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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3-10-2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3年第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更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3年3月2日经第4次部务大会通过,现予公布。 #

书记杨传堂 #

2023年3月7日 #

交通运输部关于更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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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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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作如下更改: #

一、将第九条更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道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评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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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第十条中的“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颁授《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修改为“考核合格的,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授《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 #

三、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更改为“交通运输部”,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更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本决定自2023年3月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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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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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发布按照2023年3月7日《交通运输 #

部关于更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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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大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细则》、《安全生产许可证细则》,拟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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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道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施行监督管理,应该遵循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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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水运工程,是指纳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道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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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道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查、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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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的方针。 #

第五条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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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负责全省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黄河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设在黄河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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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和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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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规定承当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则机构,也称为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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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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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根据法定权限制定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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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对道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施行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评管理工作。 #

(三)构建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拟定重大生产安全车祸应急预案。 #

(四)完善道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份,对从业单位和人员施行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

(五)受理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施行监督检测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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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组织或则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车祸,根据职责权限对道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车祸进行统计剖析,发布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车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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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办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八)组织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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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举办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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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从业单位从事道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该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加安全生产条件。 #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评合格证书,方可出席道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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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道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总监、项目副总监和项目副总。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

第九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道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评发证工作。 #

第十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评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评两部份。考评合格的,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授《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 #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讯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该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或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查机构进行初验。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方可使用。初验合格后30日内,应该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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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应该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把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第三章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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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该确定道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举措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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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依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道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举措等提出明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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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便压缩协议规定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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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勘查单位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测,注重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递交的勘查文件应该真实、准确,满足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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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单位应该对有可能引起道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水灾提出预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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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单位及勘测人员对勘测推论负责。 #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避免因设计不合理造成安全生产隐患或则生产安全车祸的发生。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该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防治生产安全车祸的举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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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该对其设计负责。 #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当监理责任。应该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晰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式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该强化巡视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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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应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举措或则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施行监理过程中,发觉存在安全车祸隐患的,应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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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应该补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

第十九条为道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公路监理师培训最新变化,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该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则法定检验检查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则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该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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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该对施工安全生产承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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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该构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当的道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测,并做好安全检测记录。 #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依照工程特性组织制订安全施工举措,去除安全车祸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车祸。 #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道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施行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区队、作业人员详尽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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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该筹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该根据每5000亿元施工协议额配备1名的比列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亿元的起码配备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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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测公路监理师培训最新变化,并做好检测记录,发觉生产安全车祸隐患,应该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背劳动纪律的,应该立刻劝止。 #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该包含安全生产费用,通常不得高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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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应该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举措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举措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施行,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石方、石方顶管。 #

(二)崩塌和高挡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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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桥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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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预制构件施工等。 #

(五)隧洞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洞、高瓦斯隧洞、水底海底隧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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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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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点焊、混凝土浇铸、爆破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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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爆破工程。 #

(九)小型临时工程中的小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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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则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二氧化碳和液体储存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缘、脚手架、码头边缘、桥梁边缘等危险部位,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则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

施工单位应该按照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举措。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该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缘由导致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当,其他缘由依照协议约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该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该符合安全性要求。员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治设施等应该符合卫生标准。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该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子应该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现场构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拟定用火、用电、使用可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该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饰,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把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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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法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起诉,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迫使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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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中发生可能殃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刻停止作业或则在采取必要的应急举措后撤出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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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应该遵循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等。 #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该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步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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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构建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晨报废。 #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该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多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计入个人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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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该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步入新的施工现场或则转到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该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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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评或则培训考评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该为施工现场的人员代办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推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施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发包协议中应该明晰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力、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发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当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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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应该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发包单位不服从管理造成生产安全车祸的,由总包单位承当主要责任。 #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该针对本工程项目特征制订生产安全车祸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习。发生生产安全车祸,施工单位应该立刻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车祸发生地的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该立刻启动车祸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救治,保护好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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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检测 #

第三十四条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测职责时,有权采取下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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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被检测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

(二)步入被检测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测; #

(三)纠正施工中违背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施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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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测的内容主要有: #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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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完善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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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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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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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应该监督检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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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对道路水运工程下述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测: #

(一)现场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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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作业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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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险品储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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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

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车祸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该进行重点监督检测。 #

第三十七条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测中发觉的安全问题,应该做出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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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须要整改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责令整改。 #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车祸隐患的,勒令立刻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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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安全车祸隐患在排除前或则在排除过程中未能保证安全的,勒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或则暂时停止施工。 #

(四)建设单位违背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生产安全车祸的,对全部或则部份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筹措。 #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勒令其责令改正并不得申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勒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

被检测单位应该立刻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测单位。勒令停工的,应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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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构建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测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陆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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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一直存在安全问题的,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纳入安全监督检测重点名单,登陆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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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重大安全车祸隐患但拒绝整改或则整改疗效不显著或则发生重特大安全车祸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授部门通报,建议扣留或则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授部门建议增加资质等级。 #

第四十条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车祸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检测。 #

第四十一条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执法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应该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清廉。与监督检测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该回避。 #

第四十二条道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构建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道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车祸或则车祸隐患以及监督检测人员违规行为的控告、控告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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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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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违背本办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细则》、《安全生产许可证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与行政处罚。 #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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