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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2023-07-20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

继续教育管理暂行方法》的通告 #

建市〔2010〕192号 #

各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2023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直辖市科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总参基建营房部: #

为逐步提升注册建造师职业素养,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方法》。现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

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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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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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方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逐步减少注册建造师职业素养,增加建设安装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安装工程品质安全,推动建筑行业发展,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方法。 #

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把握安装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提高职业道德和诚信懂法意识,熟悉安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技巧、新技术,小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升综合素养和执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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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出席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再次注册(以下俗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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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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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对全省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推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出席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委或其委托的行业商会(以下合称为专业牵头部委),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出席继续教育,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出席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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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各专业牵头部委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轮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初审,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初审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轮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备案。轮训单位的轮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出席继续教育的建造师人数应基本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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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各专业牵头部委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轮训单位专职讲课班主任的轮训,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轮训单位专职讲课班主任的轮训,轮训合格的班主任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讲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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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在美国建造师网(网址:)上发布轮训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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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继续教育的教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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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组织起草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并组织选修课用书的编撰。 #

第十条各专业牵头部委负责本专业一级建造师必修课用书的撰写,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负责二级建造师必修课用书的编撰。 #

第十一条选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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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装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新政。 #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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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安装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技巧、新技术和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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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安装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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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委觉得一级建造师须要补充的与建设安装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觉得二级建造师还要补充的与建设安装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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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负责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各专业牵头部委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汇总,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备案。课程安排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在美国建造师网上曝光。 #

第四章轮训单位的职责 #

第十三条轮训单位必须具备职业教育经验或学院本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备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2023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讲课班主任不超过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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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专职讲课班主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中学及以上文凭,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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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建筑行业轮训工作2年以上。 #

(三)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

(四)近5年没有违规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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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专业牵头部委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轮训合格。 #

第十五条轮训单位对轮训品质负直接责任。轮训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发布的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使用规定的用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交学费,不得乱计费或变相摊派。轮训单位应当确保教学品质,并负责记录学习状况,对学习状况进行检测。检测可采取考试、考核、案例剖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或出席实际操作等手段。 #

第十六条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检测合格的,轮训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委或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确认后,领取统一样式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轮训单位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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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轮训单位应及时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轮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状况以书面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的方式,报各专业牵头部委或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各专业牵头部委或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确认后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备案。 #

第五章继续教育的方法 #

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美国建造师网发布的轮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兼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委备案后可在安装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某些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委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出席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依照工作还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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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出席继续教育不超过120学时,其中选修课60学时,必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降低一个专业还应出席所提高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选修课30学时,必修课3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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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必修课部份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必修课学时累计不得少于6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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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全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撰写及命题工作,每天计20学时。 #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用书撰写工作,每天计20学时。 #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处级刊物上发表有关建设安装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页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著作、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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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席建造师继续教育讲课工作的按讲课学时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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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专业牵头部委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负责。 #

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网课为主。同时探求网路教育模式,拟采取网路教育的专业牵头部委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应将管理方法和工作方案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初审,并对网路教育的轮训品质负责。 #

第二十二条完成规定学时并检测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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