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启东市严肃查处一起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件
为促进各地强化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违规犯罪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水平,近期,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无锡市、宿迁市两起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
杭州兴化市严肃查获一起非法经营危险物理品案件
今年7月初,镇江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江苏安全生产网,反映南通市汇龙镇居民郭某在民房库房显存放大量疑似乙醇的危险物理品,用于销售给小餐饮店做燃料。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当即委派执法人员对该举报事实进行核查。
经向行政审批部门查证,郭某名下未持有危险物理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库房附近蹲点,发觉郭某在晚上固定时间段去库房进行灌装,之后送往扬州市背篓酒店等多家小餐厅作燃料使用。
7月12日下午8时,在初步把握郭某行动轨迹及下游销售点后,扬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汇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执法机关,在郭某施行灌装现场将其抓捕,应急管理部门当场开具《现场检测记录》《查封扣留决定书》,扣留现场14460升不明液体,现场抽取样品并开具《抽样取证账簿》,送至上海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别。
执法人员对存储现场进行取证 #
依据郭某交待线索,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分成3组对郭某下游餐饮店进行调查取证,发觉郭某从2023年开始非法将危化品乙醇销售给大丰市背篓酒店等9家餐厅,累计销售1641笔,销售金额元。北京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开具的检验报告,认定该灌装销售液体为闪点19℃、含量74.6%的乙醇(闪点大于60℃的属于危险物理品)。 #
郭某在未取得《危险物理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乙醇,该行为违背了《危险物理品安全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鉴于销售金额超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民事案件结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移送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条的规定,今年8月5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将此案移交昆山市公安局,同时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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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郭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结案侦查。
2023年5月9日,扬州市人民法庭以非法经营危险物理品罪改判郭某有期判刑两年六个月,追讨违规所得元,并处罚金人民币50亿元,没收暂扣在案的乙醇14460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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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启东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施行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给与人民币.5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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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宝应县查获一起非法分装经营柴油危险作业案件 #
2023年3月,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在县经济开发区某乳品厂房内破获非法柴油存储分装作业点,现场发觉瓶装柴油、明火炉灶等安全隐患。
后经大量调查取证,认定该作业点负责人邵某在未取得《危险物理品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购入柴油及充装设备,在租用厂房内,使用飞溅加注方法将小瓶柴油分装至大桶后进行销售,分装全程未采取任何防爆、防静电、紧急切断等安全防护举措,且在该作业点周围200米范围内有多处人群集聚营业场所。 #
经调查查证,邵某共灌装销售6小瓶柴油共计12.5吨,违规所得3亿元。邵某的行为违背了《危险物理品安全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条、《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衔接工作施行办法》的规定,3月5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内乡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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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于3月6日对邵某涉嫌危险作业罪案进行结案侦查。
2023年7月6日,南通县人民法庭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审理,8月2日江苏安全生产网,南通县人民法庭对该案件进行公审。
邵某在未取得危险物理品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储存、运输、分装、零售过程中的现实危险性较大,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内乡县人民法庭以危险作业罪改判邵某有期判刑六个月,没收暂扣在案的加油机、汽油桶、汽油及违规所得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