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理—施工现场管理与文明施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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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材料的堆放
11.1一般要求
(1)建筑材料的堆放应当根据用量大小、使用时间长短、供应与运输情况确定,用量大、使用时间长、供应运输方便的,应当分期分批进场,以减少堆场和仓库面积;
(2)施工现场各种工具、构件、材料的堆放必须按照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放置;
(3)位置应选择适当,便于运输和装卸,应减少二次搬运;
(4)地势较高、坚实、平坦、回填土应分层夯实,要有排水措施,符合安全、防火的要求;
(5)应当按照品种、规格堆放,并设明显标牌,标明名称、规格和产地等;
(6)各种材料物品必须堆放整齐。
11.2主要材料半成品的堆放
(1)大型工具,应当一头见齐;
(2)钢筋应当堆放整齐,用方木垫起,不宜放在潮湿和暴露在外受雨水冲淋;
(3)砖应丁码成方垛,不准超高并距沟槽坑边不小于0.5m,防止坍塌;
(4)砂应堆成方,石子应当按不同粒径规格分别堆放成方;
(5)各种模板应当按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地面应平整坚实,叠放高度一般不宜超高1.6m;大模板存放应放在经专门设计的存架上,应当采用两块大模板面对面存放,当存放在施工楼层上时,应当满足自稳角度并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
(6)混凝土构件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按规格、型号堆放,垫木位置要正确,多层构件的垫木要上下对齐,垛位不准超高;混凝土墙板宜设插放架,插放架要焊接或绑扎牢固,防止倒塌。
11.3场地清理
作业区及建筑物楼层内,要做到工完场地清,拆模时应当随拆随清理运走,不能马上运走的应码放整齐。
各楼层清理的垃圾不得长期堆放在楼层内,应当及时运走,施工现场的垃圾也应分类集中堆放。
12社区服务与环境保护
12.1社区服务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不扰民措施,有责任人管理和检查。应当与周围社区定期联系,听取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及时采纳处理。工作应当有记录。
12.2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自觉遵守。
12.3防治大气污染
(1)施工现场宜采取措施硬化,其中主要道路、料场、生活办公区域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2)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对在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封闭,防止施工过程扬尘;
拆除旧有建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含有有毒、有害化学成分的装饰废料、油毡、油漆、垃圾等各类废弃物。
(3)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4)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5)施工现场应根据风力和大气湿度的具体情况,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作业;
(6)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砂石等散料应采取覆盖措施;
(7)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8)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专用封闭式容器吊运或传送,严禁凌空抛撒;
(9)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10)城区、旅游景点、疗养区、重点文物保护地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应使用清洁能源;
(11)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要求。
12.4防治水污染
(1)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现场废水不得直接排人市政污水管网和河流;
11.1一般要求
(1)建筑材料的堆放应当根据用量大小、使用时间长短、供应与运输情况确定,用量大、使用时间长、供应运输方便的,应当分期分批进场,以减少堆场和仓库面积;
(2)施工现场各种工具、构件、材料的堆放必须按照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放置;
(3)位置应选择适当,便于运输和装卸,应减少二次搬运;
(4)地势较高、坚实、平坦、回填土应分层夯实,要有排水措施,符合安全、防火的要求;
(5)应当按照品种、规格堆放,并设明显标牌,标明名称、规格和产地等;
(6)各种材料物品必须堆放整齐。
11.2主要材料半成品的堆放
(1)大型工具,应当一头见齐;
(2)钢筋应当堆放整齐,用方木垫起,不宜放在潮湿和暴露在外受雨水冲淋;
(3)砖应丁码成方垛,不准超高并距沟槽坑边不小于0.5m,防止坍塌;
(4)砂应堆成方,石子应当按不同粒径规格分别堆放成方;
(5)各种模板应当按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地面应平整坚实,叠放高度一般不宜超高1.6m;大模板存放应放在经专门设计的存架上,应当采用两块大模板面对面存放,当存放在施工楼层上时,应当满足自稳角度并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
(6)混凝土构件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按规格、型号堆放,垫木位置要正确,多层构件的垫木要上下对齐,垛位不准超高;混凝土墙板宜设插放架,插放架要焊接或绑扎牢固,防止倒塌。
11.3场地清理
作业区及建筑物楼层内,要做到工完场地清,拆模时应当随拆随清理运走,不能马上运走的应码放整齐。
各楼层清理的垃圾不得长期堆放在楼层内,应当及时运走,施工现场的垃圾也应分类集中堆放。
12社区服务与环境保护
12.1社区服务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不扰民措施,有责任人管理和检查。应当与周围社区定期联系,听取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及时采纳处理。工作应当有记录。
12.2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自觉遵守。
12.3防治大气污染
(1)施工现场宜采取措施硬化,其中主要道路、料场、生活办公区域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2)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对在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封闭,防止施工过程扬尘;
拆除旧有建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含有有毒、有害化学成分的装饰废料、油毡、油漆、垃圾等各类废弃物。
(3)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4)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5)施工现场应根据风力和大气湿度的具体情况,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作业;
(6)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砂石等散料应采取覆盖措施;
(7)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8)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专用封闭式容器吊运或传送,严禁凌空抛撒;
(9)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10)城区、旅游景点、疗养区、重点文物保护地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应使用清洁能源;
(11)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要求。
12.4防治水污染
(1)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现场废水不得直接排人市政污水管网和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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