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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骗人!没有上当!就在4月1日,中国环境保护税真的开征了!

2023-09-28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不是骗钱!

没有上当!

就在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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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保护税真的开征了! #

明年1月1日,我国首部环境保护税法即将施行。作为按季申报的全新税种,环保税于4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步入首个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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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首张收据也已在深圳闵行新区税务局开出。发放这张收据的公司财务人员表示,环境保护“费改税”后,企业因污染物排放量高于国家标准,享受到了税收让利。本应交9400多元,免除近600元后,实际收取税金是8800多元。 #

环境保护税按月估算、按季申报收取。这么,环境保护税都由谁来交?市民个人假如排放了污染,须要交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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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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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个人排污要纳税吗? #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市民个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此,无需缴付环境保护税。据悉,机动车、铁路机车、非公路联通机械、船舶和民航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私家车等车辆排放的废气不用缴交环境保护税。不仅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等也有不用交税的“豁免”之处。《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明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述两种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收取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是向依法筹建的废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或则处置固体废物的。在新政上,《环境保护税法》强化了三个新政导向,“鼓励清洁生产、鼓励集中处理、鼓励循环借助”。不仅鼓励“集中处理”的豁免外,还有鼓励“清洁生产”的免除。即按照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含量值高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税改让利。纳税人排污含量值高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收税;纳税人排污含量值高于规定标准50%的,减按50%收税,“以发挥税收让利的正向激励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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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有权调高税额标准吗? #

环境保护税通过建立“两个机制”,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产生推动环境保护的长远制度安排。一是“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正向降耗激励机制,环境保护税针对同一害处程度的污染因子根据排放量课税,排放越多、征税越多;根据不同害处程度的污染因子设置差异化的污染当量值,实现对高害处污染因子多课税。二是“中央定底线,地方可下浮”的动态税额调整机制。原本排污费推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为推动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环境保护税还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和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地方政府可在此标准的10倍范围内进行调节。据各市公开资料,不仅山东、吉林、甘肃等10个省份外,我国近2/3省市调高了应税污染物税额标准。非常是京津冀地区,普遍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确定了更高的适用税额。其中,上海、天津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10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4元、12元;山东省将主要污染物税额标准按地域分为3档,分别根据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标准的8倍、5倍和4倍执行,其他污染物全国执行统一标准。京津冀周边省份也执行较高税额标准。如广东省应税大气、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分别为每污染当量4.8元、5.6元环境保护税开征2024,为环保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4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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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改税是为了降低财政收入吗? #

目前全省各国税务机关共辨识认定环境保护税纳税人26万多户,推行“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检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环境保护税是一种从量税,即污染物排放越多,收税越多环境保护税开征2024,污染排放成本也越高。生产效率低、污染排放多的企业将收取更多税额;但生产效率高、污染排放少的企业可从中获得益处。环境保护税实则是在对不同企业进行“甄别”,甚至是“分化”。最终,税赋差别导致价钱差距或生产规模差别,好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升了,坏企业被挤出市场。环境保护税属于调节性税种,征收不是为了取得税收收入,主要是发挥其对企业的调控作用,通过税收机制促使高污染、高煤耗企业变革升级,从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形式转变,其生态和社会意义远小于财政意义。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细则 #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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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制订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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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

第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废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废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废水处理场所。 #

第四条达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而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家禽饲养场,应该依法缴交环境保护税;依法对家禽饲养废弃物进行综合借助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收取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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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计税根据 #

第五条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根据,根据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形成量除以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储存量、处置量、综合借助量的余额。 #

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储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或则处置的固体废物数目;固体废物的综合借助量,是指根据国务院发展变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借助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借助的固体废物数目。 #

第六条纳税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形成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

(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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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根据,根据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

纳税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形成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手动检测设备或则未将污染物手动检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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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坏或则私自联通、改变污染物手动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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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篡改、伪造污染物检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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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则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预防污染设施等方法违规排放应税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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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

第八条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估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根据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

第九条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检测所获取的检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检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检测机构开具的检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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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税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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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则水污染物的含量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手动检测设备当月手动检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含量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则应税水污染物含量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则检测机构当月检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含量值的平均值。 #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含量值的小时平均值或则应税水污染物含量值的日平均值,以及检测机构当月每次检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含量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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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该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估算。 #

第四章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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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金入库等职责。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检测管理,拟定和建立污染物检测规范。 #

第十三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第十四条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订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以及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 #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交送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述信息: #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

(二)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包括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含量值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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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污单位环境违规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

(四)对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则纳税人未依照规定时限代办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 #

(五)与税务机关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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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该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下述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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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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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申报信息; #

(三)税金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金以及风险疑虑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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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人涉税违规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

(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则纳税人未依照规定时限代办纳税申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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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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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

(二)应税固体废物形成地; #

(三)应税噪音形成地。 #

第十八条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根据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该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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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中没有对应信息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申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辨识,并将相关信息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或则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式有误的,应该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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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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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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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显著过低,且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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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纳税人相比显著过低,且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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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与收取环境保护税有关的补习、培训和咨询服务。 #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依法施行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以配合。 #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应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检测和管理的有关资料。 #

第五章附则 #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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