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章考点及例题:犯罪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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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章考点及例题:犯罪及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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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五】犯罪及其构成 #
(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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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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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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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受刑罚处罚性。 #
【解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总体。
(二)犯罪构成 #
【解释1】犯罪构成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具体标准。 #
【解释2】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
1.犯罪客体 #
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
【解释】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并非都有犯罪对象;所有犯罪都侵害犯罪客体,但并非都必然损害犯罪对象。 #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 #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物质体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则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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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除非《刑法》有特别规定,一般不决定犯罪性质;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并非都有犯罪对象;所有犯罪都侵害犯罪客体,但并非都必然损害犯罪对象。 #
2.犯罪客观方面 #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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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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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种义务主要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 #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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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属于选择性犯罪构成要件即非必备要件。 #
3.犯罪主体 #
(1)自然人犯罪主体。 #
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已满14不满16周岁已满16不满18周岁 #
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应当负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允许判处死缓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允许判处死缓 #
【解释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解释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释3】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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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犯罪主体 #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解释1】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和。 #
【解释2】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属于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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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由单位集体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犯罪决定,并通过直接责任人员加以实施。 #
【解释1】单位一般成员实施的犯罪,不属于单位犯罪。 #
【解释2】与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没有任何关系的犯罪,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
【解释3】仅仅为单位个别或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也不是单位犯罪。
③必须限于《刑法》的特别规定。 #
【解释】刑法分则特别规定可以由单位实施的犯罪,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
【特别提示】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所谓两罚制。 #
4.犯罪的主观方面 #
(1)犯罪故意
①直接故意 #
犯罪的直接故意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解释】只有满足了“明知”、“一定或可能”、“希望”这三个词的,才能称为直接故意。
②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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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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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行为人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或者或然性,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识放任的态度。 #
【案例】某甲为了杀害其妻子,明知儿子喜欢用其妻的杯子喝水,为达到杀妻的目的,仍在其妻茶杯中投毒,结果其6岁男孩饮后死亡。某甲明知其投毒的行为可能造成其子死亡,为了达到杀害其妻子的目的,就对儿子的死亡不管不顾,采放任的态度,对其子的死亡在主观上就符合间接故意的条件。 #
(2)犯罪过失 #
①疏忽大意的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 #
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案例1】陈某携带自制的火药枪上山打野鸡,返回的途中遇到了胡某。胡问陈:“野鸡打到了没有?”陈答:“没打着。”二人在谈话时,陈某手中的火药枪的枪口正对着胡某的头部。两人在谈话中,陈某手中的火药枪走火,枪内散弹正好击中相距4米的胡某的头部,胡某中弹后当即倒地。在这个案件中,陈某应当预见到其拿着火药枪与人谈话,火药枪可能走火造成胡某的伤亡,但其主观上并没有杀害胡某的意思,而疏忽大意,没注意枪口正对着胡某,主观上符合疏忽大意的过失条件。
【案例2】药房的医生认为丢失标签的一种药是芒硝,于是就贴上“芒硝”的标签,在中药房使用。有人就将“芒硝”给病人使用,后来发生中毒的情况,造成两人死亡,经检验死于砒霜中毒。此案中行为人的心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
【案例】司机某甲,平日酒量为白酒一斤。某日,甲喝了半斤白酒,自认为没事,就驾车出去办事,途中因头晕刹车不及,将一行人撞死。甲应当预见自己喝酒后驾车可能会发生事故,但只喝了半斤白酒,认为自己没问题,轻信能够避免,但最终还是出了事故,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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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1】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相同点:这两种心态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无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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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2】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要点是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预见。有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应当预见而事先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
【解释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区别要点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持否定的态度,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的根据和采取了积极避免的措施。如果是肯定的,通常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是否定的,通常是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特点是轻率、冒险、冒失;间接故意是胆大妄为,只是对结果不具有希望、追求的意愿。 #
【例题·单选题】甲欲枪杀乙,不料发现乙与丙二人同行。甲知道自己枪法不准可能误伤丙,但由于杀乙心切,就抱着“先打一枪再说”的念头向乙开枪射杀,结果将丙打死。甲对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 )。 #
A.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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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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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B #
【解析】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丙的伤亡,但由于杀乙心切,对丙的死亡结果不管不顾、置之不理,抱着先打一枪再说的心理,最终其行为导致丙的死亡,符合间接故意的构成条件,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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