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规范高校命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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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广州8月31日电(孙竞)近日,为进一步规范高等中学命名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院校设置工作实际,教育部研究制订了《高等中学命名暂行办法》并即将印发。《暂行办法》适用于发布以后的全日制学院、独立设置的大学、高等职业中学(含专科层次职业中学和大专层次职业中学)以及高等本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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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强调,高等中学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彰显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高校命名规范发布,防止贪大求全。按照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学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确定名称,推行一校一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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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对高等中学名称中使用地域数组、学科或行业数组、英文译名等提出明晰规范。不得冠以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和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不得冠以中学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市级人民政府开展的中学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中学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晰中学所在地。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美国院校的英文译名和简称。农林、师范高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防止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使用相朋友科或行业数组时,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分辨度。中文译名与英文名称保持一致,中学英文名称中富含特殊涵义的数组,可以使用译音。
《暂行办法》强调,高等中学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未经授权高校命名规范发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中学曾使用过的名称。由独立大学转设的独立设置的中学,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行中学名称及简称。高等中学应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改名间隔期起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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