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贯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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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国家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发布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加油站管理办法》),为保证《加油站管理办法》的顺利贯彻落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依照执行。 #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济南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平台,着力搞好《加油站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加油站管理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整治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统一布署,加大对加油站税收管理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整治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勿必高度注重,着力把贯彻落实《加油站管理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着力抓紧搞好。我省加油站数目多、分布广、经营形式复杂,各级地税机关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深入举办调查研究,摸透当地加油站状况,拟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在《加油站管理办法》的施行过程中,要坚持严格执法、优质服务、稳定大局的原则,既要加强管理力度,又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如发觉有不稳定的端倪,要及时化解矛盾并向省局报告,防止出现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在加油站增值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全面了解和把握加油站经营、税收管理状况、本地区行业税赋水平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根据总局、省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对财务核算不完善的加油站进行重点评估。有条件的,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将全部加油站逐渐列入评估范围。 #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加油站的专项治理工作 #
施行《加油站管理办法》是加油站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责分工要求做好工作。要强化与经贸委、质检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未经省经贸委批准经营的加油站,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举办加油站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的精神进行清除清查。同时,要与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所属公司及时沟通,争取她们的理解和支持,把《加油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落实到位。
三、关于强化加油站管理的几个问题 #
(一)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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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5月1日之后新办的加油站,凡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一律认定为增值税通常纳税人,按通常纳税人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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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依照增值税通常纳税人收税的通知》(地税函[2001]882号)规定认定的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虽不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但销售额已达到增值税通常纳税人标准的,继续依照通常纳税人管理;对既不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销售额又达不到通常纳税人标准的,可在2003年4月30近日暂时保留通常纳税人资格。 #
3.对仍未认定为增值税通常纳税人的加油站,只有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的,能够认定为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重新审查核对,填制《个体加油站增值税通常纳税人申请认定汇总表》(附录5),于5月20近日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
4.对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但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申领通常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加油站济南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平台,一律依照增值税通常纳税人管理,并按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税率估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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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总收取增值税问题 #
依据《加油站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及我省实际,对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形式筹建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市内跨县经营的,是否汇总收取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在我省境内跨市经营,须要汇总收取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层报省地税局审批确定,同时报送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名称、经营地址、销售数目、财务核算方式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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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定征收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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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应根据财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强化财务核算,做到确切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对财务核算不建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所把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按照增值税税率估算核定应纳税额。 #
(四)增值税专用收据使用问题 #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现行规定,强化加油站增值税专用收据管理。对不符合专用收据使用规定的加油站,一律不得开售增值税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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