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方法解析】建设工程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协议的约定,为了维护工程质量,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通常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分包人可以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修理。[参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诱因引起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修理,并承当鉴别及修理费用,如承包人不修理也不承当费用,分包人可按协议约定从保证金或建行议付中交纳,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分包人可按协议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修理并承当相应费用后,不减免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参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2023-0201)》第15条。]缺陷责任期期满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但承包人仍需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质保义务。[参见《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广东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协议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已失效)》第9条;《河北省中级人民法庭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案件审理手册》第43条。] #
【解析规则】缺陷责任期期满的,分包人应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但不减免承包人履行工程质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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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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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最高法民终1667号
案情简介: #
经招投标,2012年10月25日,分包人税务局与承包人建设公司签署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协议》。2013年1月22日,建设公司向监理公司递交《工程复工报审表》申请施工。2013年1月24日,监理公司签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签发符合要求,同意复工。2014年12月5日完工初验交付后,建设公司控告恳求税务局支付工程款。 #
二审法官觉得:
关于税务局还应该向建设公司支付多少工程款的问题。税务局主张欠付工程款需在建设公司移交完整合格的完工初验资料和提供全部税务收据后才会支付,而按照查明的事实,双方并未在协议中约定该支付条件,故税务局的抗辩意见,二审法官不予采纳。涉案工程已于2014年12月5日完工初验交付,税务局应该向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按照双方签署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协议》附件一约定,涉案工程质量质保期如下:(1)地)地基基础工程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2)外墙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壁的防漏水工程为:5年;(3)电气管道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供水、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供暖期、供冷期;(5)装潢家装工程为:2年;(6)其他项目:2年。6其它6.1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质保事项: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施工承包协议价的5%;建筑工程、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届满后,分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的70%(无息);外墙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卧室和外墙壁的防漏水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届满后,分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的30%(无息)。从涉案工程完工初验之日2014年12月5日起算,截止建设公司控告之日即2023年12月1日,税务局退还70%质量保证金的条件还差4天才到发包人将保留金分几次返还给承包人最新变化,剩余部份条件未达到。故应扣减质量保证金.17元(.34元×5%)。对于质量保证金,建设公司可在支付条件达到后另案主张。 #
建设公司、税务局均不服二审裁定,提起再审。
一审法官觉得: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修理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协议的约定。缺陷责任期通常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完工初验之日起计"。案涉工程已于2014年12月5日完工初验。按照双方签署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附件一《工程质量质保书》中6其它6.1:“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质保事项: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施工承包协议价的5%;建筑工程、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届满后,分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的70%(无息);外墙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卧室和外墙壁的防漏水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届满后,分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的30%(无息)"。及该《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第三部份专用条款第61.2条关于“质量缺陷责任期:十二个月"的约定,自案涉工程完工初验日即2014年12月5日起算,至2023年12月5日,案涉《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及附件一《工程质量质保书》所约定的质量缺陷责任期已期满,达到退还100%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条件。建设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向终审法庭胜诉,恳请支付包括全部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内的工程债务并已缴交相应的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案涉全部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予退还。