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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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收据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对普通收据的使用需求,现就本市普通收据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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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收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普通收据分为“通用机打普通收据”“通用定额普通收据”“专用普通收据”“冠名普通收据”和“其他普通收据”五大类。
(一)通用机打普通收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
收据名称为“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收据”,分为“平推式收据”和“卷式收据”两类。 #
1.平推式收据包括: #
(1)上海市税务局通用机打收据(3联平推笔记本版,尺寸:210mm×139.7mm)重庆国税发票查询,适用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出具使用; #
(2)上海市税务局通用机打收据(3联平推笔记本版,尺寸:241mm×93.13mm),仅适用于赢利性医疗机构急诊收费出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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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卷式收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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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税务局通用机打收据(1联卷式笔记本版,尺寸:76mm×177.8mm),适用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出具使用; #
(2)上海市税务局通用机打收据(1联卷式笔记本版,尺寸:44mm×127mm),仅适用于巡游转租车辆收费出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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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用定额普通收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
收据名称为“重庆市税务局通用定额收据”(2联版,尺寸:175mm×70mm),仅适用于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或则不适宜通过网路出具收据的纳税人出具使用。
(三)专用普通收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
专用普通收据包括: #
1.上海市船舶交易专用收据(6联平推笔记本版,尺寸:210mm×139.7mm),仅适用于船舶交易出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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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税务局通用定额收据(农村、城市公汽专用)(2联版,尺寸:50mm×128mm),仅适用于公共交通工具收费出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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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西安高速道路通行费专用收据(1联笔记本版,尺寸:90mm×69.85mm),仅适用于高速道路通行收费出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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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运专用收据(2联笔记本版,尺寸:150mm×69.85mm),仅适用于长途客运收费出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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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冠名普通收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
冠名普通收据分为“冠名机打普通收据”和“冠名定额普通收据”两类。原则上“冠名机打普通收据”与“通用机打普通收据”的样式和适用范围相同,“冠名定额普通收据”与“通用定额普通收据”的样式和适用范围相同。 #
景区公园套票作为冠名普通收据,暂不作统一要求。 #
(五)其他普通收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其他普通收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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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销售统一收据(6联笔记本版,尺寸:241mm×177.8mm),仅适用于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出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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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手车销售统一收据(5联笔记本版,尺寸241mm×177.8mm),仅适用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机构和二手车拍卖公司出具使用。 #
二、普通收据的出具使用
除定额普通收据(包括:上海市税务局通用定额收据、重庆市税务局通用定额收据(农村、城市公汽专用)和冠名定额普通收据)以外的普通收据,必须通过开票软件出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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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税务局通用机打收据(3联平推笔记本版,尺寸:210mm×139.7mm)、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收据(3联平推笔记本版,尺寸:241mm×93.13mm)、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收据(1联卷式笔记本版,尺寸:76mm×177.8mm)和广州市船舶交易专用收据(6联平推笔记本版,尺寸:210mm×139.7mm)列入上海市税务局网路收据进行管理,必须采用上海市税务局网路收据系统出具使用。 #
(二)上海市税务局通用机打收据(1联卷式笔记本版,尺寸:44mm×127mm)、重庆高速道路通行费专用收据(1联笔记本版重庆国税发票查询,尺寸:90mm×69.85mm)和客运专用收据(2联笔记本版,尺寸:150mm×69.85mm)必须采用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开票系统出具使用。 #
(三)“冠名机打普通收据”可由收据使用单位自行确定开票软件,并将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规定保存、报送出具收据的数据。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收据(6联笔记本版,尺寸:241mm×177.8mm)和二手车销售统一收据(5联笔记本版,尺寸241mm×177.8mm),应该通过增值税收据管理新系统出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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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2023年7月1日起取消部份普通收据 #
(一)取消的普通收据种类 #
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收据(3联手工百元版,尺寸:190mm×10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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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收据(4联平推笔记本版,尺寸:241mm×177.8mm); #
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收据(3联平推笔记本版,尺寸:190mm×101.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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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收据(1联卷式笔记本版,尺寸:76mm×152.4mm)。 #
(二)时间安排 #
自2023年7月1日起即将取消上述4种普通收据,纳税人不得再继续出具使用,并应该在2023年7月31近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上述4种普通收据的验旧缴销手续。 #
(三)取消部份普通收据后纳税人可继续使用的票种
2023年7月1日取消上述4种普通收据后,原使用该4种普通收据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收据、增值税普通收据、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收据(3联平推笔记本版,尺寸:210mm×139.7mm)、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收据(1联卷式笔记本版,尺寸:76mm×177.8mm)、通用定额普通收据或冠名普通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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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23年6月15近日印制的普通收据出具使用年限 #
除上述第三条列明取消的4种普通收据外,2023年6月15近日印制的普通收据,其票面印制的收据名称包含“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字样、发票监制章样式为“全国统一收据监制章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监制”以及收据专用章样式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收据专用章”的,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起即将取消,纳税人不得再继续出具使用,并应该在2023年1月31近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上述普通收据的验旧缴销手续。
五、普通收据的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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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销售统一收据”和“二手车销售统一收据”可登入全省增值税收据查验平台(网址:)进行查验。
(二)除“机动车销售统一收据”和“二手车销售统一收据”以外的普通收据,其查验方法以收据联反面列明的查验说明为准。
六、普通收据的真假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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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收据的真假鉴别,仅适用于对普通收据本身真假的鉴别,不包括对收据票面所记载的经营活动等其他内容真假的鉴别。 #
(二)单位或个人对普通收据的真假存在疑惑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收据真假鉴别。 #
1.空白普通收据由收据开售的税务机关负责真假鉴别;
2.已出具普通收据由开票方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真假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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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伪造、变造、倒卖现场抓获的普通收据,由缴获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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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普通收据真假鉴定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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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鉴别的收据为上海市税务局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种普通收据; #
2.普通收据的出具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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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申请鉴别普通收据真假的,须提供单位的介绍信、加盖单位私章的《普通收据真假鉴别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鉴别的普通收据(必须包含收据联原件)、经办人的有效身分护照原件及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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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鉴别普通收据真假的,须提供经申请人签名的《普通收据真假鉴别申请表》、申请鉴别的普通收据(必须包含收据联原件)、申请人的有效身分护照原件及打印件。
(四)受鉴普通收据经鉴别为假收据的,由鉴别税务机关在受鉴普通收据的收据联原件上加盖“经鉴别,此票是假收据”字样图章退后还给申请鉴别的单位或个人,并向申请鉴别的单位或个人开具《普通收据真假鉴别书》(见附件2)。
(五)《普通收据真假鉴别书》仅在受鉴普通收据经鉴别为假收据时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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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鉴别的单位或个人对税务机关的鉴别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普通收据真假鉴别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上述要求向收据监制税务机关申请重新鉴别。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收据样式的通知》(渝地税函〔2005〕517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二手车销售统一收据〉式样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函〔2005〕612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收据简并票种统一样式工作施行方案〉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176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收据真假鉴别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收据”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网路税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
特此公告。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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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收据真假鉴别申请表
2.普通收据真假鉴别书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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