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年12月1日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
为便捷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提升报送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于2023年12月1日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原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支队、外汇管理部,北京、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支队,各中资外汇指定建行:
#
为便捷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提升报送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于2023年12月1日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原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停止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9101/asone)访问系统国家外汇申报平台入口,各托管金融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域名访问地址为)访问系统,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及其市级分支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访问系统。
#
外汇局、托管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及其市级分支机构访问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用户指南》,并进行相关设置。 #
二、系统上线后,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市级分支机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23]6号)中所要求报送的数据(除明晰规定书面报告外)国家外汇申报平台入口,通过系统及时、准确进行报送,报送期限见附件。
#
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市级分支机构应以金融机构标示码登入系统并按要求报送数据;未取得金融机构标示码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施行条例》(汇综发[2011]131号)的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标示码。初始登录密码的办理及密码的重置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负责。
#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大队、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大队)应按季度通过系统报送所辖地区代办的保险业务行政审批情况,报送期限见附件。 #
四、各大队应做好有关报送数据的初审工作,发觉数据报送错误的,应要求报送主体及时更正。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形式的通知》(汇综发[2014]64号)同时废止。
各大队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保险机构、地方性商业建行及内资交行。中资外汇指定建行和保险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尽早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或业务部门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