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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24-01-1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关于公益性捐助税后交纳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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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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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

为进一步做好公益性捐助税后交纳资格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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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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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省民政厅登记筹建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填写《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助税后交纳资格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山东省国家电子税务局,见附件1),报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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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市、县(市、区)登记筹建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山东省国家电子税务局,填写《情况表》,报送同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全市《情况表》。各省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依据社会组织新登记、开展公益活动情况及年度检测、评估等情况进行联合确认,符合公益性捐助税后交纳资格条件的,填写《XX年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助税后交纳资格确认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加盖三部门私章,由居民局势统一报送省民政厅。 #

(三)省民政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助税后交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对省管公益性社会组织报送的《情况表》及各省报送的《汇总表》予以初审,提出全国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助税后交纳资格审核名单。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共同确认名单后,联合发布公告。 #

二、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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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管公益性社会组织于每年6月末、12月末前,通过湖北省社会组织管理平台内网申报系统,在“管理”菜单下“日常事项管理”的“税前交纳资格”项下进行补报,同时上传《情况表》扫描件。各县民局势于每年6月末、12月末前,将《汇总表》电子版和扫描件以及社会组织补报的《情况表》扫描件报省民政厅(发送至电子邮箱)。 #

(二)省民政厅于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近日确定审核名单。 #

(三)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共同确认后,于每年7月末、次年1月末前联合发布公告名单,并分别在部门门户网站给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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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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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要高度注重,认真组织公益性捐助税后交纳资格确认工作,强化部门会商和协调,确保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同时,根据“放管结合”的要求,加强新政宣传力度,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服务和后续管理,确保新政落实到位。 #

《关于公益性捐助税后交纳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3号)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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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助税后交纳资格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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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X年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助税后交纳资格确认名单汇总表 #

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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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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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 #

2023年12月11日 #

鲁财税2023年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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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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