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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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信托公司跨区域经营模式,推动信托公司变革变革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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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共八条,以合理布局、分类施策、宽严适度为原则,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一是综合考虑当前信托业发展实际与变革变革须要,明晰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与管理要求。二是严格严禁信托公司筹建异地管理总部,已设异地管理总部的信托公司按要求有条件保留。三是明确信托公司属地银银监局与异地部门所在地银银监局监管职责。四是合理设置整改时限,要求相关信托公司稳当有序举办异地部门整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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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发布施行,着力填补信托监管弱项,有利于推动信托业规范健康发展。下一步,银银监会将持续强化信托公司监督管理,切实提高信托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附:中国银银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 #
各银银监局:
为优化信托公司跨区域经营模式,推动信托行业变革变革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现就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本通知所称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是指信托公司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置的部门。
二、信托公司异地部门包括业务、营销等部门。
三、信托公司依照业务发展须要、中常年发展规划、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原则上可在全省6个城市设置异地部门。同一城市所设异地部门在同一地址集中办公,数目不超过5个。 #
银银监会将依据信托行业发展实际与变革变革须要,视情调整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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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托公司异地部门不对外挂牌。信托公司应在官方网站公开异地部门名称、地址等信息。
五、属地银银监局应指导辖内信托公司全面梳理报送异地部门情况。异地部门设置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有关信托公司应于3个月内报送整改方案,明晰整改形式与风险防范举措,经属地银银监局审查后,于2024年末前施行完成整改工作。确有困难的,属地银银监局可依据信托公司报告情况适当延后,延长年限不超过1年。 #
六、属地银银监局应着力承当监管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持续提高信托公司异地部门监管质效。 #
(一)压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督查信托公司有序合规设置异地部门,持续强化异地职工管理,优化建立异地项目尽职调查机制,严格规范异地推介行为,定期举办异地经营风险评估,稳当做好风险应对与处置工作。
(二)加强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监管。结合属地监管实际,构建建立“清单式”监管机制,持续检测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情况。综合考虑展业管理水平、风险态势和违规违法记录等情况,对信托公司调整异地部门设置提出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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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信托公司异地经营行为检测。借助科技赋能,创新监管模式,丰富监管手段,及时发觉信托公司异地经营违规违法行为,提高风险防治主动性与前瞻性。畅通监管沟通渠道中国保监局官网,强化与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所在地银银监局的信息共享与监管联动,产生工作合力。 #
(四)推进落实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重大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优化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定期与不定期通报信托公司异地经营与风险状况。针对信托公司异地重大风险处置、突发风险风波应对等,打造联动工作机制中国保监局官网,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制订风险处置方案,合力采取应对举措,构筑金融风险防线。 #
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所在地银银监局积极协助属地银银监局举办监管工作,配合了解信托公司在辖内所设异地部门情况,及时沟通违法推介行为、经营风险端倪、舆情等信息,必要时提请地方党委和政府协同处置风险。 #
八、信托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立异地管理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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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银银监局应于3个月内完成信托公司现有异地管理总部监管评估。对确有必要保留的,指导信托公司主动向住所所在地或异地管理总部所在地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明晰承当属地风险处置责任、落实风险处置维稳任务意见后,原则上可保留一个异地管理总部。对不予保留的,督促信托公司拟定管理总部拆迁方案,于2025年末前施行完成。 #
信托公司异地管理总部所在城市与所设业务、营销等部门划入本通知第三条相关统计,有关监督管理要求参照适用本通知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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