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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证年检制度以及继续教育的有关政策汇总

2023-07-22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近来不少童鞋都在关注继续教育、证书年审以及继续教育抵扣学分的相关事宜。小编简略整理了些财会从业证审验机制以及财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新政,希望能给你们提供一定参考。 #

问:2023财会继续教育结束时间是何种时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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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23财会继续教育结束时间各地有所不同,绝大部份是截至到2023年12月31日,详细请登录当地财政局官网查看各地详细继续教育新政。通常逾期未出席财会继续教育的话,2023年是可以补学习的,不过报考费或许会比较高一些。建议尽量提早完成2023年度财会继续教育,否则或许会对财会证换证、会计职称报考有一定影响。之外,曾经取得的财会证,通常是从下年开始继续教育的,即:2023年取得的财会证,通常从2023年开始出席财会继续教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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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那里可以了解到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

答:可以通过各区、县级市财政局网站了解。通常在当地的财政官网都有报考入口,登陆当地财政局官网即可报考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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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持非所在城市管理的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出席所在城市组织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轮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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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施行属地管理,持证人应出席证书管辖地财政部委组织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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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是否出席完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能够代办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的调出手续或调入? #

答:只有按规定完成先前年度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能够代办调出、调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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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3年领到财会证,目前是2023年了,而且经常没出席继续教育,补学继续教育要怎么报考? #

答:学员取得财会证后每年都须要出席继续教育。2013年取得的财会证要补学2014-2023年度继续教育,其他同理。可到当地财政局指定的中学补学。(详细要求请以当地财政局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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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会证审验和财会证继续教育究竟如何回事? #

答:财会证审验就是财会管理部委即财政局对财会人员每年继续教育状况的检测登记。 #

财会继续教育是指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超过24学分”的有关规定,持证人员应当在检测登记的周期内完成财会人员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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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审验财会证主要是检测财会人员有没有按量出席继续教育,暂时分不清楚概念的人员可以把两者当作一回事。 #

问:我该从哪年开始财会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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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规定,财会人员应当从发证之日起的“第二年“参加继续教育202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属于法律吗,发证曾经不须要继续教育。举个荸荠:我的财会证上的发证日期是2014年12月1日,我该哪些时侯继续教育呢?答案是从业2023年开始出席2023年度的继续教育,到了2023年再出席2023年度的继续教育。即“持证人员每年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超过2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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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忘掉了这次验车如何办? #

答:因为有部份刚考证的学员,不太懂财会证审验新政,也有一部份由于各类成因造成忘掉财会证审验,如何办呢?诸如:某老师的财会证是2013年发的,错过了2023年上半年的财会证审验,也不晓得要继续教育,该如何补救呢?正确的做法是先把2014年度继续教育补上,于是再出席2023和2023年的继续教育,最后在2023年上半年一起补出席验车!下期有没验车的,不补后面的继续教育是通不过检测的! #

问:我该怎样出席继续教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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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现阶段,财政局认可的财会继续教育方式目前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接受财会类轮训机构轮训,发的财政、人社厅认可的轮训毕业证,一种是出席财政局认可的网上教育学习,学习合格后从网上复印继续教育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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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会类在校高中生财会证,是否还须要出席继续教育? #

答:财会类专业的在校师生在读其间和结业曾经无需进行继续教育,结业时去财政局代办初审手续,不然没有继续教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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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每年则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继续教育。详细时间请注意当地财政局。(可以致电当地财政局进行咨询,比较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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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车: #

翻看你的财会证,里面有有效期,在有效期之前去地方财政局代办即可。假如你的财会证没有有效期,请咨询大家当地财政局,有或许你那边取消验车了。对于取消验车的地方,要关注一下财政局的网站,遇见换证、资格沿袭的时侯财政局会发通告。 #

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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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财会从业资格的人员。取得财会从业资格的人员,必须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出席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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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的方式多样,财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出席不同的继续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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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人员出席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体制,每年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超过24学分。财会人员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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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财会人员出席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

(一)出席继续教育管理部委组织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师资轮训、会计全日制轮训、远程网路化财会轮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

