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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140号第一条建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承揽房屋

2023-11-09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建市〔2023〕140号

第一条为构建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推动建筑企业公正竞争,加大对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细则》、《关于推动市场公正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等,制订本规定。 #

第二条建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承揽楼房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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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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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跨省承揽业务是指建筑企业到注册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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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推动企业推进变革发展的各项新政举措,强化新政引导,营造有利于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企业举办跨省承揽业务的下摆环境。 #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该根据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简化后置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给与外省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推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促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省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施行统一监督管理。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本地区承揽业务的外省建筑企业施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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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构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与各市级平台相对接,统一公开各地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行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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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应该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应包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打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打印件,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委任书及身分信息、联系方法。 #

建筑企业应该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该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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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工程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后,应该及时列入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通告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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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录入基本信息后,可在工程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市级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 #

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可查询到的信息,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该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再要求建筑企业递交纸质材料。 #

第八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施行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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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则告知条件; #

(二)缴纳没有法律法规根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

(三)要求外省企业在本地区注册筹建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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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制扣留外省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

(五)要求外省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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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省企业步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

(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得奖情况作为企业步入本地市场条件; #

(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申领入省(市)手续; #

(九)其他阻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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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中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公布中标企业(包括通过直接分包方法确定的承包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并将中标信息和现场执法检测相结合。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测时,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法取缔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发包等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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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对发生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造假的建筑企业,工程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将其纳入黑名单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采取市场禁入等举措,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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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构建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监管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该明晰本地区负责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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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及时通报外省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等信息。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该积极协助其他省市查证本地建筑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相关信息,配合处理建筑企业在跨省承揽业务中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产生联动监管。 #

第十二条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外省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本地建筑企业,要及时举办动态核查。经核查,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该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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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管工作施行监督,对筹建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抵触外省企业承揽业务的,应该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 #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受理全省涉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对违背本规定第八条及企业反映强烈、举报投诉较多、拒不整改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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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在本规定实施之近日早已代办跨省承揽业务备案的,除根据本规定变更信息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报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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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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