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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发布通知

2023-09-2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科委、信息产业经理部委、统计局、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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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硬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新政的通告》(国发[2000]18号),按照硬件产品交易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贸法》,对外贸易传济合作部等五部委联合起草了《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方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确立国家有关管理部委间硬件出口协调管理制度,为硬件出口企业提供便利服务,落实国家对硬件出口的鼓励新政,同时对硬件出口进行统计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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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附件: #

硬件出口管理和统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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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硬件出口的各项鼓励新政,强化对硬件出口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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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贸法》从事对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模式向境外出口硬件产品、转让硬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包括: #

(一)硬件技术的出售或许可; #

(二)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硬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硬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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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估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顾客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沿设备,以及其他硬件加工服务; #

(四)随设备出口等其它方式的硬件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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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经行业经理部委认定的硬件企业,凡注册资金达到100亿元人民币的,均可享有自营出口经营资格,应按属地原则到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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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件企业的认定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试行)的通告》(信部联产[2000]96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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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为强化政府部委之间的业务协调,实现对硬件出口的有效管理,外经贸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中行联合成立“软件出口协议登记管理中心”。 #

第五条硬件出口协议即将生效后,硬件出口企业应在“软件出口协议登记管理中心”对硬件出口协议进行在线登记。并按属地原则,持生效的硬件出口协议正本到当地外经贸厅(委、局)发放《软件出口协议登记证书》。 #

硬件出口企业在硬件出口协议中应明晰硬件出口方法:“海关通关模式”或“网上传输模式”。 #

第六条各地方外经贸厅(委、局)负责本地区的硬件出口管理工作。按照硬件出口企业递交的硬件出口协议正本核实其硬件出口协议在线登记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为企业核发《软件出口协议登记证书》。中央管理的企业,外经贸部按属地原则委托各地外经贸厅(委、局)核实其硬件出口协议在线登记的真实性,并核发《软件出口协议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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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海关通关模式”软件出口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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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有物质介质并采取通关模式出口的硬件出口企业到海关代办硬件出口清关手续时,应出具《软件出口协议登记证书》、生效的《软件出口协议》(正本)和外汇管理局拨付的《出口结汇结汇单》。海关根据海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代办相应的通关手续。 #

(二)硬件出口企业出口结汇后,外汇指定中行根据《出口结汇冲销管理方法推行条例》的要求为企业出示《出口结汇冲销专用联》。 #

(三)硬件出口企业凭《软件出口协议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协议》(正本)、《出口清关单》、《出口结汇冲销单》、《出口结汇冲销专用联》、发票等报检到外汇管理局代办出口结汇冲销手续。外汇管理局在“软件出口协议登记管理中心”核查无误后,给予代办出口结汇冲销手续,并出示《出口结汇冲销单退税专用联》。 #

(四)硬件出口企业凭《软件出口协议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协议》(正本)、《出口清关单》、《出口结汇冲销单》、《出口结汇冲销专用联》、《出口结汇冲销单退税专用联》和增值税收据、税票等报检到国税局代办出口退税手续。地税局在“软件出口协议登记管理中心”核查无误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应用平台2024,给予代办出口退税手续。 #

第八条“网上传输模式”软件出口的管理 #

(一)通过网上传输的硬件出口,硬件出口企业电汇后持《软件出口协议登记证书》和生效的《软件出口协议》(正本)直接到外汇指定中行代办电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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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行在“软件出口协议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协议》登记的有效性、软件出口模式等核实无误后,给予代办核销或结帐手续,并出示《软件出口已电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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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属于国家限制出口技术清单、国家秘密技术清单中的硬件技术和产品的出口,应根据《限制出口技术管理方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初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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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硬件出口统计包括:硬件企业申领自营出口经营权统计、软件出口协议统计、海关通关模式的硬件出口统计、网上传输模式的硬件出口统计、软件出口结汇统计。 #

外经贸部、信息产业部、海关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各自业务范围的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数据汇总到外经贸部(科技司)。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对以上统计进行综合汇总和剖析,并定期对外发布。 #

第十一条凡在“软件出口协议登记管理中心”登记并发放《软件出口协议证书》的企业,享受国家的硬件出口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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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凡编造硬件出口协议、虚报作假和遵守有关规定的硬件出口企业,一经查实,将遭到警告、暂停直到撤销其自营出口经营资格的罚款。违犯法律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应用平台2024,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三条本方法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告》([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同时执行。与本方法不一致的条款,根据本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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