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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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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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4月15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3次校长办帮会通过安全生产培训内容,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实施。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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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全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安全生产培训内容,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推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及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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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安全培训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施行、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施行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施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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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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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安全培训应以集中面授、网络培训、自学三种形式进行。培训机构举办安全培训活动应该依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并优先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比的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安全执法培训和考评发证工作。 #
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乡(镇)安全监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与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在委托执法关系,早已合法申领执法委托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报考时递交委托执法合同打印件),其安全监督员须要取得执法证施行委托执法的,经培训考评合格后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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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以自主培训为主,并将班主任、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安全培训条件情况书面报告负责考评发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其安全培训条件后方可举办本单位安全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如实记录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评结果等情况,并建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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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符合下述条件的应向省、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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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训机构独立设置,有3-5名专职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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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完善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评、培训登记、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以及规范的培训疗效评估、跟踪反馈等管理制度; #
(三)具有常年从事安全培训教学、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的专业、固定的师资力量,要有5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3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专(兼)职班主任; #
(四)具有安全培训全过程的档案管理;
(五)才能满足同期培训100人以上; #
(六)采取现场培训的,必须具备与所承当的安全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课室、设施设备及相应的硬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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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采取网路培训的,必须具有满足大规模网路培训所须要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构建了网路化的培训和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网上培训和网路互动交流; #
(八)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还必须具备:培训作业类别须要的实际操作设备或仿真系统、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训练师资;对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非矿山山、金属炼铁的特种作业人员施行安全培训起码包含2名与所培训作业类别相关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起码能够对2个以上特种作业类别施行安全培训。 #
对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矿山山、金属炼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对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该将班主任、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负责考评发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提早5个工作日报告培训计划。
安全培训机构应该构建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评结果等情况,并建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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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持续改善培训条件,可以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举办安全培训。 #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多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多于12学时。
非矿山山、危险物理品、烟花炮竹、金属炼钢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多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多于16学时。 #
非矿山山、危险物理品、烟花炮竹、金属炼钢等生产经营单位的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多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多于20学时;其他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多于2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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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时间,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管理规定》和《特种作业安全实际操作考试标准》执行。
危险物理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当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搜救人员等的培训时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
第三章安全培训的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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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考评应该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考试、考核应该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培训考评工作;负责省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评;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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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评。 #
第十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市级考试中心、州(市)设考试分中心、考试点,考试机构的建设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订。市级考试中心承当全国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考试分中心承当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考试点负责考试的组织施行工作。
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培训结束后,出席培训人员应该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验合格的考试机构出席考试。 #
第十五条省、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出席培训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向市级考试中心或则州(市)考试分中心进行考试申报,初审通过后由考试点组织考试。 #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评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管理能力考评。出席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的人员由培训机构或生产经营单位统一将“安全生产考试计划申请表”“学时证明”提前5个工作晚报相应的考试机构,经初审同意后,由考试机构确定考试时间、地点;管理能力考评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开具相应管理能力的证明(证明包括:本人学历、专业,任职期间是否受过违法、违纪的处罚、发生责任车祸情况)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检测的情况进行认定。 #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评包括考试和初审两部份。考试由考评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初审由考评发证机关负责。考评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管理规定》和《特种作业安全实际操作考试标准》执行。 #
第十七条非矿山山、危险物理品、烟花炮竹、金属炼钢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评合格。 #
第十八条安全培训的考试遵守统一题库,统一标准。 #
州(市)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试试卷,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 #
第十九条考试形式和成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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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的考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矿山山、金属炼钢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评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评统一在考试点进行考试,并提早5个工作日按规定向省考试中心或州(市)考试分中心递交考评计划。理论考试推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同意后方可采用从试卷库通过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题考试,未使用省考试平台考试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为其颁授相关证书。 #
特种作业人员理论考试合格后,应该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应该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则仿真模拟操作等方法进行。
考试不合格的,容许重考一次。经重考仍不合格的,应该重新出席相应的安全培训。 #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试,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相关规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评标准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自行组织。
第二十条负责考评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构建考务队伍并配足考务人员,安排监考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培训考试进行现场监考;实际操作考试还应该安排考核人员进行现场评分。 #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成绩确认单”让考生签字确认,并填写考场记录,交考评单位存档;采用纸质试题考试的,应该将试题封闭,交考评单位;考试点应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监控资料应该妥善保管。 #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
第二十一条省考试中心负责制做通过其组织考试且考评合格,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通过的安全监管人员和非矿山山、危险物理品、烟花炮竹、金属炼钢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证书。
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做通过考试分中心组织考试且考评合格的非矿山山、危险物理品、烟花炮竹、金属炼钢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证书。 #
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经考评合格的,考评发证部门应该在考评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授相应的证书。 #
第二十二条省、州(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经考评合格后,颁授给“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和“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矿山山、金属炼钢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评合格后,颁授给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评合格后,颁授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物理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评合格后,颁授给上岗证,其别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授给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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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授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期满须要延后的,应该于有效期期满30近日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延后复审手续,调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及时将证书上交发证机关。新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必须于到岗内6个月内参加执法培训,经培训考评合格取得执法资格。有效期内未申领延后复审手续的,延后复审不予通过,按有关规定撤消相关证书。
各种安全培训资格证、合格证,推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经考评合格并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可以查到的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承当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搜救人员的考评、发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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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加大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行为的,依法做出处理。
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定期统计剖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每半年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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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对安全培训机构举办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测,检测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须要的条件的情况; #
(二)构建培训管理制度和班主任配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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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班主任、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情况; #
(四)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五)培训收费的情况; #
(六)考试通过率情况;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测,检测内容包括: #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订和施行的情况; #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评的情况; #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的全员安全培训、新录用人员的培训、全员员工年度复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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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从业人员以及派遣工、实习生安全培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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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生死亡车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负有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发生车祸的车间、班组从业人员重新出席安全培训情况; #
(八)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员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则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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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的部门应该为举报人保密,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点)存在违背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以处罚。 #
第六章附则 #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1日。2006年4月24日印发的《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云府登20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