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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3-11-1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5号

危险物理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委办公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物理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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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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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理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物理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物理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物理品安全管理细则》,拟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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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纳入《危险物理品目录》的危险物理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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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燃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煤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物理品经营推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物理品的企业,应该按照本办法取得危险物理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物理品。 #

从事下述危险物理品经营活动,不须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

(一)依法取得危险物理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物理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物理品的; #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物理品仓储经营的。 #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授管理工作推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省经营许可证的颁授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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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授和管理工作。 #

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负责下述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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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剧毒物理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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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易制爆危险物理品的企业; #

(三)经营柴油加油站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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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门从事危险物理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

(五)从事危险物理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市级、设区的省级公司(分公司); #

(六)带有存储设施经营除剧毒物理品、易制爆危险物理品以外的其他危险物理品的企业。 #

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筹建市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

第二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第六条从事危险物理品经营的单位(以下合称申请人)应该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

(一)经营和存储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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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物理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评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

(三)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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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物理品车祸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搜救器材、设备。 #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则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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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物理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物理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露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赏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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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申请人经营剧毒物理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该构建剧毒物理品单人初验、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

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存储设施经营危险物理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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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筹建的专门从事危险物理品仓储经营的,其存储设施完善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物理品存放的专门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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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储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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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物理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条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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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物理类或则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则化工物理类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则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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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危险物理品安全管理细则》、《危险物理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物理品储存通则》()的相关规定。 #

申请人存储可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物理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该符合《石油化工易燃二氧化碳和有毒气体检查报案设计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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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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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则市级发证机关(以下合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递交下述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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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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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基体)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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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则租赁证明文件(复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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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授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基体); #

(六)危险物理品车祸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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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存储设施经营危险物理品的,申请人还应该递交下述文件、资料: #

(一)存储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基体);租赁存储设施的,须要递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基体);存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须要递交危险物理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完工初验意见书(复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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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则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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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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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文件、资料后,应该根据下述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

(一)申请事项不须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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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容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则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则申请人根据发证机关要求递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刻受理其申请。 #

发证机关受理或则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该开具加盖本机关图章和标明日期的书面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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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该组织对申请人递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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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觉的有关问题和更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估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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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该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授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该加盖本机关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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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危险化学品操作证,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彩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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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该分别载明下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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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名称; #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

(四)经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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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许可范围; #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时限; #

(七)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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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证机关; #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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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早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则危险物理品存储设施及其监控举措的,应该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递交下述文件、资料: #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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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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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基体); #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五)变更后的危险物理品存储设施及其监控举措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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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该组织对企业递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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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做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该重新颁授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该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 #

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至日不变,但应该载明变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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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早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理品存储设施建设项目的,应该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完工初验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递交危险物理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完工初验意见书(复基体)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该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代办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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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早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补办经营许可证,并递交相关文件、资料: #

(一)不带有存储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

(二)带有存储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存储场所的; #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

(四)经营形式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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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

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届满后,企业须要继续从事危险物理品经营活动的,应该在经营许可证有效届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后申请,并递交延后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后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递交相关文件、资料。 #

第十九条符合下述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后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递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

(一)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强化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增加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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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发生死亡车祸或则对社会引起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车祸。 #

带有存储设施经营危险物理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须要取得并递交危险物理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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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发证机关受理延后申请后,应该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后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后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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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做出准予延后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后3年。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则转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则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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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二条发证机关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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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要或则接受当事人的赃物,不得攫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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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发证机关应该强化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构建、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应该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领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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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测中,发觉早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则存在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该依法做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 #

第二十六条发证机关发觉企业以误导、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该撤消早已颁授的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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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早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操作证,发证机关应该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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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期满未被批准延后的; #

(二)中止危险物理品经营活动的; #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的; #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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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该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则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第二十八条市级发证机关应该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级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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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发证机关应该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根据有关统计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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