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章考点及例题: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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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十三】自首
1.一般自首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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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裁判的行为。
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
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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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
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
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⑥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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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
【解释】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①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
②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③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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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自首 #
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解释】对特别自首,刑法规定以自首论。 #
3.自首的量刑适用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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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3)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