(二)出席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发布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财会全日制轮训、远程网路化财会轮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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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发布的财会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财会全日制轮训、远程网路化财会轮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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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席财政部组织的全省财会领军人才轮训202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属于法律吗,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

(五)出席财政部组织的大小型企事业单位总财会师素养提高安装工程轮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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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席县级财政部委、中央经理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档财会人才轮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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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席美国注册财会师继续教育轮训,经所属注册财会师商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

第十九条财会人员出席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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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财政部组织的全省财会领军人才考试,以及县级财政部委、中央经理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档财会人才考试,被投档的,折算为24学分; #

(二)出席财会、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财会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国税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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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国家教育行政总监部委坦承的财会类本科以上学位文凭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课目考试或考评的,折算为24学分; #

(四)独立承当继续教育管理部委或其认可的财会学术团体的财会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别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

(五)独立在有国外统一增刊的经济管理类书刊上发表财会类论文的,每页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别人合作发表的,每页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

(六)独立公开出版财会类书籍的,每本财会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别人合作出版的,每本财会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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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席市级以上财政部委、中央经理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财会类知识竞赛,成绩合格或遭到嘉奖的,折算为2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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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人员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摊销下年度。 #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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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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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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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20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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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特警军队后勤部,各县、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甘肃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为强化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加强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创造高素养的财会队伍,增加财会人员专业胜任能力,适应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模式、技术方式等新变化,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对2006年11月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2006〕19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大家,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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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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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7日 #

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强化持有财会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加强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创造高素养的财会队伍,增加财会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方法》的规定,拟定本方法。 #

第二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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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必须密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财会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加强服务,重视品质,全面推行财会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财会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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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必须依照下述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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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掌握财会行业发展趋势和财会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高财会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财会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二)突出重点,增加能力。财会人员继续教育面向财会人员,全面提升财会人员整体素养,逐步缓解财会人员知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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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强指导,创新模式。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运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模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升继续教育品质,逐渐产生政府部委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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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财会人员享有出席继续教育的权力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

第六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财会从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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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财会从业资格的人员,必须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出席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

第二章管理制度 #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全省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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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全省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

(二)起草全省财会人员继续教育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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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全省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省财会人员继续教育重点用书; #

(五)组织全省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师资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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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委举办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

第八条各县、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县级财政部委)负责本地区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述事项: #

(一)依照全省财会人员继续教育体制,拟定本地区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推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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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全省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拟定本地区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推行; #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委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详细职责和权限; #

(四)组织推荐适宜本地区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用书,或则采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省财会人员继续教育重点用书; #

(五)组织本地区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轮训和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师资轮训; #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轮训市场; #

(七)监督、检查财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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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共青团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民警军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经理单位)和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必须依照财会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民警军队系统和甘肃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推行工作。 #

中央经理单位和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方法第八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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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财会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财会人员出席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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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人员所在单位必须依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财会人员出席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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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内容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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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财会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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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会理论继续教育,重点推进财会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轮训,增加财会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

(二)新政法规继续教育,重点推进财会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轮训,增加财会人员依法从事财会工作的能力; #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推进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财会准则机制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轮训,增加财会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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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推进财会职业道德的轮训,增加财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

第十二条财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出席本方法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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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主要有: #

(一)出席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委、中央经理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委)组织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师资轮训、会计全日制轮训、远程网路化财会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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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发布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财会全日制轮训、远程网路化财会轮训; #

(三)出席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发布的财会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财会全日制轮训、远程网路化财会轮训; #

(四)出席财政部组织的全省财会领军人才轮训; #

(五)出席财政部组织的大小型企事业单位总财会师素养提高安装工程轮训; #

(六)出席县级财政部委、中央经理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档财会人才轮训; #

(七)出席美国注册财会师继续教育轮训; #

(八)出席继续教育管理部委组织的其他方式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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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必须根据管理权限,定期发布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财会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

第十四条除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外,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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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财政部组织的全省财会领军人才考试,以及县级财政部委、中央经理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档财会人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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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财会、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财会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国税师考试; #

