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5:许昌杨太秘丸注册证被注销和南阳“高老太”同类
![](http://www.onekao.net/templets/default/images/content_ad.gif)
因此,最终我认为,确实存在根本没有药品审批、没有依法进行药品广告审查的违法广告。 各大电视台都公开炮轰它。 #
5、现在,我们终于可以讨论“为什么电视等媒体上频频播放虚假广告了”。
一、电视台作为广告发布者,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的广告。 该药品广告未按要求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河南工商局网站,电视台立即播出。 该电视台明显涉嫌违规(或有人使用伪造批准文件)。 鉴于这则广告的劣质性和明显的违规行为(我只需一分钟就能在国家药监局网站上查到结论),人们很难相信电视台是“被骗”的。 至于明知犯罪的动机,也只能是为了经济利益。 同时,行政处罚过轻(仅罚款且最高5倍广告费)也应该是此类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有关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主出版者应当停止出版河南工商局网站,没收广告费,并处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2、违法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但工商部门存在推卸责任、麻木不仁的情况。 #
据前述新闻2,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接受采访时表示:
#
2004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生产者拥有自主发布广告的权利。 在广告播出前,厂家与广告公司协商并联系相关媒体后即可发布广告。 #
对于许昌“养太蜜丸”,省工商局在一年前就查出某省级媒体存在夸大宣传行为。 1月中旬,工商部门要求河南公司停止播放该广告。 对于地、市、县的广告,工商部门将根据情况发出通知,要求其监控并停止播放。 至于该公司在省外的广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法监管。
由此,我完全看不出这个执法部门对于防止消费者权益受损、防止消费者上当受骗有什么积极、勤勉、认真的态度。 当然,这也可能是记者在报道时断章取义造成的。 这种可能性甚至是相当高的。 至少我亲身体会到了记者笔墨的威力。 然而,药品广告与普通广告不同。 《行政许可法》并没有赋予药品广告“生产企业自主发布的权利”。 在这种问题上,执法部门确实不仅不能严格执法,而且还混淆视听。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 #
规定非常明确,而且这个规定是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距2004年《行政许可法》很久之后。
#
更幽默的是,新闻3中,许昌工商局查封生产基地的理由是: #
发布产品广告的企业必须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许昌世纪胜芳公司未登记并发布虚假广告,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据此,执法人员查扣了该公司的生产设备和少量半成品。
这不是打省工商局广告处的脸吗?
3.负责药品广告审批和监管的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违规备案,监管不力,推卸责任。 #
据前述新闻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
针对该公司为何未取得营业执照就先注册的问题,该办公室回应称,“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操作流程。 可以先办理营业执照,也可以先办理生产许可证,甚至可以同时办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 主要是为了方便企业。”
在谈及如何监管此类产品的广告时,该部门称,“企业发布广告前,必须先获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处的批准,并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进行推广”。这个‘养太蜜丸’肯定是没有经过我们部门批准的,因为我们没有看到相关材料,也没有听说过这件事。
经批准后,医疗器械司还将对企业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控。 如有违法行为,将致函工商部门查处。 对于在省外发布的违法广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定期进行监管。 监测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违法广告进行查处。 #
我好奇的是,面对如此大面积的非法广告没有被“监控”和“违规行为被发现”的事实,这些执法人员如何能够在记者面前如此坦然。 我估计负责监控电视广告的人像我一样从来不看电视。
#
4、监管部门的失职失职无法得到有效追究,面对消费者受到的伤害毫无愧疚感。 我不会详细介绍这一点。
#
综上所述,国家对广告尤其是药品广告有明确的规定,涉及的各个环节都有监管部门。 只要广告制作单位、广告单位、广告审批部门、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任何一个有一点责任心,这种情况就不会发生。 我们看到的药品广告应该都是像前面提到的已经批准备案的“补肺丸”。
#
最后,让我们有一个明亮的尾巴: #
2013年2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3部门印发《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工商广字[2013]43号)。 其中第二条第(八)项是: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的管理,督促播出机构切实履行广播电视广告发布审核的法定职责,加强对药品、保健食品、药品等的监管。广播电视播出的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和电视购物。 监控广告,及时开展专项清理,纠正各类违法行为。 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广播组织,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对多次被社会公众举报、发布违法广告且问题严重的广播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训诫谈话、通报批评、暂停在违法频道(费率)播放商业广告、暂停播放商业广告等处分。根据具体情况在频道(费率)上广播,直至取消。 频道(费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并追究播出机构负责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联合发文的十三部门分别是: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反腐败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旅游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让我们记住他们的名字,我们希望他们记住这份文件上有他们的名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