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一般程序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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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测量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查要求; #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查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查设备设施; #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查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则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
第十条检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通常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则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通常程序或则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查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 #
检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实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授资质认定电子证书。 #
第十一条检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通常程序: #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查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该向市场监管总局或则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合称资质认定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该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则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三)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该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或则远程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估算在资质认定时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该将技术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因为申请人整改或则其它自身缘由造成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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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推论之日起,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授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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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采用告知承诺程序施行资质认定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
资质认定部门做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度提出申请的,应该根据通常程序代办。 #
第十三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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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该在其有效期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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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部门按照检验检查机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或则远程评审)的形式进行技术评审,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法,对于符合要求的,给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
第十四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查机构应该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补办变更手续: #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查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查项目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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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验检查标准或则检验检查方式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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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须要代办变更的其他事项。 #
检验检查机构申请降低资质认定检验检查项目或则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CMA培训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施行。
第十五条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查能力范围、有效时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
检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Bodyand的英语简写CMA产生的纹样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样式如下: #
第十六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组建的检验检查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该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该符合我国内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第十七条检验检查机构依法筹建的从事检验检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该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查活动。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按照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第十八条检验检查机构应该定期审查和建立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还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举措有效施行。
检验检查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开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查数据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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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检验检查机构应该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查能力范围内,根据相关标准或则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具检验检查数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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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检验检查机构不得出售、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则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则标志;不得使用早已过期或则被撤消、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则标志。 #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查机构向社会开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查数据、结果的,应该在其检验检查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
第二十二条资质认定部门应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查机构信息,并标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 #
第二十三条因应对突发风波等须要,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公布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检验检查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容许相关检验检查机构临时承当应急工作。 #
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 #
第二十四条资质认定部门按照技术评审须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则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施行技术评审。 #
资质认定部门或则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评审(或则远程评审)时,应该委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主任。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出席技术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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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评审组应该严格依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举办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开具技术评审推论。 #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该对其承当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推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觉有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责令整改,整改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则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该判断为不合格。 #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觉申请人存在违规行为的,应该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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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资质认定部门应该构建并建立评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资质认定部门应该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构建责任追究机制。
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技术评审的,应该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到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 #
(一)未依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施行技术评审的; #
(二)对同一检验检查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
(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查机构有利害关系或则其评审可能对公平性形成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
(四)透漏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则技术秘密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查机构攫取不正当利益的; #
(六)开具虚假或则不实的技术评审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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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检测 #
第三十条市场监管总局对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施行的检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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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检验检查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该依法代办注销手续: #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期满,未申请延续或则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
(二)检验检查机构依法中止的; #
(三)检验检查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注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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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以误导、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该依法撤消资质认定。
被撤消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查机构,五年内不得再度申请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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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检验检查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则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应该不予受理或则不予许可。检验检查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度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检验检查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私自向社会开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勒令责令改正,处3亿元罚金。 #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查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CMA培训机构,由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勒令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则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亿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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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领变更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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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斥资质认定标志的。
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查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消、吊销、取消检验检查资质或则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勒令责令改正,处3亿元罚金: #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私自向社会开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查数据、结果的; #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查能力范围,私自向社会开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第三十七条检验检查机构违背本办法规定,出售、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则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则标志,使用早已过期或则被撤消、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则标志的,由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勒令改正,处3亿元以下罚金。 #
第三十八条对资质认定部门、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从事资质认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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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相关链接:一图看懂|《检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 #
关于更改《检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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