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施行综合申报的公告
![](http://www.onekao.net/templets/default/images/content_ad.gif)
关于施行综合申报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着力减少企业申报负担,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举办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3〕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23〕101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决定推行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实行综合申报 #
自2023年10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收取企业所得税(缴纳)、城镇农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按实际收益额按季缴纳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囊括按月缴交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
纳税人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综合申报。
#
二、调整刺绣税纳税时限 #
刺绣税按季或则按次计征。施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该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交税金。
#
三、施行时间 #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保险协议收取刺绣税问题的通知》〔(89)市税三字第392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更改〕第二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刺绣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地〔2006〕531号)第一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刺绣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3年第1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更改)第十一条中“按月”申报收取的内容同时废止。
#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
2023年9月9日 #
剖析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施行综合申报的公告》的剖析 #
一、为什么要推行综合申报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举办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3〕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23〕101号)要求,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着力减少企业申报负担,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决定推行综合申报,即企业所得税(缴纳)、城镇农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刺绣税合并申报并收取税金。
综合申报是进一步降低报送资料、优化申报流程、服务纳税人的重要措施,也是转变税收征管方法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彰显。
#
二、关于税种综合申报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步入综合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纳税人还可依据办税习惯,选择使用尾单税种申报模块进行企业所得税(缴纳)、城镇农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刺绣税申报。 #
三、关于纳税时限
#
为减轻纳税次数,《公告》明确北京地税网上申报,刺绣税可按季或则按次计征。原推行按月计征的纳税人调整为按季计征,纳税人应该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交税金。已完成所属期为2023年7月、8月申报和收取税金的原按月计征刺绣税纳税人,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只申报所属期为9月的刺绣税并缴交税金。对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文件条款中“按月”申报收取的形式给以废止。
房产税、城镇农地使用税按半年计征不变。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北京地税网上申报,申报所属期为7月—12月的房产税、城镇农地使用税并缴交税金。 #
农地增值税按季度计征不变。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申报所属期为7月—9月的农地增值税并缴交税金。
#
企业所得税(缴纳)按季度计征不变(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企业所得税按实际收益额按季缴纳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囊括按月缴交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申报所属期为7月—9月的企业所得税(缴纳)并收取税金。
#
四、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