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增设“发票校验码”
湖北省地方国税局关于“南粤税控”电子收据增设收据校准码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更好地提供电子收据查验登记中奖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逐步保证进行中奖登记行为的对象为收据的付款方(受票人),《广东省地方征税通用收据(电子)》增设“发票校准码”(复印在收据右下侧),消费者在补报登记相机号码出席中奖时,需录入“发票校准码”完成登记校准,详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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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8月28日起,《广东省地方征税通用收据(电子)》的纸质收据上提高复印“发票校准码”。该收据在出具时未登记相机号码的,消费者(受票人)可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合计总额”、“发票校准码”,通过校准后即可补报登记相机号码出席中奖。
消费者可通过四川省地方国税局门户网站补报(湖南税务门户网站()-->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电子收据查验及中奖登记);或通过邮件补报(编辑“fpdj,收据代码广东国税发票查询2024,收据号码,总计总额,收据校准码”发送到)。 #
二、在8月28近日出具未过补报登记时效的收据(纸质收据票面上没有复印“发票校准码”)广东国税发票查询2024,补报登记的操作方法按原有操作规则不变。即:在湖南省地方国税局门户网站补报登记的,无须键入“发票校准码”;通过邮件补报的,编辑“fpdj,收据代码,收据号码,总计总额”发送到。 #
三、仅查验收据真假,不登记收据中奖的,无须键入收据校准码。 #
四、“发票校准码”仅复印在纸质收据票面,仅有接触到纸质收据的人员可见,请消费者留意保管好信息,保障自己参与中奖的权益。出票人严禁擅自记录“发票校准码”,一律不得录入非付款方的相机号码登记中奖,遵守规定的,一律取消其录入收据的中奖、兑奖资格,并追究有关企业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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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
湖北省地方国税局 #
2014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