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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行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2024-01-2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各有关单位,各注册造价工程师: #

为着力举办我市建筑行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挂证”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举办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2023〕57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举办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建建管〔2023〕2号)、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举办我市造价师“挂证”等违规违法行为自查自纠的通知》(苏工价〔202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建筑行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挂证”等违规违法行为自查自纠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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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高度注重注册造价工程师“挂证”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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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治理内容和目标。全面排查我市建筑行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情况,严肃取缔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等“挂证”违法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治理,构建完善防治、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

2.专项治理工作安排。按照工信部等部门的统一布署,我省专项治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在2023年1月末完成自查自纠。二是从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末,由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等部门,结合参保交费等有关数据信息举办全面比对排查二建注销注册后的危害,并由发证机关遵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取缔“挂证”等违规违法行为。对违法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撤消其注册许可,自撤消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度申请注册,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法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给以通报,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发觉存在“挂证”等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三是在2023年9月末前,由工信部、人社部等部门二建注销注册后的危害,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举办情况施行指导监督,挂牌督办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约谈举办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将问责有关责任人。 #

3.高度注重专项治理。目前,工信部已会同人社部实现了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库与社会保险收取数据的对接工作,取缔“挂证”行为已有成熟的技术手段。举办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是一项严肃、认真地工作,我市各有关单位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应高度注重,认真对待,要充分认识“挂证”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害处性,自觉谴责“挂证”等违规违法行为。各有关单位应构建完善长效防治机制,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制度,有效发挥专项治理的最大成效。 #

二、认真对待,着力举办注册造价工程师“挂证”等违规违法行为的自查自纠。 #

1.深入领会文件精神。举办建筑行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挂证”等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活动,是2023年度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深入领会有关专项治理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专项治理要求,强化专项治理宣传,建立人员资格管理,研究拟定整改方案,认真举办自查自纠。各有关单位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应高度注重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不得弄虚造假、敷衍塞责,对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相关责任,否则将依法依规从严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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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着力举办自查自纠。各有关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按“全覆盖”整治要求,对本单位在册的造价工程师进行整治、登记,对存在“挂证”等行为的人员,必须在2023年1月末前完成注册变更或注销。我市造价咨询企业(含我市分支机构)应在2023年2月1近日,将自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原件及电子文档报送到我处造价管理科(地址:建设大楼1307,电话:),我市造价咨询企业的自查自纠完成情况将列入企业综合考核。 #

附件: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册造价师自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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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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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4日 #

附件:附件:苏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册造价师自查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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