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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变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

2023-12-19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变革委等部门法人

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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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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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23〕33号 #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国务院同意发展变革委、中央农办、民政部、财政部、人民建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订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现转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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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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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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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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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变革委?中央农办民政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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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建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

根据《国务院机构变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理顺代码管理体制机制,构建覆盖全面、稳定且惟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提出本方案。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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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有主要机构代码构成。我国现有机构代码分为两类。一是“原始码”,即由登记管理部门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领取的代码,主要包括工商部门的工商注册号、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及事业单位证书号、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等。二是“衍生码”,即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后,相关部门领取的管理码,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人民建行的机构信用代码、税务总局的纳税人辨识号等。 #

1.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包含本体代码(8位)和校准码(1位)两个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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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注册号。工商部门编制的工商注册号共15位,包含首次登记管理机关代码(6位)、顺序码(8位)和校准码(1位)三个部份。 #

3.事业单位证书号。机构编制部门编制的事业单位证书号共12位,包含举行单位类别(1位)、核准登记的机关(6位)、同一机关辖内不同事业单位(5位)三个部份。 #

4.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民政部门编制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是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的组合。 #

5.机构信用代码。人民建行编制的机构信用代码共18位,包含准入登记管理机构类别(1位)、机构类别(2位)、行政区划(6位)、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标示位(8位)、校验码(1位)五个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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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纳税人辨识号。税务部门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编制的纳税人辨识号共15位,包含行政区划码(6位)和组织机构代码(9位)两个部份。 #

(二)现有机构代码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欠缺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大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互相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各种机构代码宽度、含义、作用不同,有的部门如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等,在法人和其他组织创立时赋码;有的部门如人民建行、税务部门等,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再度赋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筹建和代办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还交纳费用。多个代码共存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同一主体信息比对,降低了社会负担,增加了行政效率。二、统一代码设计方案 #

(一)基本原则。 #

1.兼容并蓄,增加成本。以当前基础较好、应用广泛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最大限度满足各部门管理需求,增加另建及改建成本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入口,减少社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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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一标准,分步施行。制订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相关标准,确定代码位数和构成。筹建过渡期,实现现有各种机构代码逐渐向统一代码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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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满足需求、便利管理为导向,制订适宜当前各部门兼容使用的编码规则,为将来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打好基础。 #

(二)统一代码构成。从惟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示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份组成(见附件)。为易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辨识,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份彰显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兼容了当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意代码功能。为保证惟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份设计为主体标示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彰显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构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为避免出现错误,第五部份设计为校准码。第一部份(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语字母表示。诸如,机构编制、民政、工商三个登记管理部门分别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可使用相应阿拉伯数字或英语字母表示。第二部份(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语字母表示。登记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编码。诸如,机构编制部门可用1表示机关单位,2表示事业单位,3表示由中央农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民政部门可用1表示社会团体,2表示公办非企业单位,3表示基金会;工商部门可用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户专业合作社。第三部份(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诸如,国家用,广州用,注册登记时由系统手动生成,彰显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及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既满足登记管理部门按地区管理需求,也易于社会对注册登记主体所在区域进行辨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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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份(第9—17位):主体标示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语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

第五部份(第18位):校准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语字母表示。 #

(三)统一代码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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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惟一性。统一代码及其9位主体标示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省范围内是惟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于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存留,保留回溯查询功能。比如,一个主体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依照法定程序,需依法注销该事业单位,再筹建新企业。新筹建企业是一个新主体,需赋于新的统一代码。 #

2.兼容性。统一代码最大程度地兼容现有各种机构代码,既能彰显无涵义代码的稳定可靠,又能发挥有含意代码以便分类管理的作用,最大程度地降低改建成本。统一代码在第二、三部份设计了机构类别代码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与工商注册号、事业单位证书号、机构信用代码相应部份涵义一致。第四部份主体标示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保证了统一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有效衔接。 #

3.稳定性。统一代码一经赋于,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虽然发生任何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诸如,法人和其他组织迁徙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均不改变其统一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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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覆盖。统一代码制度施行后,对新筹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领取统一代码;对已筹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法换发统一代码,实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全覆盖。三、统一代码制度变革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布署,机构代码制度变革的总目标是构建覆盖全面、稳定且惟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相悖到衔接转变,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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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权责,强化协同。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制订统一代码国家标准。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统一代码资源,建设和运行维护统一代码数据库,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强化统一代码赋码后的校核。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领取统一代码,并将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提供给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构建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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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源头赋码,全面覆盖。对新筹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领取统一代码,标明在注册登记证(照)上。法人和其他组织由现行的注册登记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分别办理申领,改为一次办理申领,取得唯一统一代码;由现行自愿领取组织机构代码,改为源头赋统一代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入口,产生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机制,确保统一代码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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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赋码段,回传信息。统一代码中的9位主体标示码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先按5年需求(含存量),一次性向国家登记管理部门预赋足量、连续的组织机构代码码段,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则在申领注册登记时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时赋统一代码,赋码后将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按规定时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回传周期采取分类管理方法,具备网路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回传周期为1个工作日,不具备网路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回传周期为7个或10个工作日,具体由登记管理部门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商定。各市(区、市)登记管理部门应向同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提供具备网路条件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名录并及时更新。统一代码制度施行后,每年对施行情况举办检测;5年后组织专家对赋码形式举办终期评估,按照施行情况和专家意见,构建赋码工作长效机制。 #

(四)平稳过渡,有序推动。本方案施行后,各有关部门应尽早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无法完成的部门可筹建过渡期,在2023年末前完成。有特殊困难的某些领域,最迟不得晚于2023年末。在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现有各种机构代码并存,各登记管理部门尽早构建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保证信息在全省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实现互联共享,同时对本方案施行前已筹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渐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领取、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四、组织施行构建由发展变革委牵头的协调机制,解决本方案施行中遇见的重大问题。本方案由登记管理部门会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根据不同领域分期分批施行。工商部门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23年末前施行。本方案施行前,有关部门要做好拟定统一代码标准、改造注册登记系统、预赋和分配码段等工作。推进拟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细则,产生施行统一代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预算。对新筹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领取统一代码,以及对已筹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均不缴纳费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本方案的宣传剖析和舆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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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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