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企业欢聚时代(NASDAQ:YY)旗下品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人才培训合作单位
您现在的位置在: > 财会考试 > 注册会计师 > 专业辅导 >

增值税辅导: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分配给股东是否征税

2010-11-18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问题】

我企业是个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商品经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种种原因现将企业注销,按照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库存未实现销售不需要征税。而我企业注销后将库存的存货分配给各股东自行处理。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请问向我企业注销后将库存的存货分配给各股东自行处理,是否视同销售货物征税? #

【解答】

#

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是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留抵税额的处理。而你公司注销后将库存的存货分配给各股东,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

责编: 返回顶部  打印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友情链接网站声明网站地图广告服务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