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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01-0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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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7号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23年4月1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5次部务大会通过,现给以发布,自2023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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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主任李小鹏 #

2023年5月17日 #

道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大道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道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道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细则》,拟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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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道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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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从事道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该根据本规定取得道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举办相应的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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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省道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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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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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道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界定为道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

道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乙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二桥专项、特殊独立隧洞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乙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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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道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该根据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在下述业务范围内举办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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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道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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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道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二、三类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

(三)取得道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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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道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二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二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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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得道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洞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洞项目的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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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取得道路工程专业道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各等级道路、桥梁、隧道工程通信、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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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

(八)取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

(九)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

(十)取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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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级标准见本规定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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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与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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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申请道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应该具备本规定附件1、附件2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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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交通运输部负责道路工程专业乙级、乙级监理资质,道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二桥专项、特殊独立隧洞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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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乙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道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该向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机关递交下述申请材料: #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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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打印件); #

(三)企业章程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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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理工程师和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 #

(五)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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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试验检查仪器和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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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该依照规定,将人员、业绩、仪器设备等情况,录入全省或则市级交通运输道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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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或则市级交通运输道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该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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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该如实向许可机关递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递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第十条属于交通运输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在向交通运输部递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该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副本。 #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运输部。 #

交通运输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交通运输部网站,颁授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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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该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授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并在三三日外向交通运输部报备;不予许可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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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而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估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但应该将专家评审须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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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该从其完善的道路、水运工程监理专家库中选取。 #

选择专家应该符合回避的要求;参与评审的专家应该履行公平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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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在许可过程中须要核查申请人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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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许可机关做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该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第十六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年限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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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企业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应该在《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六十近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资质申请,递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延续资质申请表》,并根据资质延续的相关要求递交材料。 #

第十八条许可机关对提出延续资质申请企业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自收到企业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对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企业,许可机关准予资质延续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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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监理企业在发放新的资质证书时,应该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许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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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检测 #

第二十条监理企业应该依法、依协议对道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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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监理企业和各有关机构必须如实填写《项目监理评定书》。《项目监理评定书》的格式由交通运输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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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监理企业资质推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三年检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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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测监理企业现况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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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申请定期检验的企业应该在其资质证书使用届满五年前三三日外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表》。 #

(二)本检验期内的《项目监理评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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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的定期检验工作由做出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或则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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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检验的许可机关或则质量监督机构应该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二十日内做出定期检验推论。 #

第二十五条对定期检验合格的监理企业,由原许可机关或则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订意见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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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原许可机关或则质量监督机构应该责成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届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对其给以增加资质等级或则撤消对其的资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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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未依照规定的时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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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应该及时向许可机关交回资质证书,许可机关应该注销其监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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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照规定时限申请资质延续的; #

(二)企业依法中止的; #

(三)资质被依法撤消、撤回或则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八条监理企业丢失《监理资质证书》,应该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申明作废,并到原许可机关申领补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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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通常事项变更,应该在变更事项发生后三日外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签注变更。 #

监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变更,应该在变更事项发生后三日外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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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该强化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测,有关单位应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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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权有权对利害关系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查证,有关单位应该配合。 #

第三十二条监理企业违背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或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细则》及有关规定给与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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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渎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则其上级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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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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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根据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交通运输部网站,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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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2004年6月30日以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4月9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7号发布的《关于更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5月1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4号发布的《关于更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

文档附件: #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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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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