终审裁定关于“建设公司控告税务局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条件未达到,可在支付条件达到后另案主张"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建设公司的此原告主张组建,应给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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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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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最高法民终1054号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8日,杜某公司与海力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合同签署后,杜某公司进场施工。海力公司累计支付2500亿元。2023年10月9日,双方签定《合同解除合同书》。2023年11月7日,双方签定《协议书》,该合同签署后,海力公司尚欠1000亿元未付。2023年11月20日,申某甲向杜某公司开具《承诺书》,载明:“为保证海力公司与贵公司2023年11月1日签署的《协议书》顺利履行,本人申某甲自愿为海力公司在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责任承当连带保证责任”。 #
二审法官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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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补充合同》《合同解除合同书》《协议书》等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根据协议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案涉工程虽未申领完工初验手续,但已实际转移至海力公司占有管理并投入使用,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已成就,海力公司应向杜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按约定支付逾期付款月息,申某甲应依照承诺对海力公司的付款义务承当连带保证责任。案涉工程经鉴别存在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问题,杜某公司作为施工方应该对此承当整改责任。但本案中存在施工所用杆件尺寸和点焊工艺与设计不符,经鉴别,目前施工所用杆件及点焊工艺经测量为合格,但因其与设计不符,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鉴别机构对此开具加固设计方案并估算出加固费用,海力公司觉得因杜某公司的施工与设计不符,故应承当该笔整改费用,杜某公司则觉得该设计变更系经过海力公司同意,其已接收该工程并承诺杜某公司不再承当质保责任,目前施工所用杆件及点焊工艺经测量为合格,对加固设计的整改责任不应再由杜某公司承当,且与设计不符部份属于缺陷责任的范畴,并不属于质量问题,早已过了缺陷责任期,虽然与设计不符,也失去了起诉权。对此,二审法官觉得,如前证据剖析认证部份所述,施工过程中对杆件尺寸和点焊工艺的变更,海力公司是明知且同意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对该施工事项均签订意见同意进行下一步施工,应视为双方就施工方法达成合意,且2023年10月双方解除协议时对杜某公司已完成工程及停止施工部份进行了确认,并约定工程交付后即视为合格。海力公司接收使用案涉工程后,在施工所用杆件及点焊工艺经测量为合格的情况下又以杆件尺寸和点焊工艺不符合设计要求为由要求杜某公司加固整改,该诉求与约定脱节,有违诚信原则,且已过缺陷责任期,该部份整改责任应由海力公司自行承当。 #
当事人均不服,提起再审。海力公司、申某甲觉得:杜某公司称不承当本案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整改责任,与约定及法律规定偏颇,不能组建。本案的鉴别机构均具有相应的鉴别资质,鉴别程序合法,鉴别根据充分,推论明晰。杜某公司原告所提的意见,鉴别机构在二审中均已明晰答复,二审法官亦已充分阐述。杜某公司混淆了工程质量整改责任与安全性使用功能二者的关系。杜某公司以其单方委托且未经现场勘查而作出的《安全性意见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主张本案工程无需整改,其不应承当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整改责任,不能组建。本案中,双方约定杜某公司垫资施工,二审查明海力公司按进度支付了工程款。根据2023年10月9日《合同解除合同书》第七条约定,《合同解除合同书》签订后,双方并未确定工程单价,该合同不发生效力,施工协议未解除。杜某公司二审中未诉请解除施工协议,二审法官也未认定施工协议解除。故杜某公司以海力公司系解除协议的过失方为由主张减免或转嫁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整改责任,不能组建。《合同解除合同书》约定的是假如由第三方施工造成质量问题可以免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协议的约定,施工人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终生负责,杜某公司应承当质量整改责任。杜某公司觉得本案工程属于缺陷范畴,已超过缺陷责任期,并据此称其不承当质量责任,不能组建。 #
一审法官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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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杜某公司就案涉地基基础工程存在的质量责任并未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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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公司主张其责任早已减免的根据是《协议书》第五条,并且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内容为“乙方承揽范围内的工程早已竣工发包人将保留金分几次返还给承包人最新变化,但仍未完工初验,甲方协助该工程的完工初验,自相关五方单位签字签章通过初验后20日内向乙方递交甲方参建完成的全部工程初验资料,该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再承当质保责任。如因甲方不递交项目的完工资料,乙方有权拒付剩余1000亿元工程款并不承当逾期付款的毁约责任。”依据该条约定,该《协议书》生效后,杜某公司减免的责任为“保修责任”。质保责任是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完工初验后、保修期内出现的非因使用不当、第三方或则不可抗力导致的质量缺陷,承当无条件按交付时的原样和质量标准施行修补的责任,质保责任不同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保证责任,且《协议书》第六条也约定:“本工程质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细则》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相关条款为根据”。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杜某公司应该对案涉地基基础工程承当责任。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经鉴别存在混凝土柱翼缘宽度不合格、混凝土柱垂直度不合格、混凝土基础防腐做法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混凝土柱的预制构件截面规格不合格等地基基础工程问题,根据建工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杜某公司应该对案涉地基基础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承当整改责任。杜某公司称海力公司早已减免杜某公司责任的理由,依法不能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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