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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中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24-01-0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安全生产车祸隐患排查整治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委办公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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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李毅中 #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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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车祸隐患排查整治暂行规定 #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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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完善安全生产车祸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车祸隐患监督管理,避免和降低车祸,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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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车祸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合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施行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车祸隐患排查整治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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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车祸隐患(以下简称车祸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则因其他诱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造成车祸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

车祸隐患分为通常车祸隐患和重大车祸隐患。通常车祸隐患,是指害处和整改难度较小,发觉后才能立刻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车祸隐患,是指害处和整改难度较大,应该全部或则局部停产歇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整治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则因外部诱因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单位自身无法排除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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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构建完善车祸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车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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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施行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施行监督管理。 #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车祸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车祸隐患报告后,应该根据职责分工立刻组织查证并给以取缔;发觉所报告车祸隐患应该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该立刻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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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车祸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治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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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构建完善车祸隐患排查整治和建卡监控等制度,逐级完善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整治和监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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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保证车祸隐患排查整治所需的资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构建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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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车祸隐患。对排查出的车祸隐患,应该根据车祸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构建车祸隐患信息档案,并根据职责分工施行监控整治。 #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构建车祸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员工发觉和排除车祸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觉、排除和举报车祸隐患的有功人员,应该给以物质奖励和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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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分包、出租的,应该与承包、承租单位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晰各方对车祸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治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车祸隐患排查整治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测人员依法履行车祸隐患监督检测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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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每季、每年对本单位车祸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统计剖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近日和下一年1月31近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剖析表。统计剖析表应该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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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大车祸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根据前款规定报送外,应该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车祸隐患报告内容应该包括: #

(一)隐患的现况及其形成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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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患的害处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剖析; #

(三)隐患的整治方案。 #

第十五条对于通常车祸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则有关人员立刻组织整改。 #

对于重大车祸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并施行车祸隐患整治方案。重大车祸隐患整治方案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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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的目标和任务; #

(二)采取的方式和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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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

(四)负责整治的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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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整治的期限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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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举措和应急预案。 #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车祸隐患整治过程中,应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举措,避免车祸发生。车祸隐患排除前或则排除过程中未能保证安全的,应该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殃及的其别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歇业或则停止使用;对暂时无法停产或则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贮存装置、设施、设备,应该强化维护和保养,避免车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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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强化对自然水灾的防治。对于因自然洪灾可能造成车祸灾难的隐患,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整治,采取可靠的防治举措,制订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水灾预报时,应该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洪灾可能殃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该采取撤出人员、停止作业、加强检测等安全举措,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则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勒令全部或则局部停产歇业整治的重大车祸隐患,整治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该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车祸隐患的整治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车祸隐患的整治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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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整治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该包括整治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开具的评价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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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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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该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构建完善车祸隐患排查整治等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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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该构建车祸隐患排查整治监督检测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车祸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举办监督检测;应该强化对重点单位的车祸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的监督检测。对检测过程中发觉的重大车祸隐患,应该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完善信息管理表册。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车祸隐患推行挂牌督办。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车祸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举办的监督检测,依法取缔车祸隐患排查整治的非法和违规行为及其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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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觉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车祸隐患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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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早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车祸隐患整治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该强化监督检测。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授机关依法扣留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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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车祸隐患整改列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治理中加以整治,落实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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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则局部停产歇业整治的重大车祸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该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车祸隐患进行收汇,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勒令改正或则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渺茫或则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施行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给以关掉。 #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该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车祸隐患的排查整治情况和统计剖析表逐级报至市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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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该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车祸隐患的排查整治情况和统计剖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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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则 #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车祸隐患排查整治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车祸的,依法给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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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背本规定,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以警告,并处三亿元以下的罚金: #

(一)未完善安全生产车祸隐患排查整治等各项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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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规定上报车祸隐患排查整治统计剖析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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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制订车祸隐患整治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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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车祸隐患不报或则未及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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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对车祸隐患进行排查整治私自生产经营的; #

(六)整改不合格或则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私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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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承当检查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开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民事处罚的,没收违规所得,违规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规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没有违规所得或则违规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的罚金,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罚金;给别人导致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当连带赔付责任。 #

对有前款违规行为的机构,撤消其相应的资质。 #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车祸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违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与行政处罚。 #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五章附则 #

第三十条市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拟定车祸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施行条例。 #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车祸隐患排查整治,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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