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提与缴纳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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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地方水务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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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
青海省地方水务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为收取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问题2:地方水务建设基金的征收比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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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
青海省现在按实现并减免增值税、消费税的1%征收地方水务建设基金,广东省从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务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收取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务建设基金征收比列,由根据增值税、消费税实际收取额的1%调整为0.5%。 #
问题3:地方水务建设基金是由税务代收还是税务代收? #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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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方国税部委负责代收。 #
问题4:地方水务建设基金的摊销与收取怎样进行帐目处理?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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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摊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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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费用及附加 #
贷:应交税金-地方水务建设基金
(2)缴款后: #
借:应交税金-地方水务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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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中行存款 #
其性质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似,新财会准则中已取消其他应交款课目,水务基金属于流转税因而记入费用及附加课目及应交税金课目。 #
问题5:小微企业是否有对地方水务建设基金的减免新政?
答复: #
(1)财税[2014]122号《关于对小微企业减免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告》为逐步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植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减免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足额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少于3亿元(含3亿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少于9亿元(含9亿元)的收取义务人,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按照财税【2023】12号文第一条:将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足额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少于3亿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少于9亿元)的收取义务人202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税率,扩大到足额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少于10亿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少于30亿元)的收取义务人。第三条:本通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问题6:通常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少于10亿元减免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务建设基金的降价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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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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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地税总署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减免范围的通告》(财税(2023)12号)第一条规定:“将减免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少于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少于10万的收取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少于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少于30万的收取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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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通常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少于10万减免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降价新政。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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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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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清除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计费的通告 #
鲁政办字〔2023〕83号 #
各省人民政府,各省(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高校: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202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税率,着力减少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供给侧结构性变革,省政府决定逐步清除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计费。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停止征收地方大坝移民扶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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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务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收取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务建设基金征收比列,由根据增值税、消费税实际收取额的1%调整为0.5%。 #
三、自2023年6月1日起,停止征收县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计费公路清障费,普通铁路公路清障由社会机构进行,其计费作为经营服务性计费管理,计费标准由各省人民政府制订。 #
四、自2023年6月1日起,将县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计费河道水闸过闸费,转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计费。 #
上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计费清除规范后,各级、各有关部委、单位要逐步优化人员结构,压缩“三公”经费、会议费、劳务费、差旅费等通常性开支,合理分担减费降负费用。对必需的相关经费,同级财政要给予保障,确保依法履行管理职能还要。
各级、各有关部委、单位要严苛执行本通告规定,对清除规范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则抵制执行,着力“停”到位、“减”到位、“转”到位,做到令行严禁。对遵守规定的,根据《预算法》《财政违规行为罚款处分细则》等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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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23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