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卫生部标准“卫生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
![](http://www.onekao.net/templets/default/images/content_ad.gif)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
前言 #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体制变革的深入以及政府将部门管理转变为行业管理,须要将卫生部标准“卫生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转为卫生行业标准“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据悉,政府机构变革、事业单位变革和医药卫生体制变革也促使卫生机构名称和归类发生变化,须要对旧的卫生机构分类加以修订和构建,并编制新的代码体系。 #
本标准施行前,卫生机构(医院等除外)分类与代码仍采用1989年出台的卫生部标准—《卫生单位名称代码编制规则》及其18位代码;医院、卫生所、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分类与代码仍采用1994年出台的“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及其12位代码。本标准施行后,卫生部标准—《全国卫生单位名称代码编制规则》和“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自行废止,以《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替代。卫生机构(组织)分类执行新的标准,卫生机构(组织)代码采用新的22位代码。
本标准附表A、附录B是规范性附表,附表C是资料性附表。
本标准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法治与监督司、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共同提出。
#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负责起草。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伍晓玲 #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本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1范围 #
1.1本标准规定了卫生机构(组织)的分类原则、分类、代码结构及编码方式等。
1.2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管理、卫生机构分类、卫生统计与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等。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下述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所有标准就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阐述使用下述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
GB/T11714全省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
GB/T12402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
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3卫生机构(组织)定义 #
卫生机构(组织)是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卫生单位和卫生社会团体。不包括卫生行政机构、香港和香港非常行政区以及日本所属卫生机构(组织)。
4分类原则 #
4.1分类原则参照GB/T4754和其他有关国家标准。 #
4.2根据国外通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同质性原则界定机构类别。 #
4.3与我国现阶段卫生机构发展状况相适应。
4.4医疗机构分类参照1994年国务院第149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细则”配套文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5卫生机构分类 #
卫生机构按行政区划、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卫生机构(组织)类别和机构分类管理四类属性分类。 #
5.1行政区划和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完全引用国家标准和通用统计分类。 #
5.2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系卫生机构分类的主体。卫生机构(组织)按类别分为三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医院、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癌症预防院(所、站)、疾病预防治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检测、检测)所(站)、医学科学研究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健康教育所(站)、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16大类,大类下边按照须要再界定为中类和小类。
#
5.3机构分类管理界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三类。
#
6卫生机构代码 #
6.1代码结构
卫生机构(组织)代码由22位数字(或英语字母)组成,包括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13位机构属性代码。机构属性代码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四部份组成。卫生机构代码表示方式如下: #
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属性代码
-XXXXXXXX
本体代码_____|||||||___机构分类管理代码 #
连字符|||||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
校准码|||经济类型代码 #
|行政区划代码 #
6.2编码方式 #
6.2.1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校准码组成组织机构代码证,引用GB/T11714。组织机构代码为每一单位仍然不变的、唯一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除代表某一机构外,无任何其他含意。有关部门也将“组织机构代码”称为“法人代码”。 #
6.2.1.1全省绝大部份卫生法人单位已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仍未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除外),根据属地原则从当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此证,以取得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
6.2.1.2GB/T11714规定“-”为自定义区,供各行业编制内部组织机构代码用,不作为行业间信息交换的根据。为此,执业的非独立法人医疗机构代码由卫生行政部门赋于,其编码规则如下:
#
a.代码结构为“-X”。其中“PDY”固定不变;“XXXXX”系五位数字码,从00001-99999,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次序统一编号;“X”系校准码,估算方式与法人代码一致。 #
b.“机构代码”+“行政区划代码”作为这类机构不变的、唯一的法定代码。早已注销(撤消)的机构代码应予废置,不得重新赋于其他机构。 #
6.2.2机构属性代码共13位,由6位行政区划代码、2位机构登记注册类型代码、4位卫生机构类别代码、1位机构分类管理代码四部份组成。 #
6.2.2.1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完全引用GB/T2260。 #
6.2.2.2经济类型代码由2位数字组成,部份引用GB/。引用原则如下:
#
a.卫生行业经济类型较为简单,本标准仅引用大、中类两位代码。
#
b.目前,国家新政不容许筹建下述经济类型卫生机构,故本标准暂不使用相应代码,即:“15有限责任(公司)”、“23港、澳、台独资”、“24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9其他港、澳、台投资”、“33内资”、“34国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9其他国内投资”。
#
6.2.2.3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系本标准的主体代码,由4位数字(或英语字母)组成(见附表A)。本标准采用线性分类和层次编码法,将卫生机构(组织)按其服务性质界定为大类、中类和小类。 #
a.大类用一个中文字母编码,即用字母ABC…顺次代表不同大类。为防止字母“I”和数字“1”混淆,大类不使用字母“I”。
#
b.中类、小类根据等级制和完全十补码,用2层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类由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降序编码,最多编到9。小类由三位数字表示,第一位码表示中类数码;第二、三位为小类数码,从10开始按降序编码。如“A”表示大类“医院”,“A5”表示中类“专科诊所”,“A511”表示小类“口腔诊所”。
c.假如中类不再细分,则它们前面的代码补“0”直到第四位。
d.某些卫生机构小类下边再细分类,则按细分类编码,不编“XXX0”代码。诸如:各种西医本科诊所不编代码“A220”,应按照其类别在“A221-A229”中选择代码。 #
e.小类尽可能留有一定空码,以适应今后降低或调整类目须要。 #
6.2.2.4机构分类管理代码由1位数字组成(见附表B)。
#
7分类代码表 #
7.1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表见附表A(规范性附表) #
7.2机构分类管理代码表见附表B(规范性附表) #
8新旧标准对照表
见附表C(资料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