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技创新券补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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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技创新券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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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贴施行条例》(闽科企〔2023〕1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要求,为做好2023年度科技创新券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在我省(不含苏州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在今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企业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是纳入项目管理资信“黑名单”且取消申报资格处罚期限未到期,同时应无到期未结题的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
二、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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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券用于补贴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制过程中向境内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订购科技创新服务所形成的费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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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开发、技术出售、技术许可,指直接应用于企业产品研制的技术开发、技术出售和技术许可活动,应签署相关协议并经技术协议登记机构登记,且协议支出须不超过100亿元;
2.大数据技术服务,指借助数据剖析等技术对异构数据进行估算、分析和挖掘,并将由此形成的信息和知识直接应用于企业产品研制的技术服务活动,应签署相关协议并经技术协议登记机构登记; #
3.产品检验检查,指企业开发的产品在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查机构举办的产品检验、指标测试及产品性能测试等检验检查活动。不包含根据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举办的法定检查和强制检查服务。
申报补贴的科技创新服务开支费用须发生在今年1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期间(订购服务收据的出具时间、服务货款的支付时间,以及服务协议签署和登记时间均须在此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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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额度 #
创新券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订购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支付给服务方全部费用中交纳应缴增值税前的费用)的50%,其中市级创新券补贴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各地可按规定补齐其中的20%部份。每家企业申请补贴额度不超过20亿元,市级创新券补贴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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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符合申请条件的费用支出不高于1亿元。 #
四、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应在线补报《福建市级科技创新券补贴资金申请表》,并上传以下旁证材料: #
1.订购服务的收据(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单据)、付款凭单; #
2.技术开发、技术出售、技术许可、大数据技术服务协议及协议认定登记证明; #
3.产品检验检查报告及费用结算清单; #
4.其他旁证材料。 #
以上材料的订购服务方、产品生产方应与申请单位相一致,提供服务方应与票据开具方相一致,票据内容应与订购服务内容相一致。
五、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截至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逾期不予申领。 #
六、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
1.申请企业登陆广东科学技术厅官方网站-科技云服务平台中“福建省科技创新券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管理信息系统,网址::8088/,或从省科技厅网站-科技云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登陆)进行申报,填写申请并上传附件材料。补报时应按收据出具时间依序逐一填写并与实际一致,不一致的视为无效。申请企业应保证所提供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造成的后果承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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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在2023年5月10近日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归口初审福建国税网上申报系统,对每项费用逐笔给出初审意见。2023年度市级科技创新券补贴专项资金预算经费将按《实施条例》要求分配下达至各地,各地在此预算额度内确定创新券专项资金补贴金额,递交省科技厅备案,同时将补贴资金及时领取至申请企业。
七、其它 #
各地应构建完善必要的监管制度福建国税网上申报系统,依照《实施条例》要求规范创新券补贴初审、确定补贴、发放等管理,有关制度、措施报送省科技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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