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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3-11-2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国人部发〔2004〕13号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环保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后党员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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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养,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在环境影响评价行业构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评认定办法》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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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专业对应表 #

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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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评认定申报表 #

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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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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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养和业务水平,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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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初验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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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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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名称: #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推行职业资格制度,列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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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初验的单位,应配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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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共同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施行工作。 #

第二章考试 #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推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

第八条环保总局组织创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考试课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完善考试题库等工作。环保总局组织专家对考试课目、考试大纲、考试试卷进行审核,统筹规划培训工作。 #

培训工作根据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出席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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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课目、考试大纲和试卷。会同环保总局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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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凡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出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

(一)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本科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

(二)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

(三)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

(四)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颁授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

第三章登记 #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推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届满前,应按有关规定申领再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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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环保总局或其委托机构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人事部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登记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情况进行复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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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代办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述条件: #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

(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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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在单位考评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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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度登记者,还应提供相应专业类别的继续教育或出席业务培训的证明。 #

第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经登记人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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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职责 #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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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进行下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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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影响评价; #

(二)环境影响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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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

(四)环境保护初验。 #

第十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在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中,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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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时,应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 #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对其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技术文件承当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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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该不断更新知识,并按规定出席继续教育。 #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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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依照工作须要任命工程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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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在全省施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之前,对常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兼任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评认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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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文件种类、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由环保总局另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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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获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根据规定的程序申请出席考试、登记 #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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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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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创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环保总局),负责考试相关新政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

第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2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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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式》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剖析》4个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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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各课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采用闭卷笔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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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符合《暂行规定》的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出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

第五条截至2003年12月31近日,常年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技巧》2个课目,只出席《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剖析》2个课目的考试。 #

(一)受聘兼任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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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聘兼任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

第六条考试成绩推行三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出席全部4个课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免试部份课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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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出席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考试办公室确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考。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考条件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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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环保总局依据情况确定考点设置的区域和数目。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高校或中考定点中学#

考点设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考试考务的施行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由环保总局负责组织编撰、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环保总局的名义编撰、出版各类考试用书和备考资料。 #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出席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

第十一条环保总局统筹规划培训工作。承当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具备场地、师资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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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价钱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第十三条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循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着力做好试题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

第十四条强化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造假等违背考试有关规定者,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评认定办法 #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

常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初验等相关业务工作,业绩突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最新变化,严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评聘为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下述条件(一)或条件(二)的在职在编人员。 #

(一)中国科大学教授或中国工程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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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纪在70周岁(含)以下,并同时具备下述1、2、3项条件中的各一项条件: #

1、学历和业务工作期限: #

(1)1989年12月31近日,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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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6年12月31近日,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2年; #

(3)1983年12月31近日,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院大专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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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81年12月31近日,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院本科学历,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20年。 #

2、技术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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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兼任项目负责人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最新变化,主持编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保护初验报告15项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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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兼任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由环保总局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15项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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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获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银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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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得2项以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 #

(5)获得3项以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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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术水平: #

(1)在有国外统一刊号(CN)的刊物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美国刊物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3篇及以上(整篇不多于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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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即将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专著,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5万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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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聘兼任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出席编撰考试大纲或试卷设计的专家。 #

二、考核认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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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环保总局共同组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2),负责全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考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环保总局)。 #

三、考核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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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上述考评认定申报条件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初审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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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部门、本企业统一向环保总局推荐。 #

(二)各市、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初审,经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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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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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领导小组举行大会,对经审核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部、环保总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

四、申报材料 #

(一)填写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评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 #

(二)中国科大学教授或中国工程院教授证书打印件。其别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打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获奖证书、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报告书(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或出版著作内容说明和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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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在单位开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得奖单位开具的得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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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市、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人事部门推荐意见函。 #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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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环保业务部门、人事部门须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初审、复核,并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评认定申报表》相应栏目中加盖私章后,于2004年7月31近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

(二)凡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或环境保护初验文件的质量问题,遭到环保总局处罚的单位,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 #

(三)国家对考评认定人员数额推行总数控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施行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初审、复核申报人员材料时,须初审各种证书的原件和技术业绩材料;向领导小组报送的各种证书打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订立意见并加盖单位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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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通过特许或考评认定的形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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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审核、推荐工作,由总后党员部和总政基建营房部根据有关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 #

(七)各地、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企业要着力强化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造假的,一经发觉,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个人的申报资格及五年内的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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