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及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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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地税国税征管体制变革,确保税务机构变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及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图章(业务专用章图章式样见附件),以新机构名称举办工作,各级税务机构原有的行政、业务图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地税、地税机构税金征管的权力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继承,仍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代办,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发出的公告和通告、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种合同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护照、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
三、原地税、地税机构承当的税金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测、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暂按原规定申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可统一代办原地税国税业务,推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金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分辨地税国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须要向原地税、地税机构分别报送资料的深圳市国税网,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须要在原地税、地税机构分别代办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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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样式和收据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收据在2023年12月31近日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金税设备、原地税数字证书可以延续使用。
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测护照。原地税、地税机构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测护照在2023年12月31近日可以继续使用。 #
八、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广州市电子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步入)。登陆电子税务局时,纳税人可选择原地税实名登陆形式,密码及手机不变;也可选择辨识号登陆形式,密码使用原地税或原国税密码,同时使用原国税绑定手机。 #
九、企业印制收据审批、对纳税人延后收取税金的核准、非市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收取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三项税务行政许可业务深圳市国税网,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施行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
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各基层税务机构挂牌前,各基层税务机构仍以原机构名称代办税收业务。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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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业务专用章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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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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