宿费发票且行程不连续的市内交通费的,可在前提下按规定标准向商务旅客发放餐费补贴和市内交通费确保真实性。 #
(二)城际交通费用无发票。仅提供住宿费用发票。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不支付伙食补贴和市内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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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对方单位承担全部城际交通、住宿费用的,不再提供伙食补贴和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或培训的,按照会议或培训通知报销差旅费。若缴纳会议费或培训费,或主办方负责食宿的,除膳食补贴和往返城市交通费外,会议期间的膳食补贴和城市交通费并不再提供培训期限。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差在武汉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凭发票报销。能证明出差时间的,一次性发放伙食补贴,半天40元/人,全天8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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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内旅费报销管理 #
第二十二条 报销差旅费,须在财务信息平台填写、打印《武汉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城际交通费、住宿费收据以及出差审批、说明等相关材料。城际交通费发票应列明旅客姓名、出行日期、航班/车次、舱位等级、行程等基本信息;住宿费发票应列明酒店客人姓名、入住时间、人数、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或附上酒店住宿清单。出差费用按照名片相关规定结算,不能以现金支付。 #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应当与差旅费一并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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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预借旅费。出差人员应在出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因特殊原因申请出差费用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后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超过1个月未报销的,按照逾期天数扣除50%的伙食补贴和当地交通费,直至扣除完毕。 #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支出差旅费。未按规定支出差旅费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出差期间对方单位已支付市内餐费、市内交通费的,不能领取市内餐费、市内交通费。若科研经费用于出差,住宿费由对方承担的,出差人员应如实申报,不得一次性收取住宿费。 #
第二十七条 自驾、租车出行,必须提供出差期间发生的通行费、汽油费、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通行费、汽油费原则上按照城际交通费规定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自驾或租车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审批单位和出差人员自行承担。租车应符合学校官方用车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差旅费只能报销正式行程内的差旅费。出差期间,如因个人原因绕行其他地区,城际交通费用原则上按出差目的地与单位规定级别同类交通工具标准价格执行。超出部分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伙食补贴及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出差天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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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内商务旅行特别业务规定 #
第二十九条 借调到上级机关工作1个月以上的,由学校人事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制定借调期间的路费、房租、水电、通讯、生活补贴等补贴标准;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按照批准的标准给予补贴后,相关费用不再单独以凭证形式报销。
第三十条 招生宣传产生的差旅费按照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出差发生的城际交通费用,按照第七条城际交通等级标准表中第三类非科研经费对应人员标准执行。按《武汉大学国内交通住宿费标准》三类报销。科研经费增量、一次性付清的政策无法落实。学生实习旅费按照教学管理部门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赴武汉源城区参加学术会议、培训、实验等,当日无法返回的,可报销住宿费报经单位批准后按规定标准收费。 #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邀请外部专家、学者或其他人员来我校举行会议、交流、访问或者赴第三地公务出差的,按照下列措施处理:
(一)受邀参会人员,按受邀人员级别对应的等级标准报销城际交通费,按受邀人员级别报销住宿费、伙食补贴和市内交通费。符合收费标准。 #
(二)因其他原因受邀赴第三地访问、公务的,按照受邀人级别对应的级别标准报销城际交通费和住宿费。不再提供伙食补贴和市内交通费。如使用科研经费,住宿费可增加50%。 #
第三十四条 经项目负责人承诺成为课题组成员,因本项目科研任务需要出差的校外人员,可按照校内人员差旅费标准报销但住宿费不能一次性报销。 #
第八章 境外(境外)旅费 #
第三十五条 出国(境)外公务差旅费报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参照《临时出境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航[2013]51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原因的《关于临时出国公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庭字[2023]财税[2023]17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临时出国公务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23]434号)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和困难地区补助标准的通知》(财经科教) 〔2023〕6号)、《武汉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武校外文〔2023〕33号)等文件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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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出境审批。按照《武汉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武大外语[2023]33号)及学校相关规定,在各集中办理审批手续。管理部门。 #
第三十七条:国际运输费用。应优先考虑国内航空公司的航班。运输等级标准见附件2。 #
第三十八条 90天内临时出国(境)出差的,境外住宿、餐食、公务杂费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发布的《临时出国(境)出差公务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财政部、外交部(财航[2013]516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标准的通知》执行《临时出国公务住宿费及其他有关事项管理办法》(财航[2023]434号)文件标准。国家公派出国人员和单位公派出国停留90天以上人员,境外生活费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奖学金、补助金的通知》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及勤奋领域标准》(财科教[2023]6号)文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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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监督与问责 #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师生出差和费用报销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差旅费审批和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次数和天数,严禁出差。严禁无实质内容、不明确公务目的的旅游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开展无实质内容的异地部门间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文件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单位没有出差审批制度或者出差审批控制不严,未充分核实出差必要性、原因和行程的;
(二)使用虚假发票、虚构行程等虚报差旅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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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扩大差旅费范围、提高费用标准的; #
(四)校外单位已全部或部分报销差旅费,并多次报销差旅费,并获得全包住宿费和补贴的;
(五)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差旅费;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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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和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等部门加强对差旅费报销工作的监督检查。科研管理部门成立诚信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诚信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国家相关诚信文件精神。商旅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在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失信行为,将由诚信管理委员会处理,并纳入诚信记录管理。严重失信者将被列入诚信黑名单,失信者将被追究责任并受到处罚。对涉嫌违纪违规的,将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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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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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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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武汉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武大财字[2023]31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