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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2022-09-0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八、各市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尽量将入围人员的材料集中报送。 #

九、特别告诫:个人资料袋一定要坚固、耐用、带拉锁,以防重要资料遗失,影响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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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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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附件: #

1.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级财会师资格报送、评审条件》的通告》(豫人社职称〔202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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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修订的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正中级财会师资格报送、评审条件》(试行)的通告(豫人社职称〔202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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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财会处 #

今年9月27日 #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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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级财会师资格报送、评审条件》的通告 #

豫人社职称〔202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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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各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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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和我省推进职称变革有关精神和我省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还要,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河南省中级财会师资格报送、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1〕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中级财会师资格报送、评审条件》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今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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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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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级财会师资格报送、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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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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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构建和建立中级财会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体系,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促使高素养财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细则》和职称变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条件。 #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现从事财会或相关专业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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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中级财会师推行资格评审与职务任命相分离。 #

第四条中级财会师资格评审根据考核与初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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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评审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具、注重实绩、客观公平、激励竞争、社会公认、业内认可的原则,着重对财会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第二章报送条件 #

第六条报送人员应具有下述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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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戴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执行财会准则,爱岗敬业; #

(二)持有有效财会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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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有效期内的全省初级财会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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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十年来年度考评均为合格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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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身体健康,才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

第七条文凭及阅历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

(一)财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结业荣获硕士学位,并取得财会师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会工作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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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结业荣获博士学位后从事财会工作满6年,并取得财会师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会工作满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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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会或相关专业硕士结业后从事财会工作满9年,并取得财会师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会工作满5年。 #

(四)不具有上述规定文凭或专业的人员,须取得财会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满8年,同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硕士及以上文凭报送人员须从事财会工作满11年;硕士以下文凭报送人员须结业后从事财会工作满17年。第三章评审条件 #

第八条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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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系统、扎实的财会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

(二)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新政、重大经济变革举措和国外外财会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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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工作能力和经历具有下述条件之一: #

(一)具备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组织一个地区、一个部委或较大规模的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 #

(二)具备组织、指导财会师学习业务知识并帮助其增加业务工作的能力。 #

(三)制订过大小型企业或较大规模机关、事业单位财务财会工作管理方法、规章机制。 #

(四)才能对单位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经济效益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价,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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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持过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财会报告年检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大小型企业财务及地税咨询、策划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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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论文专著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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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英文核心刊物(财经类)上发表财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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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财经类专业期刊上发表财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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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财会或相关专业具备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本人编写3万字以上,同时发表1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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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业绩成果符合下述条件中的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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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国家级(限前10名)或省厅级(限前7名)研究课题(财经类)1项,或完成省各市(厅)级(限前5名)研究课题(财经类)2项,并通过鉴别或结项初验。 #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出席制订省各市及以上(包括行业)执行的会计、财税规章机制或管理方法,或所主持起草的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方法,被有关单位采纳施行后疗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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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推进和加强财政征税管理,推动经济发展,提高财政收入方面,成绩突出,经上级有关部委认可。 #

(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被县(处)级及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采纳,取得较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遭到省级及以上财政部委认可。 #

(五)参与完成大小型企业的转制、资产重组、清产核资等工作,拟定的方案、措施或提出的建议得到有效推行且疗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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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与新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产权划分、股权设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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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参与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3项省各市(厅)级重点预研项目或重点安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通过该项目下达单位初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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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近5年来,每年起码主持过1个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小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年检、专项审计工作或地税、财会咨询、策划等小型项目并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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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作业绩突出,被省级及以上政府追授“劳动模范”荣誉头衔,或被县级及以上业务行政总监部委评为财会或财务工作先进个人,或被追授省各市(厅)及以上级别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管优秀学者等学术技术荣誉头衔。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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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报送人员有下述状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初级财会师资格证书,且3年内不得再出席中级财会师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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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造、变造护照、证明的; #

(二)递交虚假报送材料的; #

(三)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其间的; #

(四)取得财会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在报送材料上瞒报的; #

(五)有其他严重违背评审规定行为的。 #

第十三条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包括财务、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工商管理、保险专业。“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国税师、审计师,财务、财政、金融、工商管理、保险类经济师#

第十四条本《条件》中的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专著和业绩成果,系取得财会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状况。 #

第十五条本《条件》中提及的疗效、效益河南省人事厅职称网,主要是指量化的疗效、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意见和省级以上财政或地税等综合部委或行业经理部委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六条本《条件》中的“规章机制、管理方法”等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意见建议”等须提供所提意见建议原件及采纳单位的证明。 #

第十七条专著是指具备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财经类学术著作。用书、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论文是指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每页字数不超过2000字。刊物应当有ISSN(国际标准增刊)和CN(国外统一增刊)增刊,不含季刊、专刊、特刊、手册和论文集等方式的期刊。得奖成果须同时递交得奖证书、结项证书及相关批文。 #

第十八条出席工作后取得非统招后文凭的人员,其取得合格文凭前从事专业工作期限折半估算。本《条件》中所指大小型企业(企业集团)根据住建部公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告》界定。 #

第十九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河南省中级财会师资格报送、评审条件(试行)》的通告(豫人社职称〔201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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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今年9月6日印发 #

附件2: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正中级财会师资格报送、评审条件》(试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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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职称〔2022〕16号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各县各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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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正中级财会师资格报送、评审条件》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今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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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

