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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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货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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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小货车数目的合理、有序下降,有效纾解交通堵车状况,减少能源消耗和降低环境污染,依照《北京市小货车数目调控暂行规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改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市对小货车施行数目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
小货车年度下降数目和配置比列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变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小货车需求状况和公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该落实本市小货车年度调控目标。 #
第三条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也称单位)和个人须要取得本市小货车配置指标的,应该通过摇号、轮候等方法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
运营小货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法另行拟定。 #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货车数目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施行小货车数目调控的新政、措施。 #
公安、发展变革、科技、民政、司法、财政、人力公积金、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政府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行为监督检测。
市小货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各区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本辖区政府对外办公大厅设置小货车指标对外办公窗口,为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供指标申请、信息更改、指标确认通知书复印及新政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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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延后至上次配置。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
第二章申请及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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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单位或则个人申请指标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
(二)经初审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出席指标配置;
(三)中签后获得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七条下述单位申请指标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
(一)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收取入库增值税额5亿元(含)以上;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
(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注册当初累计在本市收取入库增值税额5亿元(含)以上。
第八条下述单位申请编码的数目根据以下规则确定: #
(一)企业上一年度收取入库增值税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当初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降低50亿元可以降低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量不得超过8个; #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
(三)新注册企业当初累计在本市收取入库增值税额5亿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降低50亿元可以降低1个编码,申请编码总量不得超过8个。
第九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货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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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户口人员; #
(二)驻沪军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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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有效身分护照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市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口人员; #
(五)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近三年(含)连续在本市收取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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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根据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指标的单位或则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
第十一条单位或则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登入指定网站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
第十二条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近日将未经初审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公积金、国税、地税、质监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初审。 #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初审个人身分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初审港澳台市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分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初审汽车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护照信息;人力公积金部门负责初审非本市户口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收取信息;地税、地税部门负责初审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初审组织机构代码或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本市相关初审部门负责与小货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初审、复核、指标等数据对接;做好本部门小货车指标相关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本市相关初审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
本市相关初审部门应配合指标管理机构做好复核工作,并于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初审部门须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初审申请人信息的北京小客车摇号官网查询系统入口,上级部门初审时间不记入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初审时限。 #
第三章指标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条指标管理机构每两月在指定网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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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审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缘由。申请人对初审推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初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通过的,初审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列入下一次指标配置。 #
第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于配置指标当月26日组织指标配置,公证机构依法给以公证。配置结果和小货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现场配置时间或则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早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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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依据个人出席摇号的累计次数设置阶梯中签率。累计出席摇号6次(含)以内未中签的,中签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累计出席摇号7次至12次未中签的,中签率手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累计出席摇号13次至18次未中签的,中签率手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3倍,以这种推。 #
持有有效残障人专用大型手动挡载客车辆准开车型驾驶证(C5)的申请人,累计出席摇号6次(含)以内未中签的,中签率手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累计出席摇号7次至12次未中签的,中签率手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3倍;累计出席摇号13次至18次未中签的,中签率手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4倍,以这种推。 #
第十六条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则通过电话形式查询配置结果,小货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下载复印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发放,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
单位未中签的有效编码,手动转到下一次指标配置,未中签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初12月31日,保留届满后重新申请。
个人未中签的有效编码保留6个月,在保留期内手动转到下一次指标配置,在保留届满后须要继续申请指标的,应在保留届满之前北京小客车摇号官网查询系统入口,登入指定网站或则在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确认,初审通过后,有效期将手动延长6个月。未在保留届满之前进行确认的,视为手动舍弃指标申请,需重新申请能够出席指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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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动取消配置指标申请的,其有效编码从指标配置数据中删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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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单位或则个人应该自取得指标之日起12个月内补办完成汽车登记手续。逾期未申领完成的,视为手动舍弃指标。 #
指标所有人在申领汽车购置税、二手车销售收据验证、车辆赠予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该出示真实有效的小货车指标确认通知书。 #
地税部门核发汽车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单时,公证机构申领汽车赠予公证时,应该查验小货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反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图章。
单位或则个人申请补办小货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到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小货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则免税账簿、二手车销售收据、车辆赠予公证书以及其他应该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
第十八条单位或则个人转让、报废名下小货车后须要更新指标的,可以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货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安全法施行细则》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规定,因汽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代办注销登记,被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后,代办注销登记的小货车,不再受理更新指标申请。 #
单位或则个人须要小货车更新指标的,应在汽车代办完成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递交更新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转让、报废小货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实申请人申请信息,初审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货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逾期未完成申请并获得指标的,视为手动舍弃更新指标申请。个人已死亡或则单位已注销的,不得由别人代为申请更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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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单位或则个人获得更新指标后,应该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12个月内补办完成汽车登记手续。逾期未申领完成的,视为手动舍弃更新指标。 #
第二十条个人手动舍弃的配置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列入个人小货车配置指标中重新配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单位或则个人在申请取得小货车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时,名下有应该报废但未申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应该根据《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先行代办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则个人名下处于正常登记状态的小货车若被盗抢,公安机关结案满12个月后尚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汽车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在随后12个月内申请小货车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手动舍弃指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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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则个人在申请指标时须承诺:被盗抢小货车若被寻回,已取得指标仍未使用的,可选择舍弃小货车指标或则舍弃已寻回汽车;已使用指标购置汽车的,在使用指标购置的汽车或则已寻回的汽车中,仅能保留一辆小货车。被舍弃的小货车在转让或则报废后不形成更新指标。 #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则个人持结案证明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印小货车被盗抢状态信息账簿,持信息账簿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并签订承诺书。
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将信息录入到小货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获得小货车指标。 #
第四章新能源小货车指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新能源小货车是指纯电驱动小货车。 #
第二十五条新能源小货车指标通过轮候形式配置。 #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则个人申请新能源小货车指标的条件,需符合本条例第七、八、九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新能源小货车指标,当初申请编码总量不超过5个。 #
第二十七条单位或则个人转让、报废新能源小货车后,可以申请新能源小货车更新指标。申请更新指标条件需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
第二十八条个人不可同时申请普通小货车配置指标和新能源小货车配置指标。 #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承当初审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该依照本条例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初审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着力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条例要求履行查验职责补办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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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则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初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
第三十一条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申请或则伪造、涂改小货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货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初审部门查实后应该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公布指标作废、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
小货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涉嫌发布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则承租、出借或则借用指标等相关信息,由指标管理机构对相关行为人的小货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帐户暂停三个月举办调查。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及指标管理机构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则承租、出借或则借用小货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汽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消机动车登记,指标作废。同时五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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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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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本条例下述用语涵义: #
(一)小货车包括大型、微型载客车辆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须要施行调控的车型; #
(二)运营小货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等的小货车; #
(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货车资格的驾驶证。 #
第三十三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货车不适用本条例。有关机关依法代办转移登记。
因法庭裁定、裁定、调解发生小货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代办小货车转移登记或由外地(区、市)转到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递交已取得的上海市小货车指标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因婚姻、继承发生小货车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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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小货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个人死亡或则单位注销的,指标确认通知书无效。 #
因本市中院司法拍卖本市车牌小货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投人须符合小货车配置指标申请条件,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持市中级人民法庭和指标管理机构共同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转移登记手续。原汽车所有人不能为此获得更新指标。 #
第三十四条《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实施条例》(京交发〔2010〕3号)、《实施条例(修订)》(京交发〔2011〕5号)、《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京交发〔2013〕16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