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法律问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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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河南省X市某区人民政府对某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秦先生的房屋正位于征收范围内。经征收部门委托当地某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对其房屋作出《房地产评估报告》并予以送达,秦先生认为该房地产评估公司是由征收部门单独委托且评估确定的房屋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后秦先生与征收部门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某区政府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予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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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先生不服,便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经复议市政府维持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后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范围,秦先生为了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经法院审理认为,某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是拆迁机构单方面委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且该《房地产评估报告》中并没有评估师的签名。最终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范围,法院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
【瀛台律师论法】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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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征收部门委托单评估公司对秦先生房屋的价格评估远低于市场价,且该评估报告上并未有评估师的签名。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
【瀛台律师提醒】 #
评估报告落款必须要有评估机构盖章和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的签名,且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名。另外,拆迁户还要特别注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勘察、调查、测量的人员必须是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没资质的人员作出的评估是和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