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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年11月5日修订《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3-11-0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 #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教育教学变革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23〕26号)最新精神和教育部《中小中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要求,结合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省教育厅对《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

青海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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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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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中学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新政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种义务教育阶段校区。 #

第三条全国统一使用全省中小中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根据“一校一码、一生一号、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要求,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学中学生学籍全面施行信息化管理。 #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管理方法,推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为主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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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统筹全国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拟定学籍管理办法,根据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中学生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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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拟定学籍管理施行条例,指导和检测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学籍数据的省级初审。 #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种义务教育阶段中学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强化对中学和中学生的日常管理陕西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负责学籍数据的市级初审。 #

各级各种义务教育阶段中学负责学籍信息搜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系统举办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

第二章学籍构建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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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各省(区)根据规定的招生办法举办招生工作,县(区)及中学按规定统一投档新生。被投档的中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资料到中学代办入学注册手续,各级各种义务教育阶段中学为其录入学籍信息,经市级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查证通过后,取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学生学籍,及时构建学籍档案#

残障程度较重、无法步入中学学习的中学生,由承当送教上门的中学构建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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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未申领入学注册手续的中学生,中学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完善学籍档案。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须要减缓入学的,其父亲或则其他法定监护人应该向中学提出申请,报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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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中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更改中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籍簿》或户口变更、注销等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向中学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居民户籍簿》复印件和其他证明打印件,由中学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将申请及相关证明原件图片上传至学籍系统,并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

第三章退学、休学与复学 #

第八条中学生不得随便退学。因户口迁移、父母工作变动等诱因不能在原所在中学就读的,可申请补办退学手续。 #

除普通中学接收特殊中学中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中学、工读中学外,中学不得接收未按规定申领退学手续的中学生入学。退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结业年级中学生原则上不准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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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中学生退学由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转到中学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到中学通过“全国学籍查询”功能,确认中学生学籍信息,在系统内上传监护人签字的“转学申请”和旁证材料后,即可发起退学申请,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中学生在退学前,父母有义务提早向转出中学说明退学情况,并商定纸质学籍档案的转接形式。 #

第十条转到、转出中学和双方中学学籍主管部门应该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中学生学籍转接。 #

第十一条中学生因病三个月以上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市级(含市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确诊证明、医院病历、缴费票据等资料,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学同意,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给以退学,并给中学生出具退学证。 #

第十二条退学年限为一年。中学生休学期间,中学保留学籍。退学届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退学,连续退学通常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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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中学生退学届满要求复学,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因病辍学的需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医治或则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中学核准,报上一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时,分校应将中学生安排到适当年级学习,及时代办学籍变更手续。 #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班额,中学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中学生后,班额须符合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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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除失去学习能力者外,不准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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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中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学在学籍系统中标明为出国(境),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相片,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归国(境)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申领出国(境)复学手续,接续原先的学籍档案。 #

第十七条中学生死亡,中学应该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系统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

中学生失联,中学应该根据公安部门失联人口信息,通过学籍系统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标明。 #

第四章退学 #

第十八条施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退学月报制度,中学应把本校中学生的退学情况每月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期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借助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

第十九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无正当缘由未到校上课超过1个礼拜的,中学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上将中学生标记为“疑似退学”状态,“疑似退学”超出1个月,学籍系统手动转为“辍学”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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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回校后,中学学籍管理员应在学籍系统上将其设置为“返校复学”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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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孙辈退学的,就读中学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于每学期终将退学中学生信息呈请其户口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

第五章跳级、留级与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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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陕西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不容许跳级、留级。 #

第二十二条完成中学、初中期限教育的中学生,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领取相关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完成义务教育规定期限的账簿。 #

教育证书受损不予换发,丢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中学和市级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后开具证明。 #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中学生出席中学学业水平考试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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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

第二十四条对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中学生应给以奖励。中学生得奖情况,应全面详尽地计入中学生学籍档案。 #

第二十五条对违犯《中小中学生守则》和校纪班规的中学生,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可按相关规定给与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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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类。对中学生给与处分的,由中学教导处或政教处告知被处分中学生,充分听取中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由中学党务大会或行政大会决定,经市长签订后公布。中学生处分决定存入中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消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中学生学籍档案中撤离。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由中学存档。 #

第二十六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举措的未成年人,应该进行义务教育,相关中学要与中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商定,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那些中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解除民事处罚、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中学生,中学应容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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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考评和评价 #

第二十七条构建中学生身心发展多元评价机制。从学业水平和综合素养评价等方面评价中学生,并将结果计入中学生学籍档案。中学生学业水平及综合素养评价推行等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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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中学和小学的考试、考查或考评及中学生综合素养评价须符合国家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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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中学生的学业水平和综合素养评价结果计入中学生电子学籍档案。中学应将中学生的考试、考查、考核情况及综合素养评价结果向监护人报告。 #

中学和班主任不得以任何方式依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养评价结果对中学生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

第八章学籍管理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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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中学学籍推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各省、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要采用全省联网的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推行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纸质档案由中学负责管理。 #

中学生学籍档案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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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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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口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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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素养发展报告(含学业水平评价结果、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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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复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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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校期间的得奖信息; #

六、享受捐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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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应该每学期复核中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确切。 #

第三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要加强主管领导对学籍管理的指导监管责任。配备专职学籍管理人员,强化业务培训,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构建完善权责清晰、时限及质量要求明晰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

第三十三条中学不得空挂学籍,不得虚设班级。不得以虚假信息构建中学生学籍,不得重复构建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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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中学合并的,中学生学籍档案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移交划归的中学管理。中学撤消的,中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

第三十五条学籍管理信息必须给以保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都要构建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中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将中学生学籍信息泄露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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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背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勒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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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中学违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述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勒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中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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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中学生构建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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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虚假信息构建学籍或学籍档案; #

三、为实际不在本校就读的中学生构建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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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列入学籍档案; #

五、不按规定为中学生转接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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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泄露或非法使用中学生学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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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九章附则 #

第三十八条中学的外籍中学生和港澳台中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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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省教育厅2014年制订的《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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