(三)出席国家教育行政总监部委坦承的财会类本科以上学位文凭教育; #

(四)承当继续教育管理部委或其认可的财会学术团体的财会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外统一增刊(CN)的经济管理类书刊上发表财会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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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出版财会类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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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席市级以上财政部委、中央经理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财会类知识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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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继续教育管理部委认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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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必须按照财会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利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式,增加轮训疗效和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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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应该积极推广网路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法,增加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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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学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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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财会人员出席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体制,每年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超过24学分。 #

财会人员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

第十八条财会人员出席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

(一)出席继续教育管理部委组织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师资轮训、会计全日制轮训、远程网路化财会轮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

(二)出席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发布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财会全日制轮训、远程网路化财会轮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

(三)出席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发布的财会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财会全日制轮训、远程网路化财会轮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

(四)出席财政部组织的全省财会领军人才轮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

(五)出席财政部组织的大小型企事业单位总财会师素养提高安装工程轮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

(六)出席县级财政部委、中央经理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档财会人才轮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

(七)出席美国注册财会师继续教育轮训,经所属注册财会师商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

第十九条财会人员出席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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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财政部组织的全省财会领军人才考试,以及县级财政部委、中央经理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档财会人才考试,被投档的,折算为24学分; #

(二)出席财会、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财会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国税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

(三)出席国家教育行政总监部委坦承的财会类本科以上学位文凭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课目考试或考评的,折算为24学分;

#

(四)独立承当继续教育管理部委或其认可的财会学术团体的财会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别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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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在有国外统一增刊的经济管理类书刊上发表财会类论文的,每页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别人合作发表的,每页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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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独立公开出版财会类书籍的,每本财会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别人合作出版的,每本财会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

(七)出席市级以上财政部委、中央经理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财会类知识竞赛,成绩合格或遭到嘉奖的,折算为24学分。 #

财会人员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摊销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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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财会人员在县级财政部委、中央经理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代办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必须分状况进行处理: #

(一)财会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先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必须在调出地完成先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会代办财会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

(二)财会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必须在其调转登记表中给予标明,财会人员代办调转后,必须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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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财会人员出席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发布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举行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委不为其代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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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人员出席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发布的财会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举行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委不为其代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

第五章机构管理 #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应该强化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打造分工明晰、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制。 #

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必须充分发挥国家财会学校、中华财会夜校学院、会计学会、总财会师商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委和中央经理单位财会人员轮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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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

(一)具有承当轮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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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拥有与承当轮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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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草建立的教学轮训计划、管理体制和其他相关机制; #

(四)才能完成所承当的轮训任务,保证轮训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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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二十四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依照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轮训模式,科学设置轮训内容,加大教学管理,提升教学水平,保证轮训品质。 #

第二十五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该推行建立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轮训档案,如实记载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状况,并在轮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状况申报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委。 #

第六章师资与用书 #

第二十六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新政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把握现代教育轮训理论和技巧,具有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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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应该强化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用书建设,进一步产生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用书机制,以适应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的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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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用书的建设必须坚持开发与运用相结合,强化用书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倡导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用书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委和单位根据统一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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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应该强化对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用书的撰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状况的管理和监督。 #

第三十条任何部委、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财会人员私自推销、搭售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用书。 #

第七章监督与检测 #

第三十一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行登记机制。 #

财会人员代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

(一)财会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评合格后,必须在3个月内持财会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委代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委按照发布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财会人员所在单位申报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财会人员代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

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必须确立建立财会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财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状况。 #

第三十二条财会人员因为病假、在海外工作、生育等缘由,难以在当初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必须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初审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延后至下一年度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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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应该强化对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状况的监督与检测,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会人员出席先进财会工作者评比、颁发财会人员荣誉证书等的根据之一。 #

对未按规定出席继续教育或则出席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必须勒令其责令改正。 #

第三十四条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必须定期对所在地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

第三十五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述行为: #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方式笼络生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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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则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

(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私自印发与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轮训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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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计费或则只计费不轮训的。 #

第三十六条继续教育管理部委必须将各单位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状况作为《会计法》执行状况检测、会计从业资格状况检测的内容。 #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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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县级财政部委、中央经理单位和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依照本方法拟定详细施行方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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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本方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2006年11月20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2006〕1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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