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关税收政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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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新政公告如下: #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向个人转租住房取得的全部转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根据5%的征产率减按1.5%估算收取增值税房屋租赁营业税,或适用通常计税方式估算收取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转租住房,根据5%的征产率减按1.5%估算收取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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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转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式并进行缴纳的,减按1.5%预征率缴纳增值税。 #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转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
三、对借助非居住存量农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子(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建后转租用于居住的房子)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新政,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转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租赁营业税,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新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转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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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开具。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张报告或则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张报告或则备案城市内持有或则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则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依照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则部份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上调标准。 #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强化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给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法由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让利新政,应按规定进行免除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协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存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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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新政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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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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