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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

2024-01-08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国人部发〔2007〕18号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教委、规委)、交通厅(局、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后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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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测设计管理细则》有关规定,现将《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考试施行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考评认定办法》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

人事部 #

建设部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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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八月二日 #

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 #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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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强化对公路工程专业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法》和《建设工程勘测设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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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公路(包括道路、城市公路、林区、厂矿及其他专用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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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推行职业准入制度,列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图章,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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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中文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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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交通部共同负责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施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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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制度的施行、检查、监督、管理。 #

第二章考试 #

第六条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推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

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份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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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建设部、交通部组织创立公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定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考试大纲和试卷,完善并管理考试试卷库,组织评阅卷工作,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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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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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授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第十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自取消资格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度出席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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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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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推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的名义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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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建设部、交通部为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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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该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应该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该开具加盖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图章和标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送建设部、交通部审批。 #

建设部、交通部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共同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该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在规定的年限内不能做出批准决定的,应该将延长的时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

建设部、交通部应该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统一制做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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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在有效时限内是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的执业账簿,由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本人保管、使用。 #

第十七条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第五章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

初始注册须要递交下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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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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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格证书》; #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署的劳动或聘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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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

第十八条注册有效期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延续注册须要递交下述材料: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延续注册申请表》; #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署的劳动或聘用协议; #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第十九条在注册有效期内,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需变更执业单位的,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代办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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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册须要递交下述材料: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变更注册申请表》; #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署的劳动或聘用协议; #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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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注册申请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一)不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

(二)民事处罚仍未执行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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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从事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及相关业务深受民事处罚,自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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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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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由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本人或聘用单位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会同交通部初审批准后,代办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 #

(一)不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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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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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有效届满未申领延续注册的; #

(四)被依法撤消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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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遭到民事处罚的; #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

(七)聘用单位破产的; #

(八)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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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聘用单位被吊销工程勘测设计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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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应该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二条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因失去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联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失效。 #

第二十三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该给以撤销甘肃注册执业中心,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与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度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

第二十五条注册审批机构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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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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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应在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公路工程专业设计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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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的执业范围: #

(一)公路工程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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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路工程技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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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路工程招标、采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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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路工程的技术调查和鉴别; #

(五)公路工程的项目管理; #

(六)对本专业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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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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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在公路工程专业设计活动中产生的设计文件,必须由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签字并加盖执业图章后方可生效。需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签字签章的设计文件种类和办法,由交通部、建设部另行规定。 #

第二十九条更改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签字签章的设计文件,应由该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不能进行更改的,应由其他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更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图章,同时对更改部份承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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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

因公路工程专业设计质量车祸及相关义务导致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当赔付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当设计责任的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追偿。 #

第三十一条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执业管理办法由交通部、建设部另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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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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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继续教育是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位注册期内,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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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继续教育,分选修课和必修课。每注册期的选修课和必修课均为60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及要求,由交通部、建设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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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权力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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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享有下述权力: #

(一)使用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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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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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 #

(四)对本人在工程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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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继续教育; #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酬劳; #

(七)对侵害本人权力的行为进行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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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应该履行下述义务: #

(一)遵循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

(二)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和质量,并承当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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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升执业水准; #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完成的主要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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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别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

(七)不得允许别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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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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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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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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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在本规定印发之近日,对常年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并符合考评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评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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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符合考试报考条件的台湾、澳门地区市民,可申请出席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考时应递交本人身分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公路设计相关专业实践期限证明。大陆地区专业人员出席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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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出席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拟定。 #

第三十八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商交通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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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各级相关行政部门或勘查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考试等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付法》给予相应赔付,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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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各级相关行政部门或勘查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考试等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借此为自己或别人攫取利益以及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勒令改正;导致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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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

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考试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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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建设部、交通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按职责分工进行。 #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行,并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 #

第二条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考条件的,可报考出席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证书》。 #

第三条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份内容,每部份内容均为2个半天,每位半天均为3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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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符合《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出席基础考试: #

(一)取得本专业(指土木工程,详见附录1,下同)或相仿专业(指港口与航道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等专业,详见附录1,下同)学院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仿专业学院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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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其他专业学院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年。 #

第五条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出席专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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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年。 #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仿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4年。 #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结业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含相仿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5年。 #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学院大专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学院大专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学院大专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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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得本专业学院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学院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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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取得其他专业学院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8年。 #

第六条截至2002年12月31近日,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出席专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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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6年。 #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仿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7年。 #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结业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含相仿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8年。 #

(四)取得本专业学院专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学院专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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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得本专业学院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学院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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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取得其他专业学院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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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取得其他专业学院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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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大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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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出席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考。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考条件初审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出席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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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出席考试。 #

第八条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高校或中考定点中学,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批准。 #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卷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和参与或举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出席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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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着力做好试题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循保密制度,防止泄露。 #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循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犯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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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考评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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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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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印发之近日,在工程设计单位常年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甘肃注册执业中心,身体健康,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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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科大学教授或中国工程院教授。 #

(二)全省工程设计大师。 #

(三)1983年12月31近日,取得学院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省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公路工程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纪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述一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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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兼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公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

2、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受聘兼任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考试大纲编撰及命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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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备下述条件1或条件2,年纪在70周岁(含)以下,并出席本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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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时具备下述(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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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历和职业期限: #

①1983年12月31近日,取得本专业学院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学院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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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1983年12月31近日,取得本专业学院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0年;1979年12月31近日,取得相仿专业学院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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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1978年12月31近日,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近日,取得相仿专业大专学历,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0年。 #

④1970年12月31近日,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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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业绩和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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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担任公路工程专业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的小型公路工程项目2项及以上,或小型公路工程项目1项和小型项目3项及以上,或小型公路工程项目6项及以上的公路工程设计。 #

②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中,兼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负责公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

③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中,兼任总工程师职务,负责公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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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本专业学院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5年,达到本办法(2)“技术业绩和资历”中第①项规定的业绩,并获得全省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公路工程专业)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厅级公路工程专业优秀工程设计、本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

二、考核认定程序 #

(一)符合考评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应该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考评认定申请,部队系统勘测设计单位向总政基建营房部提出申请。 #

(二)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总政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勘查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人事行政部门、总政党员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送公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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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审核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送公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

(四)公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批设部、交通部和人事部。三部门对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复核,将复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建设部、交通部和人事部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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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通过考评认定的申请人,委托公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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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

(一)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政基建营房部的意见函。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勘测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公路工程)资格考评认定申报表(见附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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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科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教授或全省设计大师应提供教授或大师证书打印件。其别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打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得奖证书,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得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订证明,兼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委任文件。 #

(四)得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章、个人证书或即将公布的得奖人名单。对奖项未颁授个人证书或未即将公布得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原始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图纸图签的打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私章。 #

(五)所在单位开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得奖单位开具的得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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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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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后党员部,应于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审查、复审工作,订立审查、复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人员材料送公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该推荐符合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内认可且在公路工程专业设计专业一线工作的人员。施行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考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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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查、复审时,应核查各种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报送的各种证书等相关材料打印件应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订立意见并加盖单位图章。 #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评认定的形式取得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考评认定和已申领离、退休手续且未再受聘本专业设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范围。凡因在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违规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遭到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造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并根据相应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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