青海省正中级财会师资格报送、评审条件(试行)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须要河南省人事厅职称网,逐步激励和调动广大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培养选拔高层次财会专业技术人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细则》和职称变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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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型企业、本科高校、三级诊所中取得并兼任中级财会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总财会师、财务(或审计)部委负责人以及较大规模财会师事务所所长财会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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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具、注重实绩、客观公平、单位推荐的原则,着重对财会专业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

第四条正中级财会师推行资格评审与职务任命相分离。 #

第五条评审工作推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必要时可对报送对象进行实地调研。第二章报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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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报送人员应具有下述基本条件: #

(一)拥戴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

(二)持有有效财会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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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十年来年度考评均为合格及以上; #

(四)身体健康,才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

第七条文凭和任职期限具有下述条件: #

学院硕士(或学士学位)以上财会或相关专业结业,取得中级财会师资格并兼任中级财会师职务累计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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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上述规定文凭或专业,但业绩非常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报送。破格报送人员须取得中级财会师资格并兼任中级财会师职务满8年。 #

第八条任现职以来有下述状况之一者不得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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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财会不良行为记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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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编造文凭、资历、剽窃别人成果等弄虚造假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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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第三章评审条件 #

第九条专业理论水平符合下述要求: #

(一)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把握本专业国外内科学研究的状况和发展趋势; #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相关专业新政理论水平,把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式,才能为本部委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根据。 #

第十条论文专著具有下述条件之一: #

(一)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英文核心刊物(财经类)上发表财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 #

(二)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英文核心刊物(财经类)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其它公开发行的财经类专业期刊上发表财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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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英文核心刊物(财经类)上发表学财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合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备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本人编写6万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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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工作能力和经历具有下述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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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小型企业财务财会工作累计满5年,具备综合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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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兼任较大规模财会师事务所所长财会师累计满5年,主持完成小型企业或新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具备解决审计业务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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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持大专高校或五级诊所财务(或审计)工作累计满5年,具备综合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

第十二条业绩成果具有下述条件中的两条及以上(破格报送人员需符合业绩中三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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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级研究成果奖(财经类)的主要完成人,包括:铜奖限前7名、二等奖限前5名、三等奖限前3名;省、部级研究成果奖(财经类)的主要完成人,包括:铜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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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持省各市及以上批准的重点安装工程、技改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通过论证并施行,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

(三)完成2个省各市及以上重大经济项目融资、投资论证,并全程出席项目建设管理的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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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定的财务财会等方面新政性文件被县级总监部委采纳,并印发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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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持企业新上市或小型企业转制重组等方案起草,企业新上市或转制重组成功,近3年来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征税等主要经济指标持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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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持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拟定财务管理体制,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使本单位资产规模、成本、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居同行业先进水平,经县级业务经理部委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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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从事执业注册财会师10年以上,承当小型企业或新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或从事过小型企业或新上市公司的多项重大会计咨询、清产核资等专项审计业务,且近5年来每年出示的相关报告在2份以上。 #

(八)制定全国行业系统或较大规模事业单位的财务财会管理方法,并组织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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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业绩突出,享受市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被评为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管优秀学者、省厅级以上嘉奖的先进财会工作者等学术技术荣誉头衔。第四章附则 #

第十三条报送人员有下述状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围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且5年内不得再出席正初级财会师任职资格评审: #

(一)编造、变造护照、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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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递交虚假报送材料的; #

(三)严重违背财经纪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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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重违背评审规定的。 #

第十四条确需对报送人员进行实地调研时,由评委会随机抽取评审学者组成调研小组,实地了解报送人员报送资料的真实性,根据视察状况,提出视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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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条件》中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专著、业绩成果均为报送人员兼任初级财会师职务之后所取得。 #

第十六条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包括财务、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工商管理、保险专业。 #

第十七条本《条件》中所兼任职务应提供有关部委的任职文件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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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条件》中牵涉的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征税等经济指标应提供近3年原由财会师事务所开具的审计报告原件证明。 #

第十九条本《条件》中所指大小型企业根据住建部公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告》界定;较大规模财会师事务所是指上一年度被中注协纳入《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目录或近3年来综合经济效益在我省排行前15名的财会师事务所。 #

第二十条本《条件》中相关概念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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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成果奖:指国家级、省(部)级财经类研究成果奖,成果的得奖者是指等级额定得奖人员,须附得奖证书。 #

(二)科研课题、项目须附立项批复文件和鉴别初验报告、结项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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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安装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处级有关部委批准立项的重点项目,须提供有关部委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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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持人”、“主要完成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根据。 #

(五)参与制定编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调研报告、意见建议等被印发或采纳,须提供有关原件及印发、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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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条件》中所指“同行业先进水平”须由县级及以上业务行政总监部委出示证明材料,并由评委会组织3名以上具备正初级职称的同行学者出示认定材料。 #

(七)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报告:主要是报送人对兼任初级财会师职务以来专业工作状况的小结,包括:基本状况(姓名、性别、毕业中学、现专业技术职务、简历等)、开展工作状况(如科研、教学、参与学术交流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成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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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专著:指具备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用书、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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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每页字数不超过3000字。其内容通常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式、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刊物应当有ISSN(国际标准增刊)和CN(国外统一增刊)增刊。指南、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

第二十一条财会师事务所报送人员须递交调任初级财会师职务以来每年执业证书验车注册的有关材料;事业单位报送人员须递交单位人事部委提供的近5年《年度考评登记表》复印件(加盖人事部委图章)。 #

第二十二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职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2012年度正初级财会师任职资格报送评审试点工作的通告》(豫职改办〔2012〕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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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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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6日印发 #

说明:因考试新政、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财会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委发布的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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