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修订的规定
新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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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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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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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合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公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民航安全以及核与幅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适用其规定。 #
条文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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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的规定。 #
条文释义 #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做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同时考虑到一些行业领域比较特殊,国家按照实际须要制订了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那些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作了特殊的规定,这种行业领域在适用安全生产法的同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该适用其规定。
一、本法的适用范围 #
法律的适用范围,亦称法律的效力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法律适用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总的来说,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适用。依照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订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安全生产法作为全省人大常委会拟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根据我国台湾、澳门两个非常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纳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省性法律,能够在这两个非常行政区适用。安全生产法没有纳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二中,因而暂不适用于台湾非常行政区和香港非常行政区。台湾和香港的安全生产立法,由这两个非常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拟定。2、法律适用的主体范围。根据本条规定,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则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性质怎样、规模大小,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循本法的各项规定。3、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法律从哪些时侯开始发生效力和哪些时侯失效。关于本法的时间效力,附则第119条对本法的生效时间做了规定,即2002年11月1日。截至目前,安全生产法早已过三次更改,每次更改均会对当次更改决定的施行日期做出规定,三次更改决定的实施日期分别是2009年8月27日、2014年12月1日、2023年9月1日。须要说明的是,更改决定的实施日期并不影响本法的实施日期,从时间效力上讲,安全生产法一直从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生效日期过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都列入本法调整范围。二、本法的调整事项 #
本法的调整事项,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因而,其适用的范围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台风和水灾引起的自然水灾、公共场所游行活动中的安全问题等,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这儿讲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类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种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根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也必须遵循本法规定。根据本法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依法履行职责。 #
三、特殊领域安全生产的法律适用 #
考虑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较多,有一部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则个别安全事项具有特殊性,须要由专门的部门采取特殊的安全监管举措,对其单独立法进行规范是必要的。目前,早已有一些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特殊的安全事项做出规定。如消防安全就属于特殊的安全事项,消防安全问题由消防法调整;公路、铁路、水运、空运等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属于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经营单位也比较特殊,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通常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进行相比,有所不同,是在联通中进行的,目前已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民航法等法律专门调整;为保障核安全,防治与应对核车祸,安全借助核能,已拟定核安全法;为避免放射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已拟定放射性污染预防法;为防治特种设备车祸,保障人生和财产安全,已拟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减去上法律外,相关领域还制订了大量行政法规。也就是说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在那些领域的安全事项,由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调整,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已作出的规定。对于一些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未作规定的,依然适用本法的规定。须要说明的是,不仅以上特殊领域安全生产法律的适用规则外,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还须要与有关法律做好衔接。如煤矿安全法对煤矿安全生产、劳动法对劳动安全、煤炭法对矿山安全、建筑法对建筑安全等都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这种法律的规定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原则、精神上是一致的,为了减轻法律之间的必要的重复,对那些法律中早已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事项,安全生产法不再重复,只做出基本规定或原则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