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王玉普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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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号
《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市长办公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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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王玉普 #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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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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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查检验机构(以下合称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查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施行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拟定。 #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完善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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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合称资质认可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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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执业行为施行监督检测,并对发觉的违规行为依法施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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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秉持科学公平、独立客观、安全确切、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举办安全评价和检查检验,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查检验结果负责。 #
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完善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完善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建立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
第二章资质认可
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该具备下述条件: #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多于八百亿元; #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多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多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三)承当煤矿、金属炼钢、危险物理品生产和存储、烟花鞭炮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高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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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当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多于二十五人;每降低一个行业(领域),根据专业配备标准起码降低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列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量比列不高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列不高于百分之三十; #
(五)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
(六)法定代表人开具知悉并承当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
(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举办业务相匹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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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
(九)截止申请之日五年内无重大违规失信记录; #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检查检验机构资质应该具备下述条件: #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多于一千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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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多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查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查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多于八百亿元; #
(三)承当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查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二十五人;每降低一个行业(领域),起码降低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列不高于百分之三十,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列不高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比列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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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当安全生产检查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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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定代表人开具知悉并承当安全生产检查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
(六)主持安全生产检查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
(七)符合安全生产检查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
(九)截止申请之日五年内无重大违规失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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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八条下述机构不得申请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资质: #
(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筹建的企业法人;
(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出资筹建的企业法人; #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筹建(含控股、参股)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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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应该将申请材料报送其注册地的资质认可机关。
申请材料清单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
第十条资质认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方式的申请,应该给以受理,并开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则不符合规定方式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该当场或则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该说明理由并开具书面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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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资质认可机关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在本部门网站给以公告,公开有关信息(附件2、附件3),颁授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列入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授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开具书面账簿。
须要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记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时限内,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资质证书的样式和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该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三日外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给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
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因转制、分立或则合并等诱因发生变化的,应该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三日外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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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须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该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资质认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该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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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两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须要延续的,应该在有效期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该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申领。 #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认可机关应该注销其资质,在本部门网站给以公告,并列入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
(一)法人资格中止;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未延续; #
(三)自行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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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资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该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
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资质注销后无资质继承单位的,原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应该对注销前做出的安全评价监测检验结果继续负责。 #
第三章技术服务 #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本办法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接受其资质认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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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举办技术服务时,应该签署委托技术服务协议,明晰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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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为根据,做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应该对其决定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应该构建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约束。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该根据法规标准的规定,强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 #
安全评价项目组主任应该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该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举办技术服务时,应该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查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象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
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查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象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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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应该在举办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附件4)项目施行地资质认可机关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检。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对本单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安全评价和检查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承当有关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提出的车祸防治、隐患整改意见,应该及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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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收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推行政府指导价或则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则政府定价新政;推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协议协商确定。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应该主动公开服务收费标准,便捷用户和社会公众查询。 #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举办的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技术服务,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列入部门预算,对审批对象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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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述行为: #
(一)违背法规标准的规定举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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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则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三)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
(四)转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查检验资质证书的; #
(五)开具虚假或则重大疏忽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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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背有关法规标准规定,修改或则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
(七)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从业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主任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举办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
(九)承当现场检查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举办设备检查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
(十)盗用他人名义或则容许别人盗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十一)不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监督抽检的。
本办法所称虚假报告,是指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查检验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推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 #
第四章监督检测 #
第二十三条资质认可机关应该构建完善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监督检测、属地管理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测情况和处理结果。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对资质认可机关举办资质认可等工作情况施行综合评估,发觉涉及重大生产安全车祸、存在违规违法认可等问题的,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撤消其资质认可决定,以及暂停其资质认可权等举措。 #
第二十四条资质认可机关应该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测计划范围。根据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施行监督检测,并确保每两年起码覆盖一次。 #
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从事跨区域技术服务的,项目施行地资质认可机关应该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施行抽检。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应该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测。
第二十五条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调查组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测和车祸调查中,发觉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该依法施行行政处罚。 #
吊销、撤销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资质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决定。
对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做出行政处罚等决定,决定机关应该将有关情况及时列入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
第二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正常活动。除政府采购的技术服务外,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的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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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法规根据或则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筹建分支机构等方式,设置或则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检查检验机构准入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